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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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安全管理科每月对车辆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全管理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全管理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车辆技术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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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车辆技术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篇2: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工作无小事,安全工作大于天,为了切实搞好我校的安全工作,为了严防事故发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型校园,特制订本制度:

  1、凡属食堂、小卖部饮食造成学生中毒事件。若后果不严重,则由负责人承担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扣发当月自筹工资,如整改不到位,停职待岗,书面反省检查。若后果严重,则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教师在上课时造成学生安全事故,视情况分别给予该教师赔偿医药费20%,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反省。评优时予以一票否决。

  3、若是班主任工作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则由班主任承担起相应的经济赔偿,并写出书面检查,评文明班级时予以一票否决。

  4、若是校内设施设备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则由分管教师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并写出整改意见。

  5、凡是在学校由于管理不力出现的安全事故,相关领导要积极地协助责任老师进行整改,除追究责任老师的责任外,同时也要追究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篇3:干部作风突出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局干部作风突出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庸懒散”等问题的治理力度,切实提高干部队伍执行力,实现**工作提质提速提效,为**事业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对干部作风问题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有错必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口头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黄牌警告。

以上方式可单独追究,也可合并追究。

第五条

本办法为治理本局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存在的“庸懒散”等问题。具体即治庸,主要治理工作不落实、任务不完成、指令不执行、问题不解决,办事不公正、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等;治懒,主要治理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被动应付、工作延期等;治散,主要治理会风、会纪、上班纪律、外出请假、遵守交规、协调配合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给予口头效能告诫:

(一)不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无故迟到、早退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外出请假、报告程序的;

(三)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迟到、早退、请人代会,开会不守纪律,在会场上喧哗、打瞌睡等影响会场秩序的;

(四)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查处后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局的;

(五)对工作任务不进行分解,没有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的;

(六)对局指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被动应付,措施不力,未能按进度按要求完成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一)上班时间无故脱岗的;

(二)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炒股、聊天、看影视剧以及不务正业,干私活的;

(三)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指示、决定和命令及局工作安排的;

(四)不按时按质向局报告工作,不及时报告自己责任范围内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急难险重等重要情况的;

(五)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内部不团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兑现,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法合规合理问题能够解决而未解决的;

(七)办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工作质量达不到标准,遇到矛盾不主动协调或不积极配合,故意刁难、拖延时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业务素质低,工作态度差,在办理行政许可、证照等事项过程中,对因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齐备,又未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还需补齐哪些材料,让当事人跑两次以上的;

(九)对群众投诉的合法合规合理问题,能办而故意刁难不办的;对群众投诉问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或顶着不办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黄牌警告,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当年考核为不称职:

(一)办事不公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吃拿卡要的;

(二)利用职权,采取行政命令或其它方法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履行其它公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被投诉并查实的;

(四)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反映强烈的;

(五)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或其他便利条件、或给予庇护的,对举报、制止人和查处赌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被公安机关查处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局的。

第九条

局属单位一年内3人次、机关科室一年内2人次受到责任追究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科室)评先评优资格,并对该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给予书面效能告诫。

第十条

责任人一年内重复受到处理的,下次依次给予提高一个格次的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因违规被上级部门查处的,局给予提高一个格次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干部作风责任追究,按以下权限实施:

口头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由局纪委讨论决定。

黄牌警告,由局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构成违纪、违法的,除按本办法给予责任追究外,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根据当月各生产单位上报并审批后的工作计划、每周一次的生产会议工作安排、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及规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规定》、工作现场情况和实际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每月对安生部的工作情况抽查10%,安生部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对各生产单位的工作情况及设备的运行状况抽查30%,各生产单位分管生产领导组织好安全专责及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辖的设备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抽查50%。按这些工作任务执行的情况最后来评价当月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责任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等,并进行责任追究。

篇5: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界定:

  1、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负责。

  2、幼儿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幼儿园集体活动,班主任负管理不力之责;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教师采取保护措施,但无法抗拒因素出现,另行调查。

  3、幼儿课间休息、课间活动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负教育不力和课间管理不力之责。

  4、在幼儿接送期间发生的事故,带班教师负全责;在园门口发生的事故,值日教师和门卫,负全责,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5、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教育不力之责。

  6、幼儿在节假日期间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教育不力之责。

  7、幼儿在幼儿园食堂购买饭菜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负全责,食堂人员负次要责任。

  8、幼儿因课业负担过重、受到老师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讽刺挖苦、教师行为使幼儿心理过于紧张、惧怕等造成幼儿逃学、出走、自杀、心理障碍等,有上述行为的教师负全责。

  9、老师撤离岗位、未按规定到岗、未按幼儿园布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视为本教师工作失职。

  10、幼儿园在校内和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发生重大幼儿伤害事故,或虽发生幼儿轻微伤害事故,但影响较大的,带班教师、幼儿园负责人、安全领导小组分管组长均负领导责任。

  11、如发现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应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儿到医院救治。如未及时救治造成幼儿伤害加剧或出现严重后果,第一发现人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处理。

  二、责任追究:

  1、对因教师教育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幼儿轻微伤害事故,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全镇通报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

  2、对因教师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全镇通报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和职务评聘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学期基本考核奖;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3、负领导责任的幼儿园领导要对全体教师公开检讨,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对幼儿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教师,幼儿园给予严肃批评,教师本人不得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幼儿园行政集体商议后,酌情扣除部分学期基本考核奖。

  5、幼儿在幼儿园食堂购买饭菜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临时人员扣发学期基本考核奖,对食堂临时人员中的责任人作辞退处理。

  6、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由上级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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