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1、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
2、每班次要提前15分钟召开班前例会,布置本班次的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3、为了保证车间正常生产,车间设立满勤奖制度,对满勤的员工给予奖励。
4、员工休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方可休假。婚假、丧假按公司的规定执行。工伤假经车间确认,否则按事假处理;不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处理。
5、职工交接班时,应仔细检查岗位操作记录,交接班记录,现场卫生。在没有交好班的情况下,不得离岗,否则视为早退处理,交班后的事情由接班人负责。
6、加强巡回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每小时对辖区的设备、管道、阀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即时处理。要认真填写好操作记录,做到真实、清洁、完整。
7、为了确保车间四周环境卫生清洁,员工必须按车间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要求打扫各自区域卫生(包括地面、设备等),保持区域环境卫生干净、清洁。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8、为确保车间安全生产,当班期间不准酗酒,发现酗酒当班者停班处理。
9、为确保车间安全生产,禁止员工携带烟火进入车间。
10、为确保车间正常生产,员工必须坚定自己的岗位,无事不得聚集聊天。当班班长按排临时性工作,员工必须服从。
11、员工当班期间必须在食堂就餐,不准回家就餐,为确保车间的安全生产,应轮流就餐。
篇2: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天津泰达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编码:tdet-c3-002
适用标准条款:kdjc/c/s4.4.6-02
版本/修改a/0
主管部门工程部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遵章守纪,奖惩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各部门和员工遵章守纪情况的奖惩。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决定对部门和员工的奖惩,负责审核安全生产奖惩名单,并提供资金的保障。
3.2分管副总负责对各项目员工进行安全奖惩,并归口管理本制度。
3.3公司各部门主管安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奖惩。
4.工作方法
4.1考核依据和内容
4.1.1各部门和员工的考核,依据本部门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和与公司所签订的安全责任状中的安全目标进行考核。
4.1.2工程部各项目的安全目标考核内容:
a)五项安全目标: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达标目标、文明施工实现目标、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安全创优目标。
b)施工现场员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4.2考核组织
4.2.1公司建立以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小组。
4.2.2工程部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组成的工程部安全生产考核小组。
4.3考核频次
4.3.1公司生产目标考核在公司年末考核。
4.3.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每半年考核一次。
4.3.3工程部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4.4奖惩规定
4.4.1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奖惩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中的规定。
4.4.2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严、事故隐患不认真整改,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对事故责任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a)本公司员工及分包队伍员工发生死亡事故,处罚项目经理2万元/人次,直接责任者罚款1万/人次。
b)本公司员工及分包队伍员工发生重伤事故,罚项目经理1万/人次,直接责任者5000元/人次。
c)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罚项目经理3000元/人次,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人次。
4.4.3发生重伤事故单位以及工程部,上级和政府部门的罚款全部由事故单位承担。
4.4.4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有措施无安全技术交底进行项目的施工,罚工程部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个1000元/处。
4.4.5在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
a)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或挂安全带不符合安全要求者;
b)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未系帽带者;
c)施工现场、加工区、作业区等处作业人员,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赤脚、赤背者;
d)穿硬底鞋从事高处作业者;
e)操作转(传)动机械设备不戴工作帽,或未将长发束于工作帽者内;
f)从事有触电危险的作业人员未穿绝缘鞋、未使用绝缘手套、工具或未采取绝缘措施者;
g)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件及持失效证上岗者;
h)在易燃易爆区作业,违*火规定、吸烟者;
i)在其他作业环境下,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而不佩戴者。
4.4.6有以下情形这一者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a)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换岗、转岗、季节返岗安全教育安排上岗作业;
b)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c)未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作业的;
d)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措施未落实安排工人作业的;
e)各种设备安装调试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未指定专人监护的;
f)大型机械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就使用的;
g)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未对工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
h)发放不合格的防护用品、用具的;
i)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伤亡事故的;
j)为安全委员会行使职权制造障碍和困难的。
4.4.7凡施工现场未按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要求予以设置者,对有关人员处以下罚款:
a)未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系统,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罚项目经理1000元;
b)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或漏电保护装置达不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罚款500元;
c)现场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或有照明灯具金属外壳未做接零保护的,罚项目经理300元;
d)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每发现一处,罚项目负责人100元;
e)在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各类隐患在期限内未整改,每一项罚责任人50元。
4.4.8被罚单位和责任人接到罚款通知后,在十日内交财务部门,超过期限加倍处罚。对拒交罚款的人员,其罚款由财务部从项目的资金往来中直接扣除。财务部对罚款单独建立帐薄,设专人管理。各类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使用,严禁挪用。
4.5奖励基金来源
4.5.1公司设立的奖励基金。
4.5.2各类安全罚款收入。
4.6奖励
4.6.1对在安全管理做出贡献的项目和个人,无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年终由安全委员会提名,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4.6.2年终奖励安全管理先进项目和个人,其奖励额度由安全委员会拟定总经理批准。
5.相关文件
5.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5.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
5.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tdet-c3-001
6.记录
6.1《施工现场违章违纪登记表》
津建安表7
6.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津建安表1
(津建安表7)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
施工现场违章违纪登记表
no: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施工负责人
违章人员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
操作证号
1
违章违纪情况
处理意见
违章违纪处理依据
违章人签字:
安全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监制
(津建安表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施工企业:
工程名称:
no:
被考核人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项目经理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年*月*日
责任制考核内容
责任制考核情况
考核结果
考核人:*年*月*日
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监制
篇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安全管理科每月对车辆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全管理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全管理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车辆技术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车辆技术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篇4: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增强和鼓励公司职员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保证实现安全管理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可采取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报告人或举报人应对事故隐患进行确切的描述,提供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安全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对、查处和消灭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公司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营班子、相关管理生产人员全员奖惩挂钩的办法,促进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激发工作积极性。
2、本公司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3、公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基金,对发现,排除、报告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1)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者;
(2)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行车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成绩突出,无违章,无行车事故者;
(3)工作认真负责,维护安全生产,贡献较大的安管人员;
(4)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后对安全工作确有贡献者。
四、物质奖励标准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100元;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事故奖励标准为100-200元;
3.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400;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公司负责安全的部门具体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六、公司要对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做好记录,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对核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负责人或单位限期整改,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报告人或举报人答复。
七、为了维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报告或举报的事故隐患应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的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
书信地址:
传真:
篇5: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重、重伤事故,有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公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