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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1号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 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三十六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

  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

  第三十九条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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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2月18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抓紧抓实办好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建成以法治为基础的上海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全面展现“生活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现提出贯彻《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xxx视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以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遵循“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综合治理、全社会普遍参与”理念,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实效,加快建成生态之城。

  (二)工作目标。20**年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明确三大目标。一是生活垃圾分类全面覆盖格局基本成型。全市实现居住区、单位、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70%以上居住区实现垃圾分类实效达标。二是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基本建成。建成“两网融合”服务点8000个、中转站170座。全市干垃圾日均控制量不高于21000吨,湿垃圾分类量日均高于5520吨,可回收物回收量日均高于3300吨。三是《条例》贯彻实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举办垃圾分类及《条例》普法为主题的“十、百、千、万”系列活动,即:成立10支志愿者队伍,举办100场宣传活动,覆盖约5800个居(村)委,发放800余万份宣传海报及资料,人人知晓、普遍参与垃圾分类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二、全面完善《条例》贯彻落实的制度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站位,增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以《条例》颁布为契机,召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动员大会,将生活垃圾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专项督查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市级统筹、区级组织、街镇落实”的思路,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落实属地政府和社区管理职责。完善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日常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力度,围绕《条例》贯彻落实,细化各部门、区政府的责任分工,量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指标,具体责任到人。

  (二)推进基层建设。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尤其是居民区党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形成社区党组织、居委、物业、业委的“四位一体”合力抓实四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落实街镇联办及居(村)委每1-2周的垃圾分类工作分析评价制度,发挥居民自治功能,充分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接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大对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查频率,定期分析发现的问题,并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坚持“典型引路”,加快复制推广。认真梳理成功典型案例,如长宁区上航新村“党建引领 社会共治模式”、静安区海关二村“物业主导模式”等基层创造的有效经验,纳入全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导则,在全市大力推广。

  (三)完善制度配套。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制订《条例》配套制度清单,指导、督促市相关部门在20**年6月1日前制(修)订一批配套文件,与《条例》同步施行。一是主管部门负责类。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制度、“不分类、不收运”操作规程、生活垃圾社会监督员制度以及大件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二是需要协同推进类。包括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宾馆、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主动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目录,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菜场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等。

  三、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全程体系建设

  (一)推进全面覆盖。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镇创建活动,落实属地责任,将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人,严格居住区、单位、公共场所达标标准和比例,将全市70%以上的源头实效比例要求分解到“进居住区、进单位”等具体项目,促进街镇属地政府共同推进。全面落实居住区分类垃圾箱房和分类投放点改造1.7万余个,推进居住区、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投放容器、标识的规范化及短途驳运机具的规范化。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分类定时定点等促进源头分类实效模式,发挥好绿色账户积分志愿者、垃圾箱房管理员等在源头分类指导、管理作用,用好在职党员双报到制度,提高在职党员对社区垃圾分类的示范、志愿者等作用。积极对接上海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镇、文明小区、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相应提高垃圾分类工作在城区、街镇、小区、村、单位、校园等创建指标体系中的比重。

  (二)加快体系建设。一是继续推动“两网融合”体系建设。坚持“线下线上相结合”原则,拓展绿色账户可回收物管理功能,将各区可回收物信息接入绿色账户平台。同时,鼓励社会第三方再生资源企业将信息接入绿色账户平台,逐步实现全市可回收物信息统计科学化。建成“两网融合”服务点8000个、中转站170座,继续推进浦东新区、青浦区、金山区、闵行区和城投集团托底保障的集散场建设,实现居住区可回收物的便捷交投和资源的集散利用。二是提升分类收运能力。完成规范的湿垃圾车辆配置900余辆,有害垃圾专用收运车17辆,干垃圾车辆标识全面规范。加强湿垃圾车辆技术研发、选型和管理,确保分类收运整洁规范,杜绝二次污染。三是提高分类中转能力。加强中转环节分类标识的规范性检查,优化全程分类体系对市民的科普教育作用。

  (三)提高处理能力。一是坚持高标准,加快项目落地。对照最严环保标准、最高设计要求,采取专题协调、重点推进等工作方式,发挥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指挥平台协调机制,压实各区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工作实效。20**年,紧扣9个已开工项目施工周期,加快推进三个尚未开工湿垃圾项目(金山、宝山、普陀)今年上半年开工;加快推进4个干垃圾项目(奉贤二期、金山二期、浦东二期、宝山焚烧),力争今年一季度开工建设;到年底,干垃圾焚烧处置能力达到1.93万吨/日,湿垃圾资源利用能力达到5050吨/日。二是落实末端设施严格监管。对照当前国际、国内和本市现行最严标准,适时组织培训和现场教学,发挥第三方专业监管和专业监测机构的发现作用,严格处理运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众开放和公众参与制度,通过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公共治理体系,提高设施运营水平、提升群众接受度,逐步化解邻避效应的矛盾。

