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公告文本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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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公告文本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连云港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连住房发[20**]5号)等相关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小区全体业主积极参与下,经过前段时间的选举,第届业主委员会已通过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现宣布正式成立。

  本届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主任,副主任,委员,共名。

  本届业主委员会将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已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有关法规,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请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管理规约》,并协助和支持本届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家园。

  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五年,从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

  《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届**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2011)

  连住房发[20**]148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房产)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各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连云港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建筑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入住率告知书)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一般包括六项材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二、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筹备组报名时间为7个工作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具有产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委会代表(不具有表决权)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筹备组成员人数宜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有表决权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而且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组长不具有表决权。

  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未依法开展工作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报名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人员进行业主身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预定人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知所有报名人员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比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为7日。

  五、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确定正式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后7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并安排、布置工作,筹备组组长负责筹备组工作。筹备组可组建宣传、文书、票务、异议处理等小组开展工作。

  六、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

  七、筹备组的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负责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二)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四)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

  (五)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及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总业主人数,以幢(栋)等形式建立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六)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并确定表决票和选票的发放、监票、验票、唱票及计票的人员名单。

  (七)组织每幢(栋)业主选举幢(栋)长(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公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公告。

  公告形式:书面 。

  公告地点: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

  公示期间:7日,在此期间业主可以提出建议或意见,筹备组应当记录。

  修改确认期:公示期满后7日内,结合业主提出的建议或意见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

  筹备组表决: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中拥有表决权的过半数成员同意(组长没有表决权)。

  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持保留意见的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筹备组应当对会议进行书面记录,筹备组组长应当对表决及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ø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筹备费用: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包括参会人员开支、场地费用、材料费用等,建设单位应将费用支出列出明细并予以保留,作为已履行该项义务的证明。

  筹备时间: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八、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及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修改意见。

  以筹备组的名义发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通知并发放候选人报名表,并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和递交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为7日。

  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征求全体业主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修改意见。

  九、验核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按照通知中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验核(主要验核报名的候选人是否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等)。

  筹备组验核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后,应将候选人的报名情况如实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验核完毕后,由筹备组将候选人报名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如有业主对候选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该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筹备组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予以核实,在正式公布候选人名单之前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者。公示期满后,筹备组确定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印制选票和表决票,制作投票箱。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印制完成选票和表决票,做好选票和表决票印制数量登记,制作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和投票登记表,并按照投票点的数量制作投票箱。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cm×5cm,箱门贴封条。

  十一、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

  1.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2.《管理规约》(草案);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资格表;

  5.表决票和选票式样;

  6.业主名册及票权数情况;

  7.其他表决事项。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

  十二、业主大会的召开。筹备组组建若干发放组及唱票组、计票组、监票组,每组三人以上,由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组成(委员候选人应回避)。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组将选票和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确认业主身份。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如收到选票或表决票的为非业主时,应由非业主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2.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流动投票。发放选票和表决票时,业主如愿意立即投票,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到发放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并在投票登记表上签字。

  (2)集中投票。筹备组集中一个时段在管理区域出入口或社区居委会等处设立投票箱。业主将填好的选票或表决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指定的投票箱进行投票。筹备组应当组织人员(候选人应回避)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或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派员在现场全程监督。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投票时间超过一天的,投票当天截止时,筹备组在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见证下对所有的投票箱共同封箱,并放置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

  投票时间不宜超过7日,但投票截止时,回收选票未达到法定票数的,应张贴通知,继续征集未投票业主的意见。

  3.计票。投票结束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二)采用集体讨论(现场大会)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入场登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产权份额清单对到会的业主核对身份,业主签到登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大会的,需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以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筹备组应确认到会的业主数量符合法定人数和投票权数后才能宣布大会开始。

  2.宣布会议议程,介绍委员候选人,宣读《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及注意事项。

  3.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放选票和表决票,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

  4.投票。业主填写好选票和表决票后,自行投放到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

  5.统计投票结果。由唱票组、监票组、计票组现场开箱,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十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业主大会投票的结果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为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四、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表决事项是否通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的表决统计,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事项才能正式通过。

  十五、公示选举和表决结果。筹备组将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结果和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的表决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十六、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自公告之日起,筹备组组长应在3日内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十七、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连云港市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书;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3.业主大会会议纪要;

  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名表,产权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5.已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

  6.其他材料。

  十八、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九、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印章刻制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复印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自行解散。

  二十、资料存档。业主大会选举和表决工作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将涉及选举和表决全过程的书面材料整理存档。有条件的,对重要的工作进行数码拍照留存。

  上述所有的公示、公告等均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出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涉及投票选举或表决的,须由业主本人亲自表决签名。

