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停车管理办法精选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12-26

  小区物业停车管理办法

  为适应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和保护全体业主的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小区车位管理范围

  (一)本小区地下室机动车车位,根据开发商绘制车位分布图,使用权归业主个人所有,由物业公司管理。

  (二)地面车位由业委会规划划定,包含后期建设新增的车位,接受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本小区内部及外部商铺门前人行道停车位属小区管理范围的所有车位,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均为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收入归业主管理委员会、由所属社区监管。所有收入均用于小区停车位管理的开支、设施设备的维修、绿化环境的改观等。

  二、车位登记制度

  (一)业主地下车位登记资格

  地下车库车位登记根据使用权证登记,需业主提交以下4项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车位合同及转让协议;

  (4)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二)业主地面车位登记资格

  地面车位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于小区地面车位紧张,每套住宅或商铺的业主凭房产证可以登记一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需提交以下3项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三)租户地面车位登记办法

  租赁住宅的租户,在小区公共空间方面享有和小区业主同等的使用权,小区住宅或商铺出租方业主不停放车辆前提下,每套住宅(含商铺)的租户可登记一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

  1、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或商铺出租方业主没有地面停车需求。

  (2)得到出租方业主的授权。

  2、登记车辆需提交以下五项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或商铺租赁合同;

  (2)出租方业主身份证;

  (3)租赁方身份证;

  (4)行驶证,限本人,非租赁方说明原因;

  (5)户主授权书(可在租赁合同内体现),或业主陪同办理

  3、若发现未授权私自假冒登记的,遭业主方投诉,立即取消停车资格,并根据停车记录,按照外来车辆停放标准重新清算停车管理费。

  (四)地下车位出租的登记办法

  出租地下车位的业主不再享有地面车位停车权利。地下车位租赁方登记停车资格,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车位合同及转让协议;

  (4)租赁方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5)租赁协议或相关说明,或业主陪同办理。

  (五)地下车位“ab”车登记办法

  由于车位紧张,考虑到部分家庭有2辆车,且只有1个地下车位的,因地面车位为全体业主所有,综合考虑小区业主权益,此类业主可登记一辆享有地面车位停车资格。

  ab车登记,2辆车中1辆可停放在地下车库自有车位,另外1辆地面有空余车位情况下可停放在地面,通过道闸车牌识别系统识别。

  ab车登记的业主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车位合同及转让协议;

  (4)a车行驶证,必须为本人行驶证;

  (5)b车行驶证;

  (6)b车车主与业主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婚姻登记证等,仅限亲属关系。

  b车车主必须满足,非小区其他业主,若发现为小区其他业主车辆或外来车辆,立即取消停车资格。

  三、地面车位管理办法

  (一)地面车位管理制度

  1、严禁货车、大客车进入小区,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的货车经许可方能进入。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停放在安保人员指定的临时停车位(执行任务的警、消、救、环、殡等特种车辆除外);

  2、访客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入小区内停放。特殊情况下车辆需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3、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车辆应整齐驶入指定停放位置;

  4、严禁车辆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停车,对于小区内不按规定停车妨碍业主进出、占压草坪、停泊主干道、转弯口或侵占他人车位者,物业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车主自负;

  5、对于违章停放的车辆,物业管理处有权清理,清理费用由车主承担。对于不听劝告造成交通堵塞者,物业管理处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6、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尽量不使用对响声过于敏感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环境安静;

  7、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8、当小区车位已满时,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车辆的进入。外来车辆不得在小区内过夜;

  9、小区内地面车位不得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取消车位使用权;

  10、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只用于停放七座内机动车辆。

  (二)地面车位计费方法

  1、小区内外业主车辆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0-72小时 6元/天, 登记后车牌识别
72小时及以上 20元/天,至月底重新计费 登记后车牌识别
免费时间 15分钟  

  说明(1)以当日12点到次日12点为一个结算日。在结算日内,第一次出去收费,其余进出有车位的情况下,不限次数,免费进出。

  2、小区内地面访客车辆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当日9:00-当日17:00 5元/小时,封顶30元 进小区登记
当日17:00-次日9:00 10元/小时,封顶60元 进小区登记
免费时间 15分钟  

