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关于规范物业区域划分与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毕市住建〔20**〕174号)
各县(区)房产(规划建设)局,各房开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项目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事中事后的监管,完备物业信用信息数据,现就物业区域划分与项目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
(一)区域划分所需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
2.相关土地证明文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收复印件)
3.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收总平面图、物业用房所在楼层平面图等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1.申请。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
2.回复。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或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后,5日内予以回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3.决定。建设单位及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并提供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书》,建设单位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
1.配置单位及权属: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物业管理区域无偿配置,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使用。
2.面积:按《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比例配置。
3.应达到的条件:一是地面以上且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二是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三是功能设置合理能满足物业管理办公的需要,位置设置要方便业主办事。
二、前期物业选聘
(一)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在申请预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招标程序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执行。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几点要求:
1.招标方式
我市前期物业选聘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人或建筑面积3万方以下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经主管部门同意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2.招标公告
招标人通过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毕节市物业综合监管平台和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有条件的可同时在其他公众媒体上发布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日期3个工作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发布公告: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文件;
(2)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3.投标主体条件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2)已进入我市物业综合监管平台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外企业在市内无项目或新成立无项目的除外。
(3)全市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信用等级在合格及以上或本年度新成立、市外企业首次入毕未评级的物业企业。
(4)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4.信用等级与招标评分
符合条件并参加投标的物业企业,按上年度信用等级在最后评分的基础上适当加分,信用等级为优秀的企业加5分,信用等级为良好的企业加3分,信用等级为合格的企业或新成立无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加分。
三、物业项目备案
(一)备案范围
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包括前期物业备案和后期物业备案。
前期物业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之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后期物业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受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委托代表全体业主重新选聘物业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时间
1.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备案;
2.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单位申请信息变更备案;
(三)备案程序及所需资料
1.前期物业备案所需资料
(1)毕节市前期物业备案表。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4)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提供经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审核,收总平面图复印件、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图复印件,现场查看具体情况)。
(5)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书。
(6)招投标等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资料。
公开招标的提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情况、投标文件、评标情况、中标通知等资料。
邀请招标的提供:邀标函、招标文件、投标报名情况、投标文件、评标情况、中标通知等资料。
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提供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意见。
(7)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在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区域划分决定书、物业服务用房位置面积的文字说明及图纸,提供照片,现场查看)。
(8)物业企业信息及项目管理人员情况(项目经理、工程主管、保安主管、保洁主管、客服主管应经培训合格)
2.后期物业备案所需资料
(1)毕节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
(2)物业服务合同;
(3)业主管理规约;
(4)业主表决结果或决议(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的表决或决议,收复印件)
(5)物业企业信息及项目管理人员情况(项目经理、工程主管、保安主管、保洁主管、客服主管应经培训合格)
3.备案程序
(1)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将资料提拱给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毕节市物业综合监管平台内申请。
(2)完成备案。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将申报的纸质资料送交物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资料齐备后出具《毕节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证明》完成备案。
四、前期物业更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依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办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未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并重新选聘前期物业的,应当取得已购房业主的同意,按前期物业选聘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不得降低物业选聘标准和条件,不得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不得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经占建筑总面积和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程序重新组织选聘。
五、物业承接查验
(一)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房屋交付使用15日前完成承接查验,并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6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报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后期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及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承接查验档案,未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承接查验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社区代管。
六、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监管,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违规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或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以及材料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并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二)各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按《贵州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前期物业选聘作为前置条件。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七、本通知从行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毕节市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doc*
2.毕节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证明.doc*
3.毕节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表.doc*
4.毕节市后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doc*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7月2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毕节市关于物业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毕节市关于物业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
(毕市住建〔20**〕115号)
各县(区)房产(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完备物业信用信息数据,现就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项目。
二、备案时间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部备案;
(三)外地来毕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备案材料
见附件1、2、3。
四、备案要求
(一)各县(区)房产局(规划建设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监管,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物业服务项目的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项目,应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3),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完成本年度的备案手续。
附: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doc
2、前期物业备案表.doc
3、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doc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0日
篇3:深圳市福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通知(2018)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通知
福田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规范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现通知如下:
一、符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要求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材料清单,提交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备案;
二、物业服务合同已过期,但存在事实在管的物业项目,需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我局物业监管科进行报备;
我局将严格依法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并核查所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情况。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务必于20**年4月30日前,将未备案及报备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报送我局。若逾期未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报备,我局将统一公布该未备案及报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同时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立案处罚等措施。
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依法落实本通知。
特此通知。
福田区住建局
20**年3月20日
篇4: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作业指导书
1.目的
1.1.为清晰、透切了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3.定义
3.1.无
4.职责
4.1.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的售后服务专员负责对已办理好相关手续的买卖合同及时审核、备案。
4.2.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的售后服务主管负责审核、抽查合同备案情况。
5.作业内容
5.1.受理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合同登记备案股。
6.办理程序:
6.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申请人领取登记备案表
7.所需资料(以下1-9项资料由发展商一次性提交):
7.1.发展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7.2.《中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证项目平面图等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7.3.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7.4.签约公章样本;
7.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样本;
7.6.签约委托书;
7.7.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样本;
7.8.经办委托书(样本由交易所提供)并委托权限;
7.9.预售商品房登记楼盘表(由建设发送);
7.10.《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
7.11.《商品房销售、抵押登记备案送呈表》。(交易所提供)
8.办理期限:
8.1.自收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9.注:每份买卖合同均需在封面说明内粘贴身证复印件,凡涉外及涉港澳台的买卖合同需办理公证。
9.1.未成年人购房需由其监护人代签名,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薄或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
10.相关文件
10.1.相关纪录
篇5: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的新的商品房交易形式,其目的在于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2.作业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自20**年3月30日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20**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6号)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符合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条件。
5.作业描述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5.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2.2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5.2.3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5.2.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2.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5.2.6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5.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5.6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本主办岗位应提供一定的协助。
5.7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5.8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9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5.10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5.11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5.12在申请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5.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按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程序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
5.14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6.重要提示
本操作因施行不久,尚在逐步完善之中,操作前应关注有何变化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