学校基建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1-19

  学校基建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sh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七部一委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sh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项目,是指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第3号令)、《sh市201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的招标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sh大学。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工作小组,是指sh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代建例会的参与各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sh大学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响应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为完成sh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项目,通过事先发布招标条件和要求,由三个以上(含三个)投标人参加竞争,投标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投标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管理

  代建单位作为sh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单位,基建处配合、参与及监督招标的全过程;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

  2、审核招标进度计划、招标申请基本条件和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工程项目发包策划方案;

  3、审核合同文本,负责合同流转;

  基建处主要职责:

  1、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

  2、决标;

  3、审定合同文本和签定合同。

  4、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班子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职责:

  1、策划建设项目的工程发包方案;

  2、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编制标底;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组织投标人踏勘、答疑、组织发标、开标、评标;

  5、发中标通知书,编制评标报告;

  6、编制合约文件,协助招标人定标。

  第七条:招标范围

  1、依据《招投标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

  2)单项设备、材料等货物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咨询、服务类项目。

  4)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需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类采购;

  2、依据《招投标法》应实行非公开招标的项目

  1)在应实行公开招标范围外,且分别大于20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社会公开招标。

  2)分别小于等于20万元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内部招标议标。

  第八条:公开招标及非公开招标操作流程

  1、 公开招标

  1.1勘察

  1.2设计

  1.3监理

  征求意见

  上网发布信息

  发标

  招标计划

  申报

  发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

  进场监理

  投标

  专家评标

  1.4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货物采购

  发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

  进场施工(供货)

  召开有关部门发

  标准备协调会

  上网发布信息

  招标计划报基建处批准

  投标

  询标

  回标分析

  发标

  专家评标

  2、 非公开招标

  2.1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概算金额分别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结合实际情况,由校方、其他参与方分别推荐投标单位,组成三家以上(含三家)的投标人,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选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再按照学校流程审批确定。

  第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1.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1.1遵守国家及sh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规定;

  1.2招标流程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守本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其中施工招标无特别原因应实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措施费尽量包干使用,合同外签证的计价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

  1.3所有参与招标的人员必须做到公正、廉洁,不得参与任何有违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活动;

  1.5采购品牌材料设备时应让报名单位出具厂方或省(市)级及以上总代理商对经销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

  1.6考察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礼品、有价证券等;

  1.7所有需经招标采购程序确定的材料设备均需可由多家单位分别推荐一个投标单位,组成三个以上(含三个)的投标人参加竞争,采购专利产品、垄断产品等特殊产品除外;

  2.招标信息发布管理:

  2.1强制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公开招标信息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2强制招标范围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及sh市政府采购,对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经过资格材料验证后,购买招标文件。

  2.3发布流程:

  校方审核

  招标代理发布信息

  3.投标入围单位管理:

  3.1投标入围单位的确认按报名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由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审核,提交项目,项目审核后提交校方领导讨论确定;

  3.1.1入围单位确认流程:

  代建单位审核审核

  校方项目负责人确认

  4.编制招标文件管理:

  4.1公开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单位起草,工作小组应将工程特点、工期要求、现场情况等告知招标代理单位,工作小组审核后按招标文件审批单进行流转;

  4.2工作小组审核招标文件时应着重审查如下方面:招标文件是否完整、项目特征介绍是否符合实际、工期要求、日程安排、招标内容是否明确、条款是否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等;

  4.2.1专业分包和设备材料招标需增加总包审核意见, 1、招标界面的审核。2、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总包合同条款。

  4.2.2施工监理审核:1、所有验收标准是否与现行的规范符合。2、所有资质是否与国家现行规范相符。

  4.2.3财务监理审核:1、需要对招标中的拦标价作出审核意见。2、审核支付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3、审核合同中的经济条款是否符合要求。

  4.2.4代建单位对于各方审核作出合规性评判,由总包、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出具每次招标文件审核意见。以作为代建单位合规性评判的专业依据。流转完成后形成完整审核资料,提交校方基建处有关部门。(附招标文件流转表)

  总承包审核

  施工监理审核

  投资监理审核

  校方项目负责人审核

  校领导确认

  封面盖章

  5.开标管理:

  5.1各招标内容均需公开开标,即所有投标单位在场情况下由投标单位自行宣读商务报价;