  3、小区外地面临时车辆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当日9:00-当日17:00 5元/小时,封顶30元  
当日17:00-次日9:00 8元/小时,封顶60元  
商铺停车券 停车券5元/张,每张抵扣1小时 主要针对无牌照车辆
免费时间 15分钟  
备注:每天16:00-次日8点禁止临时车进入

  (三)地面车位违规情况处理

  1、地面违规停放车辆定义:

  (1)小区内外地面,跟车进入停车区域,未被系统或保安登记的车辆;

  (2)小区内外地面没有停在划线车位的车辆;

  (3)小区内外地面停车超出车位线并影响其他车辆停放或影响人员通行的车辆。

  (4)小区内外地面不准守单向行驶规定,逆向行驶或逆向停放的车辆;

  (5)其他违规车辆。

  2、地面违规车辆处理办法如下:

  (1)对未登记车辆,经保安劝阻后及时改正的免除处罚,保安未发现的车辆需主动处理。未及时处理的车辆,出小区道闸时,需查询监控,并按80元/天缴纳停车管理费。

  (2)停在未划线区域的车辆,一经发现,按30元/次收取停车管理费。保安拨打114通知后1小时内未移走车辆的,或联系不上车主的,按照60元/天缴纳停车管理费。若造成绿化或其财物他损失的照价赔偿。

  (3)超出车位线并影响其他车辆停放或影响人员通行的车辆,一经发现,按30元/次收取停车管理费。保安拨打114通知后1小时内未移走车辆的,或联系不上车主的,业主车辆按照40元/天缴纳停车管理费。外来车辆按照60元/天缴纳停车管理费。若造成绿化或其财物他损失的照价赔偿。

  (4)小区内外单行区域逆向行驶或逆向停放的车辆,按照20元/次缴纳停车管理费。发现一次,取消一周停车资格。

  3、其他情况说明

  若有其他需求需临时停放的车辆,需主动找保安报备情况,后期发生计费可以减免。

  四、地下车位管理办法

  (一)地下车位管理制度

  (1)地下车库车辆需严格按照车位停放,不按车位停放车辆一律按照违规车辆处理;

  (2)其他车辆因为搬运物品等需要进入地下车库的,主动找保安报备,并放置由物业统一印制停车牌,要求车主在前档留好联系电话,搬运物品车辆只能停放在单元入口附近保安指定的位置,并打开双跳警示灯。临时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物品搬完后先挪车,然后回家处理。

  (二)地下车位计费方法

  地下车位按月缴纳车位管理费,2019年起每个车位管理费为80元/月,后期若发生变动,按业委会公示费用为准。

  (三)地下车位违规情况处理

  1、地下违规停放车辆定义:

  任何未经允许不按车位停放的任何车辆均按违规车辆处理;

  2、地下违规车辆处理办法如下:

  违规车辆按照60元/次缴纳车位管理费,保安拨打114通知后1小时内未移走车辆的,或联系不上车主的,超过0:00的按照60元/天额外缴纳停车管理费。

  五、地下车位“ab”车管理办法

  (一)“ab”车定义

  ab车,即地下车库拥有车位的业主,地下车库车位a车不停放时,b车可以进入地下车库停放。车位管理费方面只需根据车位数量按月正常缴纳地下车库车位管理费即可。a车停在地下车库自有车位时,b车平时可停放在小区地面车位。

  有2个地下车位的业主,也只能登记一辆享有地面车位停车资格。有2套房产的业主可以登记2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

  (二)ab车管理相关规定

  1、第一辆车进入小区后15分钟不进入地下车库的按地面车位计费。

  2、为限制地面停车数量,ab车业主在地面停车位只能停放一辆车。即第二辆车进小区后超15分钟不进入地下车库的,按20元/天收取停车管理费费。

  3、a车出地下车库后,b车可以进入地下车库;同时a车超15分钟不出小区的,按地面车位收费。若由于拥堵原因15分钟无法出小区的,可通过保安提供证明后减免。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货车及搬家车管理

