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年检提交审计报告的几点认识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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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检提交审计报告是加强对公司监管的需要

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10万元降至3万元,并允许出资人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公司注册门槛,加大公司监管力度,是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之一。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公司法》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申报年检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通过审查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可以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实际到位情况和非货币资产的过户及到位情况,对加强对公司的监管、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年检提交审计报告应符合规范性要求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类型之一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是指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是指企业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是指会计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是指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笔者认为,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登记机关在年检审查时应予以通过;对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看其保留意见的内容——如果是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持保留意见,或是对非货币资金的过户等登记机关重点关注的情况持保留意见,则暂时不能使该公司通过年检;遇到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也暂时不能通过年检。

建议适当放宽公司年检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和要求

公司年检提交审计报告,对加强公司监管、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等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要求所有的公司都提交审计报告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加大了公司经营的成本。截至20**年12月底,山东省泰安市共有8327家有限公司,按每户平均收费1000元,参加年检的公司就要付出近千万元的审计费,这无疑加重了公司的负担。二是很难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还以泰安市为例,全市现在只有16家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检从

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这4个月当中,每家事务所平均需要出具520份审计报告,平均每天出具4.3份,这就很难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估计这也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近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就针对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通过压价承揽业务、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行业规范、不能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问题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行为,禁止恶性竞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公司提交年检审计报告的范围,并适当放宽审计报告的要求。一是上一年度新注册的公司可放宽要求,可以不提交审计报告。二是附加规定,公司可以在每两年或是更长一些的时间里提交一次年度审计报告。三是信誉好的公司免交审计报告。比如,对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守信企业的,年检时可以免交审计报告。四是为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降低公司年检的成本,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就公司年度审计的内容作出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就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非货币资产过户等登记机关重点关注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标有“仅供工商年检使用”字样的审计报告。

篇2:对公司年检提交审计报告的几点认识

公司年检提交审计报告是加强对公司监管的需要

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10万元降至3万元,并允许出资人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公司注册门槛,加大公司监管力度,是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之一。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公司法》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申报年检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通过审查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可以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实际到位情况和非货币资产的过户及到位情况,对加强对公司的监管、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年检提交审计报告应符合规范性要求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类型之一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是指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是指企业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是指会计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是指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笔者认为,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登记机关在年检审查时应予以通过;对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看其保留意见的内容——如果是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持保留意见,或是对非货币资金的过户等登记机关重点关注的情况持保留意见,则暂时不能使该公司通过年检;遇到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也暂时不能通过年检。

建议适当放宽公司年检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和要求

公司年检提交审计报告,对加强公司监管、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等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要求所有的公司都提交审计报告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加大了公司经营的成本。截至20**年12月底,山东省泰安市共有8327家有限公司,按每户平均收费1000元,参加年检的公司就要付出近千万元的审计费,这无疑加重了公司的负担。二是很难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还以泰安市为例,全市现在只有16家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检从

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这4个月当中,每家事务所平均需要出具520份审计报告,平均每天出具4.3份,这就很难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估计这也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近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就针对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通过压价承揽业务、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行业规范、不能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问题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行为,禁止恶性竞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公司提交年检审计报告的范围,并适当放宽审计报告的要求。一是上一年度新注册的公司可放宽要求,可以不提交审计报告。二是附加规定,公司可以在每两年或是更长一些的时间里提交一次年度审计报告。三是信誉好的公司免交审计报告。比如,对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守信企业的,年检时可以免交审计报告。四是为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降低公司年检的成本,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就公司年度审计的内容作出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就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非货币资产过户等登记机关重点关注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标有“仅供工商年检使用”字样的审计报告。

篇3:中心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心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审计办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审计的目的是维护财经纪律,监督医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医院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业务指导

  第三条 审计办在医院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的工作。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医院审计办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办负责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医院及所属分支机构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章 审计办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办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至少一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过适当的专业训练,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六条 审计办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办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审计办负责人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及时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工作向主管领导请示。

  第八条 审计办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办工作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办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组织协调按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按xx市卫生局市卫发[2002]166号文件精神组织协调预算内(外)基本建设工程 项目决算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审计;50万元以上招投标工程决算、5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修缮和更新改造工程、信息化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决算审计;

  五、审计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和成本情况、对外 投资及收益、工资分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负责协调接待上级审计部门的各种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办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办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主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质量。

  第十二条 审计办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审核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 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办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主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办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办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证明和凭证,应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办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办,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办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经医院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审计办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审计办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办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审计办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由院纪委对其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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