  5.2工作小组应在开标前准备好开标记录表格,逐个填写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待所有投标单位宣读完报价后,请投标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3开标时校方监管人员需在场监督开标过程,开标完毕监察人员应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

  6.考察管理:

  6.1各重要专业分包及重要材料、设备招标开标后,应有针对性对投标单位过往工程和拟派项目经理进行考察;

  6.2考察小组出发考察前应明确考察目的、行程安排及经费预算;

  6.3每次考察设一名组长,由组长组织考察工作;

  6.4考察小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细节问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礼品;

  6.5考察小组考察后应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提交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客观、真实。

  通过代建例会确定考察单位及考察小组组长、成员

  考察小组做好出发前准备

  考察小组回来后起草考察报告,成员签字

  考察小组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提交考察报告

  7.评标管理:

  7.1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应由7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人,社会专家6人,业主代表的委派由学校选派。

  7.2应委派专人抽取专家,并保管专家名单,抽取人员应对专家名单严格保密。

  7.3参与招标具体经办人员不得被选派为业主代表。

  7.4业主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贯彻学校的意见。

  7.5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业主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7.6业主方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7业主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合同管理:

  8.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业主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8.2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9.资料管理:

  9.1招标代理需收集资料:信息表、报名表、领取资审登记表、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单位资审回复文件、资格预审分析报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现场踏勘登记表、答疑文件、答疑/发放补充招标文件登记表、补充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投标文件(含光盘)、回标分析报告、询标来往函件、抽取专家名单、办事流程表、评标报告、专家意见表、双方来往函件及市招标办规定的有关存档资料;

  9.2为节约社会资源,所有标段投标文件原则上提交一正四副,施工招标综合单价分析只提供一正一副,定标后根据需要请中标单位酌情再行提供;

  9.3招标代理单位需提交一套9.1条中所述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原件),此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补充招标文件、询标来往函件需再提交四套;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4 sh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立项审批表

  立项申请项目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立项申请内容

  具体需求及必要性描述:

  原因

  建议资金来源:

  项目专项资金

  建议实施部门

  项目论证意见

  拟立项名称

  立项理由(必要性、可行性):

  项目内容

  审批意见

  ( )同意立项:经 年 月 日代建会议讨论确定同意。

  其他意见:

  代建项目经理 签名: 时间:

  校方项目负责人签名: 时间:

  校领导意见

  ( )同意立项 ( )不同意立项

  ( )其他意见

  签名: 时间:

  编号:

  工作小组提交回标分析

  代建单位审核

  招标代理提交初稿

  招标代理单位 初审

  招标代理填写信息表

  表5 sh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工程及服务类项目评议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 )工程类项目 ( )服务类项目 ( )其他

  项目实施部门

  现场踏勘

  投标企业(单位)

  投标分析

  资质

  收费标准

  最终报价(万元)

  符合性

  1

  2

  3

  评议小组意见

  评议小组签字

  代建项目经理及校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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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基建处合同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是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为了确保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管理的合法准确和严谨全面,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以及高校建设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sh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建设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适用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执行机构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 代建单位为sh大学宝山校区扩建三期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订、执行、监督以及合同信息管理,基建处参与合同审订、监督以及合同信息作为项目合同归档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的经办人和直接责任人,直接履行合同管理的各项职责,基建处专人负责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代建单位履行合同收、发、衔接三项职能,基建处负责合同归档等工作,双方共同完成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的起草:合同一般由合同单位起草,重大的经济合同由财务监理或代建单位起草。在起草合同前,首先要详细了解合同的标的时间和地点、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违约责任五大要素,做到心中有数。对招标项目,起草人须详细研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中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的起草人对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般性合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经济合同,应在一周内完成。

  第五条 合同的审核:合同完成起草工作后,由财务资监理进行校核。财务监理起草的合同由代建单位校核。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同条款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时间、地点、价款、违约责任五大要素。

  (三)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要求是否一致。

  (四)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五)合同的文字表达是否清楚、准确、严谨。

  第六条 合同的审批和签订。

  合同校核完成后,根据合同的审批权限进行会签,会签的程序为:校核后的合同文本(代建单位)——财务监理——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基建处相关部门会签——基建处校方项目负责人——校方分管副校长,其后的校内程序按照sh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会签责任人必须在合同会签表意见栏内表示明确意见,(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只签名不表示意见的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会签完成后,由基建处提交按学校盖章流程办理(含合同另一方)。成文盖章后的合同送基建处专人档案员处编号、分发和存档。