  1、大货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等大型车辆不得过入小区。如确有施工需要,需得到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方可进入;

  2、 送货、提货及搬家车辆进入小区内,须提前与物业公司联系,并在指定区域停放,装卸完毕应立即驶出小区;

  3、货车在载货、卸货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载货、卸货完毕后须立即驶离小区;

  4、业主搬家时的贵重、大件物品及货运车辆带货出门时,必须经物业公司得到确认后方可出行。

  (二)出租车管理

  1、非本小区业主空载出租车不得进入小区,载人或载货出租车经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进入并不得长时间在小区滞留、更不得在小区内停车揽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2、进入小区的出租车应遵守本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造成一系列后果均由其车主承担;

  3、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如遇老、弱、病等特殊情况,需经安保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才能进入。

  (三)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及三轮摩托车(含残摩)管理

  1、外来载人或空载摩托车一律不允许进入小区;

  2、住户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放入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存放;

  3、严禁业主私拉电线用于电动车充电,应在物业指定地点充电。

  (四)物品搬出/入管理

  1、业主若将物品搬出小区,需提前到门卫处办理手续,填写《物品出入放行条》,由门卫签署确认后予以放行;

  2、业主搬运物品时,请勿将物品堆放于过道上,以免影响他人;

  3、搬运物品的车辆严禁停于消防通道上;

  4、搬运过程中,必须小心爱护公共财产设施,防止磕碰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5、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小区的整洁和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6、为配合辖区民警和社区的工作,对人口进行有效控制,居住区业主搬出/入的登记内容可供辖区警、社区在必要时参考。

采编:www.pmceo.com

篇2: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荐)

  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小区停车资源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资源,为维护小区车辆行驶与停放,保障小区内各方权益,共建美好家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小区管理经验,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含电瓶车、自行车)。小区全体业主、住户和外来访客必须共同遵守本办法。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汽车一律不得进入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主代表、监督执行。

  车辆备案登记

  第四条 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做好车辆登记工作。

  拥有地下专有车位业主,需携带购车位合同、身份证、行驶证前往物业进行车牌登记方可进入小区地库。车位转让或出租的,应及时向物业单位备案。

  无车位业主如短暂需要驶入地库,需向保安申明原因,提交电话后进入地库,停留在非消防通道打开双跳,并在半小时内驶出地库。

  拥有地下车库的业主车辆必须停在车位线内,不能超出车位线、占用过道、消防通道,否则均视为违停。

  有停车需求的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提供车辆行驶证、房产证、业主身份证等有关凭证。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牌登记,同时签署《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知情承诺书。

  每户停留在停车位的车辆数量不得超过其小区固定车位核定停放车辆数量。所有车辆需将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的联系方式放在前车窗显眼处,便于物业及时联系,维护停车秩序。

  第五条 非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向物业申请车辆通行证,提供业主身份证、非机动车车架号或车牌。

  车辆行驶管理

  第六条 小区设三个出入口供车辆进出,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

  第七条 所有车辆均须经登记后进入小区。

  机动车:业主机动车可凭车辆通行证、车牌识别系统录入的车牌号进入;外来访客机动车需要进入地下车库的,必须是被访业主有空余车位,并通过物业app录入报事或打物业服务电话先行登记、后进入。

  非机动车:业主非机动车须凭车辆通行证进入;外来访客非机动车须先行登记、后进入。

  应急、抢险、急救、警务、婚车等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可先行进入小区,物业后补登记。

  第八条 车辆在通过小区机动车入口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杆。若发生尾随冲杆的,物业公司有权向行车人收取损失及修复费用,所发生的损失由行车人负责。

  第九条 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车主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十条 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地上公共停车位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行驶规定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小区车位分为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公共停车位。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内,不得停放在其他公共区域。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位有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公共停车位两部分,地下停车位为专有部分,供车位所有者停放车辆;地上公共停车位供业主和外来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位实行“一车一位”制,一个停车位对应停放一辆机动车,不得多辆机动车停放在一个车位内,不得超出车位线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 地上公共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有偿停车”的原则,车辆进入小区后开始计时,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后方可驶离小区。地上公共停车位满位时,提前告知车位已满,并让车辆尽快驶离小区门口。