  四、全面营造垃圾分类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一)推动源头减量。一是推动旅馆、餐饮行业限制或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倡导绿色消费,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二是加强对在本市经营的快递业指导,提高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率;三是加大净菜上市在标准化菜场和生鲜超市、大型超市等场所的推进力度;四是排摸本市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现状,落实新建和已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套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督。一是严格行业监督。依托垃圾分类全程信息化系统,规范收集运输行为,杜绝混装混运现象。加强对中转环节的湿垃圾品质、运输环节混装监管。落实“不分类、不处置”制度,强化处置设施垃圾分类质量控制管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可回收物集散场的质量检查。二是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组织社区居民、新闻媒体对物业分类驳运、环卫分类收运开展检查。公示混装混运的监督电话,开通微信举报渠道。逐步落实倒逼机制,在崇明区居住区和本市单位生活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实践的基础上,逐步落实收集、运输单位对居住区交付生活垃圾品质管理责任,从分类湿垃圾品质管理倒逼机制逐步延伸到其他分类垃圾品种,倒逼居住区做好源头分类管理工作。三是开展系列执法行动。针对旅馆经营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共机构一次性物品提供和使用,细化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统一处罚裁量基准,统筹部署垃圾分类、餐厨垃圾等专项执法行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重点针对收集容器配置、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收运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高监管执法实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一是组织开展《条例》培训。采取分类分级培训,培养一支《条例》宣讲队,组织2次全市性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送教上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区、街镇以及行业单位培训,发放2万份普法宣传资料,800余万份分类宣传海报及资料。二是实施《条例》宣传“五个一”工程。树立一批垃圾分类先进典型,推出一套垃圾分类宣传片,开展一系列“垃圾去哪儿”主题教育活动,建设一批垃圾分类科普基地,创建一批垃圾分类示范街镇。三是开展垃圾分类社会动员。组织开展垃圾立法宣传“进社区、进村宅、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进企业、进公园”系列活动,重点做好20**年春季全市中小学生“开学第一课”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精神文明创建、卫生创建、志愿者服务等渠道,普及垃圾分类法制知识,结合好家风好家训工作,实现垃圾分类进家庭培训,指导全市媒体,利用有效阵地,做好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四是发挥城管社区工作室的作用。主动牵头基层党组织、居委、业委、物业、志愿者形成“五位一体”联动机制,积极落实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全面优化全程分类体系运作政策保障

  (一)完善配套政策。发挥好湿垃圾资源化设施建设资金补贴政策激励作用,按照项目开工时间段,分档定额补贴;对于按时开工的项目,给予补贴资金的50%,对于建设进展滞后,且20**年未能投入运营的,取消剩余补贴资金。20**年,继续研究落实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投资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奖惩的效果。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二)畅通产品出路。在试行《绿化用有机基质的生活垃圾原料控制要求(试行)》《生活垃圾好氧处置产品质量要求(试行)》的基础上,落实大幅减少农田化肥用量的要求,做好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作为有机肥的可行性研究。同时,加快研究制定湿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本市绿地林地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打通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

  (三)创新经济激励。运用经济杠杆,加强引逼。结合各区垃圾分类实效,在基本不增加各区经济负担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湿垃圾不收费,干垃圾合计成本收费”,即达到符合质量标准且进入市属设施的湿垃圾不收费、湿垃圾质量数量未达标且干垃圾超量区域加倍收费的垃圾费结算制度,倒逼各区强化源头分类实效。推进各区参照市生活垃圾处理按质收费制度,落实区处理设施对街镇的品质控制和奖惩措施,促进自行处理的各区用好经济考核杠杆,落实垃圾分类实效控制管理。

  附件:

  1.20**年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任务清单

  2.20**年各区生活垃圾全程体系建设任务指标分解表

篇3: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8)

  各处室、各单位: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年6月8日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2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市、区)行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机事发〔20**〕13号)、杭州市城管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城管委〔20**〕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建立健全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处置体系,推动办公环境和生活品质持续改善提升。

