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内开展下列物业活动需要使用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
(二)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评审;
(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咨询、培训和宣传;
(四)物业服务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调查;
(五)物业管理课题调研;
(六) 物业管理教材编撰;
(七) 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八) 物业服务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对物业管理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专门研究,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高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入库核准、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日常管理委托省物业管理协会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专家库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制定;
3.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考核与审定;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
(二)省物业管理协会职责:
1.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的初审;
2.承担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的技术支持,以及专家库动态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联络;
4.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调查;
5.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和监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公益、廉洁自律;
(三)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行业规范和服务技术标准;
(四)具有丰富的从业和实践经验,并且对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研究;
(五)无违法违纪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六)国内公民,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持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行业从业满八年以上、担任企业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或者担任企业工程技术部门或者项目经理满5年以上,并且具体主持或者承担创建过“市级”以上物业示范项目的从业及任职经历;
(二)近5年内承担过两次以上省或者设区市组织的物业示范项目考评或者物业服务项目评标;
(三)承担或者参与过设区市级以上物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标准的起草、制定;
(四)在cn刊号杂志发表过两篇以上物业管理相关文章;
(五)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分管、从事物业管理或者相关研究的人员;
(六)从事物业管理教育、律师、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入选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律师执业资格满五年以上,并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做出过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专家资格的申请,由行业协会组织,并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九条 专家的征集、增补入选和调整调出专家库,经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专家库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实行动态管理。
(一)入选专家应当在每年12月份通过网络平台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报专家活动情况;
(二)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增补入选、调整调出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三)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的专家,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送撤销资格或调出专家库建议;
(四)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设区市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及时进行更新,或者于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对上年度专家库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并且在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出专家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或者工作变动等,客观上不适合入选专家条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两次以上的;
(四)不能胜任专家资格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
(一)以专家名义活动,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宴请和不正当利益的;
(二)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行为,经核实查证的;
(四)以隐瞒、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选专家资格的;
(五)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省内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使用,按照“活动性质、专业对口、回避制度”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抽选专家参加物业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流程
(一)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条件和要求,经使用单位责任人批准,可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专家;
(二)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由省物业管理协会在专家库中按照1:2的比例随机抽选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使用单位负责从候选专家名单中依次联系专家,确定使用专家名单;若在候选专家名单联系中仍无法满足使用人数时,可按1:1的比例再次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名单,直至最终确定使用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按照上条规定确定使用的专家,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记录专家使用情况,并纳入专家个人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
(一)专家评审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部门规章或者规定适用不当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论证编制单位对专家评审意见不服的,并有客观和事实依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禁止行为和回避制度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享有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享有自愿申请专家资格;
享有自愿退出专家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物业活动纪律,保守评审活动的秘密或机密;
(二)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加评审活动,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三)不得接受、索取利益及其关联者的馈赠、宴请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
(四)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对发表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不得干扰或者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
(六)参与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
(八)在参加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所参与的活动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三年内曾在活动涉及的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活动涉及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
问的;
曾与活动涉及单位发生过司法纠纷的;
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当专家参与的活动涉及关联的或者其与组织方存在上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专家回避导致该活动无法满足条件的,应暂停该活动的开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补选专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活动应坚持“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原则,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专家违法违规的事实,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三条 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活动中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深住〔20**〕35号
二○○四年四月八日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招投标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深的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六十岁以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可适当放宽);
(二)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应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成员实行监督和管理
(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培训、组织考试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二)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业务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
(三)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信誉、离开物业管理行业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资格将被终止。
第七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物业管理招标人邀请,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负有的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每次评标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评标经验或感言,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汇报材料;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身份发表物业管理招投标方面的言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派代表于评标会24小时前到物业管理招投标办公室专家库中电脑随机抽取;
(二)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当次抽取时应予回避。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由主管部门通知的评标活动三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家及评标活动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得以私人名义不经过合法程序介绍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2010)
附件2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专家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负责随机抽取确认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工作。
市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库成员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者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者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四)有珠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1.如实填写的《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资格:
1.审核:市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区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市行业管理部门向备案人员颁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证书》。
(三)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市行业管理部门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八条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二)区主管部门当即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抽取的专家,确定是否可以出任当次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1.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2.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
第十条 抽取的专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或者在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不正当行为;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自觉向区主管部门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评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