  第十五条 地下停车位只供经登记的车位使用人的车辆进入和停放。非车位使用人车辆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凡有私家车库的业主应将车停放到地下车位,尽量把地面车位留给无车库的业主停放车辆。如发现有地下车位的业主把车停在地面临时车位,则按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急救、警务等执行任务特殊车辆可免交费用。上述两种车辆出场后,重新计时收费。

  第十七条 大货车、和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学校车辆、小型货车需进入小区的,经物业公司许可后,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皆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指挥引导,不得随意停放,堵塞路面,压台阶,压绿地。不得停放在消防登高平台,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在地下室,专供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区地面、单元大厅、楼道等其他公共部位。

  第二十条 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违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由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业委会积极支持,业主和车辆使用人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 如有因不交纳相关费用或其他纠纷故意损坏道闸、殴打管理人员、封堵小区出入口等恶劣行为者,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者的:

  1.未经备案的车辆,拒绝其进入小区。

  2.小区停车位已满;由物业公司要求其驶离小区。

  3.因停放在非停车位造成公共部位破损的,可要求赔偿。严重或较大损失的,报警并经由法定程序进行勘察出具赔偿标准,一般和较小损失的,可采用协商方式确定赔偿标准,一般人行道板、地下车库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赔偿,损坏绿化的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赔偿。赔偿款项缴纳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开具收据,并由物业公司负责修复损坏部位。

  4.对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进行联系或报警移车,无特殊原因的,经联系60分钟内未驶离的,则由物业公司进行锁车。若违停车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占用消防通道的,物业公司可报警拖车或由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拖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5.车辆在小区出现事故、刮碰、偷盗等意外后,车主可自行报警或请物业公司代为报警。物业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提供线索。

  6.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驶出小区的,物业公司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警。拒不服从且态度恶劣的,物业有权限制其一个月内禁止地面停车;如有殴打车位管理人员,或抢夺、摔打管理人员物品的,物业有权将该车辆列入临停车辆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不文明行为发生的,物业公司均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进行记录,不服从物业公司管理,经记录有三次及以上违规停车或行驶行为的,可在公共区域张榜通告,并自第三次行为起半年内不得进入小区。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小区地面公共停车费收入,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其中不超过20%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80%以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认)。并按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根据小区规划和实际情况,可以拓展和改造新增公共停车位,拓展出的公共停车位供全体业主使用,所得收益除缴纳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剩余部分作为小区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具体拓展方案由业委会另行制定,但拓展的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提及的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对地下室非机动车坡道、非机动车停车位监控等设施的增加、改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实施。对出现侵占业主公共停车位,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采取必要的劝阻、乃至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根据小区实际停车情况,经业主大会表决,对进入小区地面停车位停放的车辆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请业主(住户)及外来人员共同遵守。

  附件:地上公共停车位收费办法

  一、小区地上公共停车位停车费收取执行分类收费,对业主(住户)和外来车辆按照车辆归属、停放时间实行差别化收费。

  二、具体收费标准:

  对所有业主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在无法保证每户业主都能有一个车位的情况下,对占用地面公共停车位的业主车辆实行阶梯收费模式。

  业主第一辆车:

  首2小时不计费,之后每小时2元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8元/日。

  业主第二辆车&租户第一辆车:

  首1小时不计费,2小时内5元,之后每小时5元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12元/日。

  业主第三辆车&临时车:

  首半小时不计费,2小时内5元,之后每小时5元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40元封顶。

篇3: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7)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人防、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绿线性质。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第十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划设为临时停车场。

  第十四条 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

  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及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同时向社会公告。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发生火灾、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交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价格确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证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施划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安装道钉、提升道牙高度等方式防止车辆进入。

  第二十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

  (二)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四)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五)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六)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第三十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拍卖所得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三)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按照“先到先使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泊位确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固定使用;

  (五)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二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车位检测器,实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车主自助电子支付。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相关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警,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收费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与机动车所有人就车辆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停车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同时废止。