篇3: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公告增补业委会委员公告

  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公告增补业委会委员公告

  关于增补海文花园业委会委员的公告

  关于增补海文花园业委会委员的公告

  20**年9月12日,海文花园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就有关海文花园**阁增补一名业委会委员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研究制定了增补委员的选举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选举流程:

  1.自荐、推荐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2.**阁业主投票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出业委会委员1名;

  二、选举办法:

  1.首先由**阁全体业主进行推荐(包括自荐),推荐表由业委会选举工作小组逐家发放,再由推荐人投到指定地方,最后由业委会人员收齐推荐表并统计票数。若第一名推荐得票率超过本栋楼的50%,则自然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2.若第一名得票率未超过50%,则将得票最高的前二名做为委员的候选人。

  三、选举注意事项:

  1.自荐人、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必须是业主本人(业主:即房产证上的名字)。推荐人必须在推荐表上签字才有效,如业主本人因故不能签名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无委托的代签视为无效推荐签名,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个业主的委托。

  2.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经业委会审查资格后,向**阁业主公示14天,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在14天内书面向业委会反映,业委会在收集业主意见后公告候选人最终名单。

  四、业委会委员正式选举:

  1.本次选举增补委员1名,实行差额选举选出;

  2.业委会选举的表决方式采取召开业主大会,现场发票,当场回收的形式进行。选票、委托书由业委会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印制并编号,由选举小组成员进行发选票。因故不能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个业主的委托。

  3.计算业主投票份额,各房屋按每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票,不足10平方米的,5平方米过5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一份物业的业主投票权不能分散。

  4.10月23日由工作小组开始向业主发放选票,11月8 日前由业委会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阁业主大会发选票、正式选举出委员。将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的1名当选为正式委员,如出现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最后人选时,不再进行重选,由业委会讨论决定。

  5.选举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告。

  此选举办法业主如有异议,可在公告3天内书面向业委会反映,如无异议,业委会委员选举工作将按此公告内容进行,欢迎广大业主积极参与选举,并支持配合选举工作小组的工作,使本次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海文花园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小组

  二○**年十月八日

  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的公告

  **家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的公告

  太白社区**家园于20**年7月完成了交付工作,2年多来,在太白社区的殷切关怀和**物业公司的全力管理下,度过了2年!在这个过程中,小区全体业主都表示衷心的感谢!伴随着时光的斗转星移,小区内的许多问题也进一步暴露了出来,直接关系到小区所有住户的权益。为此,于20**年12月23日中午12:30在社区的指导和广大居民代表的强烈要求下,在太白社区会议厅召开了此次会议!

  我**小区在这两年里由于管道煤气问题、业主房屋维修问题以及对物业公司的"误解"等等急需解决的问题都表明,小区没有一个属于全体业主的组织,单个个体去处理这些问题显得力不从心,加上我小区的房产公司目前已经搬出宁波,很多问题都很棘手,甚至可以说依靠个体力量是没有办法解决!社区领导和物业是很关心小区的工作,大家在平时也提出了很多的交流意见!加上小区的实际现状是符合20**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第55号文件《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第七、八、九条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

  参加会议人员11人来自小区各个楼层,是小区的居民代表之一,收集了广大居民的意见,大家都把这两年多来小区的问题等都展开了多方面的讨论,最后一致签名(签名单以保存)决定我**小区需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结合相关文件和我小区的现状,具体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物业条例规定要求: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而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

  3、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告知所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该派代表参加会议,给予指导!

  首次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小区的房子交付已经2年多,第1、2条都完全符合,23日的居民代表会议也已经全面召开,太白社区领导十分重视,考虑到小区会议召开地点没有等因素,为我们安排了会议厅,派出了社区人员积极参加,建设单位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已搬迁,无法到场!在整个会议中大家一致选举决定居民杨松荣为筹备小组组长,其余12名为组员,(详细见附页)。全面负责**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前期准备!

  三、小区在这两年里由于管道煤气问题、业主房屋维修问题以及对物业公司的"误解"等等问题都表明,小区没有一个属于全体业主的组织,单个个体去处理这些问题显得力不从心,加上我小区的房产公司目前已经搬出宁波,很多问题都很棘手,甚至可以说依靠个体力量是没有办法解决!社区领导和物业是很关心小区的工作,大家在平时也有很多的交流的意见!加上小区的实际现状是符合20**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第55号文件《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第七、八、九条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

  特决定:

  大碶太白社区**家园业主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立。

  居民代表选举产生组长:**(1#502)

  组员:**(1#504) **(2#505) **(6#302) **(1#201)

  **(8#503); **(7#202)

  筹备委员会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开展进一步工作!