  二、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本方案所称生活垃圾为工作、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工作垃圾,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三、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要求,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面推进局系统、市民中心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加强对市民中心入驻单位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0**年10月底前,实现局属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覆盖率达100%。

  四、实施步骤

  1.研究制定方案。根据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方案要求,制定《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韩卫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严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其他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3.强化责任分工。办公室负责起草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工作,牵头做好局机关垃圾分类工作;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引导、发动党员做好单位、小区和家庭垃圾分类工作;节能处做好公共机构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综合处做好市民中心行政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识张贴和宣传培训工作,督促物业做好报纸收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台账,重点对生活垃圾的数量、去向等进行登记,分类造册;后勤服务中心做好餐厨垃圾分类工作,在食堂设置专门的密闭容器单独存放餐厨垃圾,建立餐厨垃圾处置记录或台账制度,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局属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4.做好先行示范。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要率先垂范,主动做好单位及家庭垃圾分类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结合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服务活动,在小区发挥垃圾分类示范引领作用,主动与社区(物业)对接,当好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监督员。

  5.监督检查。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

  6.总结经验。各处室、单位要及时总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验,报送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断提升工作效果。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生活垃圾分类已列入20**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项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将其列入年终对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综合考评,请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分解指标,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2.严格分类。各处室、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抓好生活垃圾分类落实,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进行正确投放,真正担好责任、守好阵地。

  3.加强监查。各处室、单位要经常对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局生活垃圾分类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进行督查,及时表扬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

篇4: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第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个体回收站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阶段预留环卫用地,将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

  第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积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重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易地安排建设,建设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再行细分。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标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餐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工作,及时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对公共机构和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输。

  易腐垃圾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单位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分类收集、运输的标识;

  (二)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收集完毕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技术加工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弃物,由取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五)建立工作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应急预案。

  第五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专业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

  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标准。

  第三十二条鼓励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各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鼓励减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使用。

  鼓励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和快递企业等市场经营单位回收废包装物、废弃家具等。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循环利用的活动。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深加工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易腐垃圾采取粉碎、生物技术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

  (一)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二)了解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等运行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

  (四)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置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下列相关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未遵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未遵守生活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5:虹口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虹府发〔20**〕8号

  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年3月5日

  虹口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xxx视察上海重要讲话和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动员大会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虹口区关于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的行动计划(20**-20**年)》等文件精神,以创建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为目标,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提高思想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力以赴打赢打好生活垃圾分类的攻坚战、持久战,推动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二)工作目标。

  以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做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是20**年完成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全面覆盖,并创建成为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全区8个街道创建成为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道,各居住区、单位、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80%以上居住区、单位实现垃圾分类实效达标。二是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不断优化完善,继续推动“两网融合”体系建设,全区累计建成“两网融合”服务点269个、“两网融合”中转站8座,分类设施设备全面配套到位。分类收运和分类中转能力进一步提升,利用现有条件加快各类生活垃圾中转场地和资源再利用场地建设。全区干垃圾日均控制量不高于634吨,湿垃圾分类量日均高于193吨,可回收物回收量日均高于103吨。三是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人人知晓、普遍参与。

  二、全面完善《条例》贯彻落实的制度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站位,增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以《条例》颁布为契机,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区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专项督查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条例》贯彻落实,细化各部门、各街道的责任分工,量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指标,具体责任到人。充分发挥“区、街、居”三级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落实街道管理责任,加大日常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力度。

  (二)推进基层建设。

  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尤其是居民区党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形成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四位一体”,合力抓实分级垃圾分类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落实街道层面及居委会每1-2周的垃圾分类工作分析评价制度,发挥居民自治功能,充分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接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大对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分析发现的问题,并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坚持“典型引路”,加快复制推广。

  (三)完善制度配套。

  立足本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各成员单位探索出台一些“微制度”,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在农贸市场和生鲜超市、大型超市等场所积极推进净菜上市。推动旅馆、餐饮行业限制或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倡导绿色消费,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三、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全程体系建设

  (一)推进全面覆盖。

  以创建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为引领,8个街道全面创建示范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将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人,严格居住区、单位、公共场所达标标准和比例,将全区80%以上的源头实效比例要求分解到“进居住区、进单位”等具体项目,促进街道属地推进。全面落实居住区分类垃圾箱房和分类投放点改造,推进居住区、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投放容器、标识的规范化及短途驳运机具的规范化。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分类定时定点等促进源头分类实效模式,发挥好绿色账户分类指导员、垃圾箱房管理员等在源头分类环节的指导作用,用好在职党员双报到制度,提高在职党员对社区垃圾分类的示范、志愿者等作用。对接市、区两级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提高垃圾分类工作在城区、街道、小区、单位、校园等创建指标体系中的比重。