  第四章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

  第七条 合同的执行:代建单位作为合同的具体执行单位,基建处予以支持及监督。

  第八条 合同(招标文件)中规定由甲方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和材料定购的,或乙方提供样板由甲方确认的,由项目代建例会集体讨论议定,必要时报校领导审批。

  政府采购由建设单位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采购申请,其他的采购招标程序由采购中心操作。

  第九条 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定期通报合同执行情况,对违反合同的行为及时提出办法措施,提交项目代建例会集体讨论。

  第五章 合同变更

  第十条 出现下列原因的,应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合同:

  (一)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超投资或投资减少≥10%。由于超投资而导致合同的变更,必须同时办理追加投资预算的手续。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出现变化:如付款方式、结算办法等的改变。

  (三)更改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的变化,不可能全面履行原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办理合同变更的直接责任人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对变更的合同提出具体的意见。基建处对合同的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并确认代建单位的意见,代建单位对出现在管理过程中导致合同变更的事件和原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建处,重大变革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比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合同款项的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资金拨付,必须按合同约定付款,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由代建单位经办人负责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付款前施工监理、财务监理位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必须进行书面核实,并取得代建单位、基建处的最终确认;

  在上述基础上,代建单位经办人要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确认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付款的价量是否相符。相符则付款,不相符则拒付。

  第七章 合同的索赔

  第十五条 合同的对方违约,大多发生在施工管理过程之中,由财务监理配合代建单位收集违约及造成校方损失的证据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对方提出索赔,由财务监理配合代建单位根据对方的索赔依据进行核实、分析确认后出具书面索赔处理意见,经代建例会讨论后,报校方项目负责人确认;

  第八章 合同的归档

  第十七条 所有已订立的合同文本必须一式陆份(甲方保留份数)交基建处专人登记、编号、分发和存档。正式的合同文本数量,必须保证存档贰份,财务处报帐壹份,工程预决算审核壹份。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的文本,均可使用复印件。

  所有合同均就编号、名称、时间、当事人等要素由档案管理员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档案和目录,定期传送到有关人员的电子邮箱供查阅。

  第十八条 对合同的补充、变更、索赔等相关的书面材料,应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归入原合同档案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合同的编号由时间、分类和合同的序号等要素组成。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合同管理员在每月最后一日将合同的执行情况,尤其是付款情况、执行情况、变更情况、结算的情况、违约处理、索赔等信息汇总后录入电脑归档,报校方项目负责人审阅。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结算、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等资料均为合同档案资料的组成部分,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收集、确认待工程结算后移交校方档案管理员归档。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在办理过程中,除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外,合同不对外借阅和复制;经办人或参与合同校对审核等人员不得将合同签订的情况透露给无关人员。合同存档后,除合同管理人、校方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可查阅外,其它人员查阅需经校方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九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的当事人,包括起草、校核、审核、审批和执行人,均应对合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代建单位和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篇3:sh高校基建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sh高校基建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效地控制事故频率,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sh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建设方工程安全的管理。

  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学校同意,基建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校聘请的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确保工程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校园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控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在委托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要求编制单位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审批部门的规定,要求工程参建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 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小组,监督检查各校区、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组织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复查。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到位率必须满足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安全监理方案及细则,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单位进行交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检查、监督、监控。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现场过程控制。对高危作业实施重点监控和旁站,并将现场工作情况如实记录备查。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建设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安全监理相关规定编制、收集、整理安全活动(会议)记录、书面安全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巡视检查记录、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审核批复资料、安全监理日记等安全监理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内部考核制度等),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施工内容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由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常驻现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中标时的承诺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点,经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日报制度,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态。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作业每日告示牌,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每日进行填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现场动态安全控制,建立每日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施工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逢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周密部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分包单位的选用必须要进行严格的资质评审,合格者方可录用。不得擅自招收闲散劳务人员。对分包单位要做到情况明、点数清,建立档卡,加强教育,并及时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 劳务班组进场作业前,应对全体成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进行书面记录、所有参加交底人员均应签到。同时应建立"三级教育卡",明确三级教育内容,并应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签字。劳务班组必须定期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作业前要进行针对性的安全交底。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整改,均应有书面记录。新进场或转岗劳务人员必须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登记汇总,正确填写最近一次审证日期及下次复审日期,并且保存所有进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校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编制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五十一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五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五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章 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施工中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标准划分),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的初步原因;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的联系方式;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五十七条 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承担责任。

