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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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保证写字楼客人和物管中心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在写字楼工作的每位物管中心员工都要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工作守则和治安防范措施:

  1.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制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防护工具。

  2.熟知各部门及本岗位的安全状况,认真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3.遵守有关吸烟的管理规定,严禁随意乱扔烟蒂、火柴棒。

  4.严禁藏匿或携带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写字楼,发现以上物品及行为,员工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或保安部。

  5.保护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如遇险情要立即报告部门主管或值班人员,并积极协助部门经理、值班人员、保安部排除险情。

  6.员工不得在写字楼内擅自向客人及员工贩卖、索取或举行募捐活动或要求客人代办私事。

  7.员工不得在写字楼内聚众闹事,煽动及参与殴斗事件及与客人进行淫秽性交易。

  8.员工当班时禁止喝酒,服用毒品、麻醉剂、*等。

  9.员工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使用自配钥匙打开客用及办公区域房门,不得私撬更衣柜和私配钥匙。

  10.员工不得擅自动用、挪用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工具。

  11.员工发现火情火警后,无论大小,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报火警电话(内部号码: ),电话报警要讲明火警的具体地点、火势大小、燃烧物品、报警人姓名和部门。

  (2)利用现场灭火器材积极灭火。

  (3)在失火区域关闭所有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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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听从物管中心消防人员和有关领导的指挥,若火势蔓延,应协助和指导客人及有关人员由防火通道撤离现场,切勿使用电梯。

  12.所有员工均不得携带任何行李、衣物、包裹物品等进出写字楼,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保安人员检查。保安人员在写字楼区域内有权随时检查员工所携带的包裹和工作证件。

篇2:大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大厦、客户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大厦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保证安全。人员离开电气设备时须将电源切断。

  2.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申请维修或更换。

  3.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除工作需要获得批准外,不得私自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

  4.禁止在电源插座和配电装置周围,堆放易燃物品,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任何物品。

  5.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头和开关不得断线、老化、裸露和破损,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6.变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加热设备,通风要保持良好。

  7.库房宜采用60w以下的白炽灯,与物品较近灯具应加玻璃罩和金属网加以保护,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主通道或垛距上方。

  8.库房保管员在离开库房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任何火险隐患时方可离开。

  9.严禁在库房内使用任何明火,库房内的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垛与垛的距离应符合要求,留出适当距离,库房主通道的宽度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10.化学物品及压力容器应单独设置库房。

  11.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好有效。

  12.物管中心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设施,不准损坏、阻挡和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私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13.如需占用大厦周围消防车通道及停电、停水及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通知保安部门和工程部。

  14.大厦内所有人员,均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通道)。

  15.严禁在大厦内各公共区域、电梯轿厢内、施工区域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16.大厦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到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开具动火证。

  17.动火时,现场设专人看管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操作人必须持有专业操作证书。

  18.大厦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需存放,必须做到专库、专放、专人管理。

  19.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保安部门及时报告。

  20.大厦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21.工程人员定期对大厦内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要及时维修更换。

  22.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工程人员要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23.工程部对避雷装置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于当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以确保避雷装置的载体在雷雨季节安全无损。

  24.消防控制室设专人昼夜值班,值班员要认真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25.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保安部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抢救人员和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6.物管中心保安部门发现火险隐患,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27.保安部门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交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做出处罚。

篇3: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7.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9.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11.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 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85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1.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网、省局,电建局,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五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1.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公司总工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2.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总工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机械、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机械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篇4:人文学院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人文学院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寝室门钥匙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使用,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学生公寓管理处备案、补配钥匙。

  第二条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具有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 在学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接拉电源线路,严禁使用“三无”电器,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违规电器。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严禁在公寓(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使用蜡烛照明、吸烟、乱扔烟蒂,不得从窗口扔掉杂物。

  第五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非法张贴或散发有害于稳定团结,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

  第六条 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查阅、制作、复制、传播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教唆犯罪等活动。

  第七条 在公寓(宿舍)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举办舞会、酒会,严禁酗酒 、起哄闹事、打架斗殴、赌博。

  第八条 在寝室内使用电视机、电脑、录音机时,应遵守学院作息时间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休息。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走廊、消防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堆放各种杂物。

  第十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手提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离开寝室应将个人贵重物品存放入橱柜并上锁;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银行卡取款密码要注意保密。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寓(宿舍)内从事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爱护公寓(宿舍)消防器材等公共设备、设施,不得踢门入室、撬门爬窗等。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离开寝室或睡眠时要关灯,检查关闭各种电器电源,锁好门。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处要落实值班、巡逻人员,加强对学生公寓(宿舍)的检查、巡逻,严格履行外来人员进出公寓(宿舍)登记、审查制度,保障学生公寓(宿舍)安全。

篇5:安全管理体系规程:总则、一般规定

  安全管理体系规程:总则、一般规定

  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工业生产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

  1.0.3 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2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2.0.3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2.0.4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2.0.5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6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2.0.7 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2.0.8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0 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2.0.11 凡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12 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 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2.0.13 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4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0.15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2.0.16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0.17 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2.0.18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2.0.19 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质更换。

  2.0.20 当机械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及时上报和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措施,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2.0.21 汽车及自行轮胎式机械在进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时,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0.22 对本规程尚未列入的新机型,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生产厂说明书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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