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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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1资金使用管理的依据

  1.1资金使用计划

  1.2进度报告

  1.3工程变更

  1.4资金管理计划

  2资金使用的控制步骤

  2.1比较。按照确定的方式将资金使用计划值与实际值逐项进行比较,以发现费用是否已超支。

  2.2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偏差的严重性及偏差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发生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2.3预测。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测整个项目完成时的费用。

  2.4纠偏。当工程项目的实际费用出现了偏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偏差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期达到使费用偏差尽可能小的目的。

  2.5检查。对工程的进展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状况以及纠偏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 资金使用的控制方法

  3.1偏差分析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横道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3.2在进行费用偏差分析时,要考虑以下几组费用偏差参数: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偏差程度。

  3.3在进行偏差原因分析时,首先应当将已经导致和可能导致偏差的各种原因逐一列举出来,并通过对已建项目的费用偏差原因进行归纳、总结,为项目采用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4对偏差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实现费用的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修改费用估算。

  3.5采取纠偏措施。纠偏的主要对象是业主原因和设计原因造成的费用偏差。在确定了纠偏的主要对象之后,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纠偏措施。纠偏可采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找出产生偏差的原因后,连同所选择的纠偏措施以及从费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的教训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为本工程项目的历史资料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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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jy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z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

  为了加强对jy花园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本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建筑区划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续筹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1定义

  1.1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1.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本建筑区划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1.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以及更新、改造。

  1.4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可依照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委托业主委员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账户;也可依照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2维修资金的开户

  2.1业主大会以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应:

  2.1.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通过《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

  2.1.2确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立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分支机构)。

  2.1.3确定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

  2.1.4确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作为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责任人。

  2.2业主委员会应在由业主大会选定的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接受所在地市、各区县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2.3业主委员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立明细户。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2.4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业主委员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并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2.5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并在与市小区办签订移交协议的7个工作日后,核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的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情况。

  3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及维修资金的使用

  3.1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负责本小区维修资金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全体业主及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3.1.1业主委员会应委托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每月就由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向业主委员会发出的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账目。

  3.1.2业主委员会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3.1.3业主委员会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维修工程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业主委员会应就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委托费用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且在业主大会经费年度预算内。如超过年度预算,依《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执行。

  3.2维修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3.2.1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的原则。

  3.2.2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3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3.2.3.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3.2.3.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2.3.3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3.2.3.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2.4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并持有到期;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3.2.4.1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

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3.2.4.2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3.2.5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滚存使用:

  3.2.5.1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3.2.5.2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3.2.5.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3.2.5.4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3.3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原则:

  3.3.1建筑区划内、楼宇外立面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2楼宇内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幢楼宇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3一幢楼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4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涉及可以出售但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工程费用。

  3.3.6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内发生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住宅、非住宅业主承担。

  3.4维修资金使用的条件:

  3.4.1业主委员会应将由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年底提交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3.4.1.1涉及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占建筑区划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3.4.1.2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3.4.2业主委员会应依照业主大会决议,按分摊明细核对所涉及业主个人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否足以支付。对于不足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公示需补足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及所需金额,待资金到位后可按本办法第3.5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3.5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

  3.5.1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等。

  3.5.2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

  3.5.2.1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

  3.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3.5.3维修资金账户须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已在银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账户中。

  3.6维修资金的续筹

  3.6.1如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提醒业主续筹。

  3.6.2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及办法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6.3续筹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

  3.7维修资金账户的变更

  3.7.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应委托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凭合并、分立或撤销证明材料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单,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销业主委员会账户手续;并凭区县建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合并、分立或者撤消,进行相应维修资金的划转。

  3.7.2因业主委员会发生变更引起银行账户或者银行预留印鉴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不得支取使用。

  4维修资金的紧急支取预案

  4.1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条件:

  4.1.1政府有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下达的书面行政裁定书,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2政府无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3本建筑区划内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居民委员会做出的书面指导意见,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4业主委员会决议认为必须使用的,但应有除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书面认同意见。

  4.2对符合本办法第4.1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应依照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分摊明细核对所涉及业主个人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否足以支付。对于不足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公示需补足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及所需金额。如公示后5日内资金未到位,由物业服务企业垫付并补足资金。被垫付人除应偿还该资金外,还需支付应偿还总金额日千分之*的滞纳金,滞纳金归全体利益关系人所有。