  太白社区(意见):

  万通公司(意见):

  **家园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20**年12月23日

  报:北仑物管处、太白社区

  抄:**物业公司

  送:**家园全体业主

  另:按照《浙江省物业条例》要求规定公示三日于物业管理区域接受监督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公告

  关于海文花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公告

  20**年2月26日在海文花园会所三楼召开了海文花园业主委员会(下简称业委会)筹备小组成员会议,就有关海文花园业委会选举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制定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现向全体业主公告如下:

  一、选举流程:

  1、自荐、推荐楼长候选人;

  2、除2号楼外,每栋楼推举楼长一名,商铺推举代表一名,作

  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共7人;

  3、全体业主投票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出6名业主委员会委员

  (2号楼预留1名)。

  二、楼长选举办法:

  1、首先由海文花园全体业主(2号楼业主除外)进行推荐(包括自荐),推荐表由筹备小组人员逐家发放,再由推荐人投到指定地方,最后由筹备小组人员收齐推荐表并统计票数。若第一名推荐得票率超过本栋的50%,则自然当选楼长,并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

  2、若第一名得票率未超过50%,则将得票最高的前三名作为楼

  长候选人三天后组织本栋业主投票,得票最高者当选楼长并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

  三、选举注意事项:

  1、自荐人、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必须是业主本人(业主:即房产

  证或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推荐人必须在推荐表上签名才生效,如业主本人因故不能签名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无委托的代签视为无效推荐签名。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个业主的委托。

  2、业委会候选人经筹备小组和区主管部门审查资格后,向全体

  业主公示14天。如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14天内书面向区主管或筹备小组反映,区主管部门或筹备小组在收集业主意见后公告候选人最终名单。

  四、业主委员会正式选举:

  1、海文花园业主委员会设正式委员7名(含2号楼1名),本次

  选举候选人7名,实行差额选举选出6名(2号楼预留1名),落选的1名楼长可列席业委会会议。

  2、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表决方式采取上门发票、集中收票的形式

  进行。选票、委托书由筹备小组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筹备小组成员进行发选票。业主因故不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个业主的委托。

  3、计算业主投票份额,各类房屋按每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

  票,不足10平方米的,5平方米或5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一份物业的业主的投票权不能分散。

  4、3月22日由筹备小组开始向业主发放选票。3月27日前将选

  票投至管理处大门口指定地点。公开清点选票时间将由筹备小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定,届时请建设局领导、居委会领导、派出所领导监督唱票。候选人得票按多少排序,得票多的前6名当选为正式委员。如出现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最后人选时,不再进行重选,由当选的业委会委员讨论决定。

  5、选举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告,筹备小组解散。

  6、由第一次业委会会议产生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及

  委员分工。

  此选举办法业主如有异议,可在公告3天内书面向区主管部门反映,如无异议,业委会选举工作将按此公告内容进行。欢迎广大业主积极参与选举,并支持配合筹备小组的工作,使海文花园业委会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咨询电话:***

  海文花园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

  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

篇4:业主委员会成立应具有合法性

本文提要:无论是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还是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均应召开业主大会,同时会议召开的程序必须合法。目前,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应合法
无论是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还是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均应召开业主大会,同时会议召开的程序必须合法。目前,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1.个别小区仍然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这就是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凡是需要表决的事项都应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不存在“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
2.现在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仍然有一些小区怕麻烦,没有对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公告。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的自治制度,属于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须由物业管理区域所持投票权的 2/3 业主通过。只有让全体业主知晓《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业主才能对其修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才能在业主大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
3.筹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起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办法。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之一是www.pmceo.com“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及名单”,小区筹备组或上届业主委员会为了节省时间,未制定推荐办法,更谈不上公告全体业主,而是经过内部提名组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这些候选人没有经过业主的推荐,意见较大,部分业主不予承认。
4.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业主大会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其第二项规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提是,业主大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主大会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就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从某种法律意义上讲应视为无效合同。


二、业主大会的内容应具有合法性
业主大会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起草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经过公告或未发到业主手中进行讨论、修改,而是直接拿到业主大会上进行通过。业主不了解公约内容、议事规则内容,无法表决;其次是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不符合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居多。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业主大会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遵守业主大会会议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但在物业管理实际活动中,个别小区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非全部是交费的业主,有些候选人全部欠费甚至从入住开始根本就没有交过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没有履行交费的义务,根本谈不上模范履行义务。因此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不具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也就不能被推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再次是选举时采取无记名投票,其弊端是不能防止一些人作弊,造假选票,增加大会选举的不可信度。