篇4:物业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停车场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停车场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停车场.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停车场证照办理,停车场管理规定审批,并对停车场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监督。

  安全主管/主办/班长负责制订、完善本部门停车场管理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安委会对停车场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各管理处必须根据本文件确定的一般原则、操作流程及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停车场管理的责任、实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并报品质管理部备案。

  4.1.2购买车位的顾客需凭购买手续与管理处签订《车位服务协议书》;顾客需租用车位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经理审批后,与其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书》。  4.1.3《车位服务协议书》、《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有效期满前一周,管理处应通知顾客续签。

  4.1.4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紧张程度及潜在风险(如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确定是否让其停放。无牌机动车辆及携带危险品车辆严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

  4.1.5 所有停车场出入口都必须设置地桩(无人化管理车场除外)。如出入口道闸故障或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屏障功能时必须使用地桩,保证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4.1.6经营性停车场应有政府颁发的合法证照和手续。车场内应有防盗提示标识,夜晚在机动车场值勤的安全员须穿反光衣。

  4.2出入凭证管理

  4.2.1对与管理处签订了《车位服务协议书》或《车位租用协议书》的顾客,各管理处应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对车辆管理采用以下两种控制方法:

  4.2.1.1第一类:停车场智能卡,该类卡按使用性质分为车场卡、临停卡、访客卡,见公司《ci手册》,适用于已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进出车辆使用。

  4.2.1.2第二类:纸制《车辆停放服务卡》,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供租车位或私家车位的车辆使用。

  4.2.2纸制《车辆临时停放凭证》,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车场供外来临停车辆使用;或有商业裙楼的物业因临时进出车辆频繁,不适用发放智能卡时使用。

  4.3已设岗的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4.3.1 二十四小时使用地桩。

  4.3.2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一辆放行一辆,过一辆车开一次道闸,严禁在未办理手续前将道闸打开。

  4.3.3在车流量高峰期应增加岗位人员,加快车辆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车辆滞留,有条件的管理处应尽可能考虑进出口分流,并做好标识。

  4.3.4车辆驶入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示意车辆减速停车,若其带有智能卡,指引其读卡进入。

  b.是临停车辆,应迅速准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当车辆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迅速发放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打开地桩并向车主示意点头问好,车主接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后,示意车辆驶入停车场。

  c.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安全员要及时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检查,并将有异常情况的车辆记录于《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4.3.5车辆驶出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出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注意观察,对临停车辆应示意车辆减速停车。

  b.车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向车主收回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并快速核对车牌号、进入时间、值班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需要收取车位使用费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并给车主相应的停车费发票,然后开启道闸、打开地桩,示意车辆驶出停车场。登记、存放收回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

  c.对不愿收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一律按贪污票款处理。因特殊原因未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6如发生驶出的机动车辆无智能卡、《车辆停放服务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卡/证上的车牌号与所开车辆车牌号不符、司机不符、无车牌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控制中心和上级领导,查验并登记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车型等,进行人、车、证的核实,经车辆所有权人或单位证实并在《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5停车场秩序管理

  4.5.1安全员要维护停车场内良好的交通秩序,引导车辆正确停放,若出现困难或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防止车辆堵塞及意外事故发生。

  4.5.2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处理。

  4.5.3如发生车辆冲岗、从入口绕行等可疑情况,应首先设法截停车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或部门安全负责人处理。

  4.5.4车场内禁止维修车辆,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处经理。

  4.5.5车场车辆如发生油、气、水滴漏等异常情况,安全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主管/主办。

  4.5.6制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试刹车或练习驾驶的行为。

  4.5.7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部门主管/主办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根据损坏情况与车主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4.5.8因管理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或丢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停车场票据管理

  4.6.1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由专人从管理处指定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并对领取数量进行登记。各车场出入口岗在交接班时须将卡/证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

  4.6.2对回收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风吹、雨淋、遗失,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应上交到管理处指定的负责人,由票据管理员登记保管,与存根一起保存。

  4.6.3停车发票由专人到出纳员处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车场出入口岗交接班时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停车费满500元时要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处出纳员处,由出纳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4.7停车场智能卡管理