  (二)推动实效提升。

  各街道做好再生资源“点、站”布局,落实每个街道属地社区内“两网融合”服务点的全覆盖,并确保设立不少于1个“两网融合”中转站,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融合。定时定点投放垃圾箱房改建累计942个,创建达标居住区586个,湿垃圾专项收运车配置累计40辆。全区生活垃圾分减总量按照市级考核量要求达标,各街道牵头形成辖区内各单位、居民区垃圾产量台账,多措并举完成年度减量考核指标。

  (三)加快信息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平台,将分类管理和智慧化融合起来。落实市绿化市容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的信息化试点工作要求,通过硬件建设提升和软件开发,建设全区各街道分类实效数据系统,逐步实现单位、居住区生活垃圾产生量、质量水平和收费信息的全程管理。

  四、全面营造垃圾分类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一)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要结合《条例》实施,组织开展培训。建立区级“生活垃圾分类宣讲团”,进单位、进街道宣讲《条例》,以发放普法宣传资料、集中培训、送教上门等方式,培训一批基层社区和单位的《条例》宣讲小教员。二是各部门、各街道要在条线单位和辖区内积极开展垃圾分类社会动员,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进企业、进公园”系列活动,通过精神文明创建、卫生创建、志愿者服务等渠道,普及垃圾分类法制知识,结合好家风好家训工作,实现垃圾分类进家庭培训。同时,指导区级媒体,利用有效宣传阵地,做好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三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居住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员,同时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自治组织等作用,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感知度和参与度。四是街道要用好各支力量下沉队伍,发挥城管社区工作室的作用,主动牵头基层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志愿者形成“五位一体”联动机制,积极落实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二)强化执法监督。

  一是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组织社区居民、新闻媒体对物业开展检查。公示混装混运的监督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逐步落实收集、运输单位对居住区交付生活垃圾品质管理责任,从分类湿垃圾品质管理倒逼机制逐步延伸到其他分类垃圾品种,倒逼居住区做好源头分类管理工作。二是严格行业监督。规范收集运输行为,杜绝混装混运现象。落实物业公司的分类短驳及环卫作业分类收运的管理责任,加强对中转环节的湿垃圾品质、运输环节混装监管,落实“不分类、不收运”制度。三是开展系列执法行动。统筹部署垃圾分类、餐厨垃圾等专项执法行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重点针对收集容器配置、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收运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落实建立每月台账制度,提高监管执法实效。

  五、全面强化全程分类体系运作的配套措施

  (一)强化区、街道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减联办)的组织架构。

  调整增加区分减联办的成员单位,并由各部门、各街道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二)落实经费保障。

  各部门、各街道根据规定职责,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各项任务指标按时完成。

  (三)加强“周周查、月月报、季季考”的督查通报制度。

  区分减联办利用第三方测评和信息数据,以问题为导向,形成双周、月度、季度工作通报的动态推进制度。

  附件:1.20**年虹口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任务清

  单

  2.20**年各街道生活垃圾分类目标汇总表

  附件1

  20**年虹口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任务

  名称 任务内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时间

  节点

  1 加强组织领导 召开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大会。 区分减联办 各成员单位 20**年

  3月

  2 完善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日常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力度,细化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分工,量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指标,责任到人。 区分减联办

  各街道办事处 各成员单位 20**年

  3月

  3 建立健全“区、街、居”三级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落实属地街道、区域管理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 区分减联办 20**年

  6月

  4 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对各部门、各街道专项督查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区委组织部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分减联办 20**年

  5 推进基层建设 各单位要创新模式,形成典型案例及有效经验,为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提升提供有效可复制经验。 区分减联办 各成员单位 20**年

  5月

  6 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居民区党组织管理的工作职责,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形成社区党组织、居委、物业、业委的“四位一体”合力抓实分级垃圾分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街道联办及居委每1-2周的垃圾分类工作分析评价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 20**年

  6月

  7 对接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大对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查频率,定期分析发现问题,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区城运中心 各街道办事处 20**年

  8

  推进全面覆盖 落实全面覆盖,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道。全面完成各街道分类实效的各项任务指标。严格居住区、单位、公共场所达标标准和比例,将全区80%以上的源头实效比例分解至居住区、进单位,落实属地责任,将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人。 各街道办事处