三、加强监督指导,严格备案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管是程序不合法还是内容不合法,其主要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负责监督指导的部门不熟悉业务,政策法规学习不够 ; 二是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规定了解不够详细,示范文本制定的少或不及时;三是主管部门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的次数有限。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与否,与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是分不开的。新建小区的入住率达到 50% 以上时,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立后,如何指导筹备工作,如何监督业主大会的每一程序,是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业主大会的每一环节都合法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也就合法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具有合法性,就可避免日后物业管理的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 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合法成立的对策主要有 :
1.加强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学习力度,详细规范业主大会成立内容和程序。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物

本文提要:无论是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还是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均应召开业主大会,同时会议召开的程序必须合法。目前,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业管理机构一般设在城市管理局、县建设管理局,有些地方设了正式的物业编制,有的是绿化科、义务劳动科兼管,同时因为区、县设立物业管理部门时间短、业务不熟练等原因,对业主大会成立的指导、监督不利。对此,必须加强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学习,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社区主任业务学习制度。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执行机构 —— 业主委员会履行组织召开大会的职责。小区的楼长、单元长一般都是小区的业主,在配合召开小区业主大会起到重要作用。如何提高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工作能力,应提到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议程上。通过对业主委员会人员、社区人员的培训,提高业主自治的能力,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给政府减轻负担。
3.加强监督、指导,使业主大会的每一个程序都合法。从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成立筹备组开始,应派专人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每一项工作,从各种文件的起草到讨论修改、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到选票的制定选举以及业主大会讨论事项公告的时机、时间等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每一个程序都合法。
4.完善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确立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的备案内容外,还应对业主的选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选票的选举结果,二是审查选票的合法性,审查的方法宜采取小区选票抽查实地验证,并填写抽查情况登记表,业主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5.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适合本地的《业主委员会手册》,其内容包括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所有相关文件和示范文本,同时,对业主大会的召开做出有关规定,防止一些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弊。例如,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选票选举必须有记名投票,业主大会的召开不能有代表大会的形式等,对这些均应做出详细规定。


四、总结
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主体 ,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代表业主维护小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权及小区业主的其他合法权益,其成立是否合法是十分重要的。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提高业务能力,是实现小区自治管理的根本任务,同时也是培育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①《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
作者:丛福军

篇5:深圳小区为何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么难

  深圳小区为何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么难

  20**年年底,深圳市物业管理学术沙龙上曾透露,全市小区业委会成立率不足30%,或者选举出的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再产生新的业委会。有关单位答复称业委会是业主自发组成的团体,政府不过多干预。深圳是内地最先产生业委会及最先制定物管条例的城市,而缘何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这么少?笔者颜宇丹认为,总结起来有几点原因:

  一、深圳是移民城市外来人口多,生活节奏紧张,买房后邻居之间互相不来往,很多小区没有业主牵头成立业委会;

  二、深圳是一线城市,由于限购令炒房者借名购房多,小区空置率高,一些真正业主不实际居住在小区里,对小区是否成立业委会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一些老的小区,尤其是小户型房,租住率高,拥有所有权的业主没有住在小区里,对小区是否成立业委会无所谓;

  四、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不希望成立业委会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财务情况,因此不配合提供业主名单,使筹备组无法联系上业主,有些小区物业公司甚至阻扰业委会成立;

  五、政府对业委会的成立既放手又严管,一方面对业委会是否成立没有硬性要求,一方面政府严格规定了成立业委会必须符合“双过半”原则及繁琐的程序,使业委会难以成立。

  在法言法,让我们来看看深圳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些什么要求呢?这在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里有详细的规定。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管理单位:

  1、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

  2、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3、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4、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但受区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不得转委托。

  三、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规定: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人数,按照物业独立产权单位的业主数量计算,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按一人计算。但物业独立产权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物业独立产权单位的,按一人计算。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1、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1至2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筹备组根据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确定候选人总人数,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确认后,对委员和候补委员按照规定程序一并组织选举,根据得票顺序依次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且不得高于50%。

  2、委员、候补委员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权数占与会业主总投票权数的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占与会业主人数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两者之和相等的,所得投票权数较多者排名靠前。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名额不足或者无人当选的,可以重新选举,也可以补选,具体方式由筹备组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3、筹备组成立6个月仍无法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解散筹备组并重新成立筹备组。

  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通过社区工作站向区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社区工作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业主委员会书面总结的业主大会成立情况进行核查,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并将备案申请及


资料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区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由社区工作站转交业主委员会。

  五、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1、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应当在任期届满5个月前将换届选举方案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街道办事处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协助继续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同意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继续完成换届选举;

  (二)前期选举工作程序违法、争议较大或者具有其他影响换届选举的重大事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协助,重新举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代管相关档案资料,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的组成由街道办事处确定;但经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前期选举工作基础上继续完成换届选举。

  2、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延长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候补委员的任期,但决定延长后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延长任期的决定后10日内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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