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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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司炉工、焊工、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工种)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二、公司每年制订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三、对于司炉工、焊工、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

  五、公司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六、在采用新方法、添设新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和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七、公司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和所属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限速器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二、在定期检验前,生产部要与市特检院协调好检测时间,及时对设备采取措施(如停用)并作好清洁工作,顺利完成设备定验,确保安全。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时间根据上次的设备检验报告确定。

  四、定期检验报告要有专人保管,随时备查。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特种设备操作工人要发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认真保养好设备。

  二、各岗位要实行操作工人为主,“机、电、化、仪”四结合的设备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只只仪表有专人负责,消灭无人负责现象。

  三、操作人员对岗位范围内的设备,必须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执行岗位的操作规程。

  四、严格按操作程序与规定步骤。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要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不超温,不超压,不超负荷,不准在设备运行时离开岗位。

  五、对岗位范围内设备严格巡回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四勤(勤检查、勤观察、勤联系、勤调节)”。操作人员发现设备缺陷能处理的应主动进行处理,清除故障,一时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检修。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为设备管理提供资料,技术信息和考核的依据,是管好设备和基础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1、有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要有安全技术档案,并应逐台分别建档(一机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证、注册注册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设备重大维修修、改造的有关技术文件;

  (7)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安全技术档案必须齐、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

  4、公司档案保管员负责保管和供应公司图纸、技术资料。

  5、设备迁移或报废,其档案均随设备调拨,设备报废后,首先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然后档案由公司档案保管员封存。

特种设备交接班制度

  1、接班值班长应提前十五分钟到岗交接,根据运行情况,制定本班任务和注意事项。

  2、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值班室接受值班长指令,然后到本岗位接班。

  3、各班交接后,值班长汇报交接情况。

  4、接班人应与交班人面对面,对照记录上的各参数、阀门所处的状态、各贮罐存量、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是否真实进行核对交接。

  5、交接班人还应交接本岗位有关资料、报表、材料、工具和环境卫生。

  6、接班人与交班人,确认记录后,双方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交接班后出现责任事故,应由接班人负责。

  7、交接不清,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班长或值班长汇报。

  8、交接班地点应在各操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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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知道、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会议制度,至少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工作。

  2、会议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工作。

  (.2)学习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3)通报特种设备违章违纪、先进事迹。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

  3、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制度

  一、工作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

  二、工作要求: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和鉴定结果,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依照《条例》或《规定》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事故处理后,方可由具备修理资格的单位进行修理。

篇2:化工集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 则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

  第二节 特种设备的生产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取得设计许可证方可从事容器的设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取得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三节 特种设备的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在使用前,核对其是否附有5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按装技术文件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订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四节 检验、检测

  在役特种设备必须由国务院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篇3:化工工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第二条 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 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办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

  第三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第八条 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 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三)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四)质量保证材料;

  (五)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持此证在我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第二十条 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厂。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中铁工程经理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中铁工程经理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和拆卸

  (一)特种设备在进场前,项目设物部必须对特种设备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进检查。资料不全的不得进场。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拆卸,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严禁无资质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及拆卸。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过程中,项目设物部及安检部人员必须全过程监督。

  (四)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项目设物部必须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检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三、特种设备日常管理

  (一)项目设物部必须经常性的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同时,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项目月份大检查必须重点对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异常情况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操作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设物部或安检部报告,设物部、安检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必须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记录备查。

  (五)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四、特种设备报停

  (一)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报废手续。

  五、特种设备技术资料

  项目设物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与保管,资料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其他

  (一)项目设物部负责对特种设备制订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按“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上岗。项目办公室、设物部及安检部负责过程检查,一经发现,严格按项目奖惩办法执行。

篇5:中铁工程经理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中铁工程经理部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

  3、起重机械作业:指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

  4、建筑机械操作:指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钢筋机械等施工现场的机具作业人员。

  5、木工机械作业:指施工现场木工机械操作人员。

  6、登高架设作业:指施工现场中脚手架的装拆作业人员。

  7、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安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年满18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安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凡本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项目部报公司质安科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站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八、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质安科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十、外单位来本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质安科的管理。

  十一、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质安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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