  按《智能卡管理办法》执行

  4.8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4.8.1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应指定固定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并明确标识(包括防盗标识),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安全员督导执行。

  4.8.2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无须发放任何出入凭证。

  4.8.3严禁无牌摩托车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对无牌摩托车多的管理服务区域,应及时书面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进行清理,以维护管理服务区域良好的管理秩序。

  5.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7《智能卡管理办法》

  gzwy8.2.3-a01《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6.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f1《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

  gzwy7.5.1-a01-03-f1《车位租用协议书》

  gzwy7.5.1-a01-03-f2《车位服务协议书》

  gzwy7.5.1-a01-03-f3《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3-f4《车辆停放服务卡》

  gzwy7.5.1-a01-03-f5《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

  gzwy7.5.1-a01-03-f6《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3-f7《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篇5: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京园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小区交通和停车秩序,保障消防通道畅通,规范机动车进出和收费管理,解决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难管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问题,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车位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及其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二章 车辆进出及停放

第三条 车辆进出

  (一)所有车辆从小区西北门进,东南门出。

  (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按国家规定要求执行。

  (三)各类大中型商用车(黄牌照)进入小区需经物业确认同意,并按临停车辆收费。

  (四)各类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小区。

  (五)各类车辆进入小区后,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并按道路标记的方向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禁止逆向行驶,不得鸣笛和使用远光灯。

  (六)各类临停车辆不得进入地库,违规进入地库者超过15分钟将单独计费,收费标准是原标准的两倍。

第四条 车辆停放

  本小区地下、地面划线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的停放原则。优先保证有车业主第一个车位的使用需求。凡因其他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租户临停包月、一位两车等)而导致有车业主第一个车位无法获得时,立刻暂停便利措施,空出车位供有车业主第一辆车停放。

  (一)因小区划线车位总数量(地下497个,地面287个,一共784个)少于小区总户数(1288户),不能满足每户一个车位停放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每户只能申请一个车位(可登记二辆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需为业主或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如申请车位总数超过小区车位总数,且实际停放车辆超过小区车位总数时,配置车位的先后顺序为:车辆所有人为房产所有人(业主)、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其他人,同一顺序实行先申请先得到原则,排序在后的登记车辆自动丧失申请车位资格。

  (二)车辆使用人应自觉服从安保指挥,维护停车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1.在未划线位置停车;

  2.停车不入位或一车占两位;

  3.堵塞小区出入口或在道口、人行道、绿化带、消防通道或其它禁停区域停车;

  4.在小区道路逆行。

  (三)巡逻岗保安应做好车辆停放指挥、交通拥堵疏导,发现违规情况须立即劝阻、制止和纠正,必要时拍照留存证据,便于处罚。

  (四)对于占用车位的物品,予以拆除或搬离;处置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由放置者负责;如有异议,则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对于影响他人车辆通行或车辆碾压绿化带,保安应立即查询车辆使用人登记信息并电话联系,要求其立即纠正。如无法与车辆使用人取得联系或拒不纠正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采取必要措施,并由物业公示违规车辆等信息,按第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三章 车辆登记及停车收费标准

第五条 车辆登记

  小区车辆登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车辆所有人为业主;第二类是车辆所有人为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确定的依据是参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中第八条其他家庭申请人规定范围;第三类是车辆使用人为上述两类人,以租车牌形式登记车辆。

  干休所车辆不在登记范围内,其车辆驶出干休所后,在小区停放超过15分钟后,一律按照临停车辆收费。

第六条 车辆登记流程

  (一)所需材料:房产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的车辆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能证明与业主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二)业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租用他人车辆的,需提供房产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人驾驶证及2寸彩照。必须签署自愿接受人脸识别对比知情同意书,杜绝为他人申请车位的行为。

  (三)出租房屋的业主为其租户办理停车位申请的,在满足小区业主申请第一个车位停车需求、车位尚有盈余的前提下,物业可按照盈余车位数的一定比例接受出租房屋的业主申请,申请手续从简,只需提交业主申请和租户使用车辆行驶证,但需按照临停包月方式每月申请,动态调整,先到先得。收费标准采用市场调节价,不低于周边小区对外车辆收费标准,具体见第七条停车收费标准。