  区分减联办 各成员单位 20**年

  9 落实居住区分类垃圾箱房和分类投放点改造,推进居住区、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投放容器、标识的规范化,短途驳运机具的规范化。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区绿化市容局 各街道办事处 20**年

  10 用好在职党员双报到制度,发挥在职党员对社区垃圾分类的示范、志愿者等作用。 各基层居民区党组织 各街道办事处 20**年

  11 对接市、区两级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相应提高垃圾分类工作在城区、街镇、小区、单位、校园等创建指标体系中的比重。 区文明办 区分减联办

  区机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20**年

  12 加快体系建设 累计建成“两网融合”服务点269个、中转站8座。 各街道办事处 区商务委

  区绿化市容局 20**年10月

  13 累计完成规范的湿垃圾车辆配置40辆,干垃圾车辆全面标识规范。 区绿化市容局 区财政局 20**年

  14 推动源头减量 推动旅馆、餐饮行业限制或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倡导绿色消费,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管执法局区商务委 20**年

  15 加大净菜上市在标准化菜场和生鲜超市、大型超市等场所的推进力度。 区商务委 各街道办事处 20**年

  16 排摸本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现状,落实新建和已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套工作。 区商务委

  区绿化市容局 区市场监管局 20**年

  17 强化执法监督 制定专项执法计划,提高监管执法实效。统筹部署垃圾分类、餐厨垃圾等专项执法行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重点针对收集容器配置、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收运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落实建立每月台账制度。 区城管执法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旅游局 20**年

  6月

  18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组织社区居民、新闻媒体对物业分类驳运、环卫分类收运开展检查。公示混装混运的监督电话,开通举报渠道。 区绿化市容局 区新闻办

  区文明办 20**年

  19 推进垃圾分类全程信息化系统试点工作,规范收集运输行为,杜绝混装混运现象。加大对中转环节的湿垃圾品质、运输环节混装监管。 区绿化市容局 区科委 20**年

  20 逐步落实“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逐步落实收集、运输单位对居住区交付生活垃圾品质管理责任,从分类湿垃圾品质管理倒逼逐步延伸到其他分类垃圾品种,倒逼居住区做好源头分类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

  各街道办事处 区城管执法局 20**年

  21 营造良好氛围 采取分类分级培训,建立区级“生活垃圾分类宣讲团”进单位进街道开展全区《条例》宣讲,发放普法宣传资料采取集中培训和送教上门相结合的方式,培训一批基层社区和行业单位的《条例》宣讲小教员。 区分减联办

  各街道办事处 各成员单位 20**年

  5月

  22 组织开展垃圾立法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进企业、进公园”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全区中小学生“开学第一课”活动,普及垃圾分类及立法知识。 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

  团区委

  区机管局

  区绿化市容局 各街道办事处 20**年

  23 结合好家风好家训工作,实现垃圾分类进家庭培训。 区妇联、区文明办 区绿化市容局 20**年

  24 指导媒体,用好阵地,做好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工作。 区委宣传部 区绿化市容局 20**年

  25 综合运用好各支力量下沉的队伍,发挥城管社区工作室的作用,主动牵头基层党组织、居委、业委会、物业、志愿者形成“五位一体”联动机制,积极落实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

  区城管执法局 各成员单位 20**年

  附件2

  20**年各街道生活垃圾分类目标汇总表

  序号 街道 区域全覆盖并创建示范街道 居住区总数(小区/户) 已推分类数

  (小区/户) 已覆盖居委数 已推点位数 19年新增(小区/户) 19年度湿垃圾日均核准量(桶) 达标小区目标(累计) ”两网融合”服务点累计个数 “两网融合”服务中转站累计个数

  1 欧阳 20**年创建 106/28437 106/29510 18 117 / 176 85 39 1

  2 曲阳 20**年创建 71/36435 71/36435 25 106 / 225 57 26 1

  3 广中 20**年创建 138/43366 138/43366 22 150 / 260 110 51 1

  4 凉城 20**年创建 96/38126 96/38126 27 118 / 236 77 35 1

  5 北外滩 20**年创建 72/15019 64/13340 27 67 8/1679 82 58 26 1

  6 四川北 20**年创建 74/27580 47/17733 19 47 27/9847 109 59 27 1

  7 嘉兴 20**年创建 53/28417 46/22608 24 57 7/5809 137 42 20 1

  8 江湾 20**年创建 123/49232 114/44685 32 128 9/4547 276 98 45 1

  合计 733/266612 682/245803 194 790 51/20809 1500 586 26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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