篇4:sh高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sh高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加强基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管理,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sh市的相关规定,结合sh大学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校内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一、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

  1、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

  2、由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

  3、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施工中,基建处应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人防等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向sh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5、申请参评的工程项目,其申请、验收及评选工作由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组织进行,基建处应积极参与并给予大力协助。

  二、工程项目的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移交;

  1、工程项目的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工程竣工档案,一式供叁套提供给基建处,由基建处分别向所在区城建档案馆、校档案馆及基建处档案室归档,使用单位可自行去学校档案馆进行相关资料的查阅;如使用单位另需竣工图纸资料,可提出申请,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合解决;其中对特殊工种设备及弱电设备,基建处甲方代表应及时会同总务处或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同时将相关完整的设备资料交与使用单位,并配合使用单位在校资产处做好固定资产的事宜。

  3、结合房屋结构特点、设备安装条件和内外装饰情况编撰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将来使用人进行改造和拓展使用的参照依据,避免对房屋性能造成严重损坏。

  三、工程项目的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1、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通常为一年。如招标文件或补充合同对相关项目约定有保修期则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通知基建处相关项目负责人,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会同基建处甲方代表到场查看,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基建处甲方代表负责联系该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及时保修;属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所发生的维修项目,应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4、在保修期间,基建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5、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6、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已经移交的整体工程或整体工程中的子项目业经保修验收,不再属于保修范围,但对于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篇5:sh高校基建项目合同协议管理办法

  sh高校基建项目合同(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合同(协议)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sh市法律、法规、及学校法务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同(协议)指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凡是由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合同(协议)的会签、审核及签订

  第四条 合同(协议)会签:基建项目合同(协议)需项目组两人以上人员负责谈判、拟稿,在职能科室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间进行流转,提出修改意见,拟稿人根据相关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合同(协议),形成正式合同(协议),并填写《sh大学基建处合同(协议)会签单》,相关科室、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校领导核定并签字确认后,送校办加盖公章。

  第五条 合同(协议)审查:合同(协议)提交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如工程预算、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评(议)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等。会签人员须在各自的职能岗位上认真负责地对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主要审核内容:

  1、合同(协议)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2、合同(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建设单位招标文件、项目施工单位投标书及相关报价文件一致;

  3、合同(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有无受到损害;

  4、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协议)签署:签订工程合同(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审查通过的合同(协议)由各项目组至少一人在经办人(代理人、代表人)栏内签字;

  第七条 合同(协议)盖章:合同(协议)经会签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将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的正式合同(协议)交对方单位先签字或盖章,然后送基建处计划科负责实施合同(协议)盖章手续;合同(协议)提交法务办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送交校办盖章。

  第八条 合同(协议)份数: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视情况而定,一般建议我方不少于三份,校办、财务、基建处各留一份。

  第三章 合同(协议)履行、付款及监督

  第九条 基建合同(协议)订立后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履行合同(协议)。

  第十条 需付款的基建合同(协议)由计划科送交一份原件给学校财务处。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 所有基建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由项目部送交总包单位、监理、项目负责人并签收,各自负责对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科在合同(协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协议)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合同(协议)变更的要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程序同正式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建立台账:基建处计划科完成合同(协议)签约后,应当及时编号和登记,包括纸质签字登记和电子档管理。登记栏目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合同(协议)名称、合同(协议)金额,签约日期、经办人等等。计划科负责准确、及时、完整反映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及合同(协议)价款往来状况。

  第十五条 计划科对所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凡已履行完结的合同(协议)在登记表上注明"履结"及日期,到期未结的合同(协议)向处领导及时报告,督促对方尽快履结。

  第五章 合同(协议)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协议)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若需诉讼解决的,基建处须与学校法律事务部商讨确定法律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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