  (四)车辆登记人需携带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到物业办理。为维护小区业主权益,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物业需归档所有材料扫描件,便于以后监督核查。物业与登记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交材料信息,违者将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携带原件或不同意扫描件归档的不予办理。未上牌的新车需及时提供购车发票和临时牌照代替行驶证,上牌后再更新信息。

第七条 停车收费标准

  小区固定车辆停车费依照车辆登记类别不同,收费标准不一。第一类(车辆所有人为业主)和第二类(车辆所有人为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的,暂定120元/月,第三类车辆使用人为上述两类人的,暂定240元/月。

  临停车辆(小客车)6:00-20:00,1.5元/15分钟;20:00-6:00,2.5元/15分钟;临停车辆(大中型车辆)6:00-20:00,3元/15分钟;20:00-6:00,5元/15分钟;不足15分钟不收费。

  出租房屋的业主为租户办理车位,实行包月临停的,不享受小区内部车辆权益,不能办理长期租赁,只能按月租赁,费用为800元/月(参照市场价每年由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临停包月车辆不能进地库,只能在地面车位停放,且要待停车系统完善后方可实施。

  凡登记一位两车的,当两辆车同时停放小区时,同时间段的其中一辆车的停车按照临停标准单独计费,但不享受前15分钟免费的优惠;任何一辆车单独停放时都不计费,可直接出场。(此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需待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到位后,能有保障措施解决业主认为会减少空余车位的担心后再确定实施)

  以上所有停车费用,将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的返还比例,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第八条 停车信息变更

  车辆使用人更换登记车辆,须及时到物业变更登记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上述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

第四章 停车位拓展建设

第九条 停车位建设

  鉴于小区车位不能满足一户一位的现状,为了缓解停车矛盾纠纷,尽力满足小区物权使用人的停车需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1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拓展停车位。车位拓展可在5号楼西侧、锅炉房北侧、小区东侧围墙里侧增加绿地车位;在体育场西侧、体育场南侧建设立体车位。车位拓展实施方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负责建设,所需费用从每年收取的停车费中预留建设经费中支出,产生收益在扣除必要成本后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监督

  所有物业使用人和车辆使用人应相互监督、执行本规定,并自觉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小区将采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经费从每年收取的停车费中预留建设经费中支出,完善车辆通行引导标识,非必要不人工值守,车辆出入实现自动抬杆,分类管理,临停车辆扫码缴费。在小区车辆出入口、地库出入口、主要行车道均安装高清摄像头,抓拍违停、逆行、超速等违规行为,为处罚提供依据。业主大会授权成立由业委会牵头、业主(包含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物业人员参加的车辆管理工作小组,在不违反业主大会决议精神的前提下开展车辆管理细则优化、监督和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已登记车辆如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由物业张贴通告提示并拍照留存,通知车辆使用人立即改正;如限期内未有纠正或拒不纠正,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可以采用锁车或移车方式处理。

  (二)如登记车辆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累计三次(含)以上,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取消该车辆登记资格一个月,期间对该车辆按临停车辆标准收费。

  (三)如其他临停车辆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一次,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将该临停车辆一个月之内禁止进入本小区。

  (四)停放在小区内长期(三个月以上)不使用且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俗称“僵尸车”),业委会、物业可以通过小区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业主拒不移走或无法联系车主的,报请街道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因违规停车而损坏小区公共设施的,需赔偿或恢复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 骗取小区车位停车资格的处理

  凡在车辆登记过程中伪造材料骗取小区车位停车资格,一经查实,业主大会授权物业锁车并按临停车辆收费标准追缴全额停车费,必要时向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举报。如有物业员工违规操作,由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因本停车管理规定的颁布、执行,导致小区业主或其他车主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含委员、各工作小组成员)发生法律、费用等各种纠纷时,业主大会同意授权业委会聘请律师进行法律诉讼等活动,所需费用从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及生效时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朝阳区京师园小区,自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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