  4.3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办法:

  4.3.1业主委员会应对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预算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核,且决议同意后,由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报区建委小区办(物业科)、属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居委会监督下,将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述鉴定报告制定的费用预算、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在维修工程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告。鉴定费用可计入本次维修工程成本。

  4.3.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签订施工合同。

  4.3.3物业服务企业应持资金支用申请、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业主委员会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材料,按照开户银行(分支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维修资金(提前)支取手续;业委会开立尚未开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上述文件材料,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预支手续。

  4.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到市小区办、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或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5维修资金的查询、转让和提余

  5.1业主可凭由银行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维修资金查询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5.2业主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系统(*)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5.3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及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或从其约定。

  5.4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

  6维修资金的追讨

  6.1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筹、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2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提请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

  6.3业主委员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附则

  7.1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且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本办法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7.2本办法经业主大会依照《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7.3此后本办法的修改,须按《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办法的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本办法经20**年6月16日结束的jy花园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篇3:秦皇岛市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014年)

  秦皇岛市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788)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按规定从商品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资金。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房屋和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县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协调、监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对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账户余额内申请使用。

  第五条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结构性损坏而发生危险的排险解危;

  (二)房屋漏雨;

  (三)水箱水泵水管故障引发的大面积停水、漏水;

  (四)电梯发生故障;

  (五)消防系统发生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其它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危急业主生命安全的情形。

  第六条 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以书面形式均可向市、县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物业管理部门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住宅应急专项资金范围的予以备案;

  (三)市、县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中列支。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到市、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结算。

  第七条市、县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施工单位维修及时率、工程质量以及服务满意度等,实行严格的动态考核。

  第八条 预算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的维修项目完工后凭审计报告结款;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完工后凭决算报告结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篇4: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依法保障物业正常使用,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归集缴交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和部分共用部位是,指物业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过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和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和部分业主共同所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电线路、照明、锅炉、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中央空调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设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区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申报支取:

  (一) 已实施物业管理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大厦,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修缮计划、整改方案,并报送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初步审核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费用分摊等事项;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大厦,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业主代表(不少于5名)共同商议,初步审核确定以上事项。

  (二) 经初步审核确定的事项,必须在小区、大厦物业区域内进行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征得共用部位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部分共用的由该部分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动用书面申请。

  (三) 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向主管部门提出动用维修资金的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修缮计划或整改方案;

  2、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

  3、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名册;

  4、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书;

  5、维修资金费用分摊明细表和相关决定事项情况说明;

  6、公示内容及公示情况说明;

  7、动用维修资金的书面申请,指定帐户及开户银行,单位名称,用款进度计划等。

  (四)主管部门接到动用维修资金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动用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发出动用维修资金通知,财政支付中心在接到动用通知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转入申请人指定帐户。如工程属分期付款方式,申请人应在每次分期用款日之前提前4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不符合动用条件的,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人书面回复说明原因。

  第七条 物业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按下列方式确定分摊:

  (一)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分摊办法和分摊金额,由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出初步意见,与经过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初步审核确定的事项同时公示,并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部分共用由该部分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二) 物业未全部出售的,拥有物业所有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业主大会决定分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

  (三) 专有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由专有部位业主自行决定,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不能动用已归集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召开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大会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资金,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九龙坡区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办法(2019)

潭房字[20**]4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购房人或售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或改造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
(二)业主委员会就维修队伍的选择、维修项目、工程预算等事项召开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划拨。
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维修资金。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业主委员会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房屋维修的报告;
(2)《湘潭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工程预算书;
(4)维修资金受益户数使用分摊表(附业主大会决议或受益户2/3以上业主签字);
(5)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并审核工程预算,审定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来自:www.pmceo.com);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予以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应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经审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该物业小区内公示维修资金受益户数使用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维修资金拨付。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分两次完成,首次按审核后工程预算总额的70%拨付,工程竣工后,按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拨付工程尾款。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可先行组织紧急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数额,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 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分栋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帐,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委托市房产管理代管的维修资金,需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的检查。
第十二条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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