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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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20**年1月22日

  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储存、配送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卫生安全知识。

  第七条 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将登记情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

  第八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营业执照、生产场所地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资料。

  卫生计生部门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指导和提供相应服务。

  第九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选址和厂区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距离露天的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清洗、消毒、包装作业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

  (二)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无露天堆放垃圾;

  (三)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四)厂区内的厕所为水冲式,不得设置在作业场所内,其地面、墙壁应采用易清洗的材料。

  第十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按照回收粗洗、清洗消毒、包装、成品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工艺流程按照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二)餐饮具回收粗洗、清洗消毒、包装、成品储存按功能分间设置,采取隔离措施。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集中消毒后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三)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内应当配备更衣柜、鞋架、非手触式流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四)设置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配备空气消毒装置;

  (五)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便于清洗消毒。工作区地面应当有适当坡度,不积水,在包装和成品储存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六)工作台面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质,不得使用木质材料;

  (七)设置加盖密闭的垃圾存储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八)回收餐饮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应当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九)工作台面、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消毒;

  (十)作业场所内不得堆放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使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去残渣、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设备设施,不得采用手工操作。公共餐饮具的包装应当采用塑料密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

  公共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当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相对密闭,运输工具应当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物料和仓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塑料包装材料以及餐饮具存放容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已消毒与未消毒的餐饮具、消毒后检验合格与不合格的餐饮具分开存放,并设置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和质量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卫生和质量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相关管理人员;

  (二)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次生产记录、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各项记录应当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保存期限一年;

  (三)有进、出餐饮具

  的种类、数量记录和餐饮具使用单位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各项记录应当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保存期限一年;   (四)餐饮具独立包装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卫生管理规范。进入生产场所前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穿戴工作衣帽,不得佩戴饰物。

  第十五条 集中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对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进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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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公共餐饮具实施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具备检验能力的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如实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出具该批次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检验合格报告;未经检验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机构出具该批次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检验合格报告。受委托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时,应当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向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索取本批次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检验合格证明,并对购进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是否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感观指标进行查验。不得使用没有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感观指标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在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作业场所,了解企业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按照规定进行采样。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定期随机抽检,监督和检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监督和检验中发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选址和厂区环境、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物料仓储、卫生和质量管理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以及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的,卫生监督结论应当评定为不合格。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使用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实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对卫生计生部门抽检不合格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应当公告召回,通知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回收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实行年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结果由卫生计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相关信息,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选址和厂区环境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从业场所、设施设备、物料仓储、卫生和质量管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无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集中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批次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出厂以及未经检验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未向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索取本批次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没有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感观指标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学校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

  学校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刮掉沾在餐饮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饮具表面。

  3.最后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较多的,应用手工方法先刮去大部分后,再进入洗碗机清洗。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三)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2.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餐具保洁柜内。

  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计划

  项目频率使用物品方法

  地面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扫帚、拖把、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1.用扫帚扫地

  2.用拖把以清洁剂、消毒剂拖地

  3.用刷子刷去余下污物

  4.用水彻底冲净

  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

  排水沟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时铲子、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1.用铲子铲去沟内大部分污物

  2.用水冲洗排水沟

  3.用刷子刷去沟内余下污物

  4.用清洁剂、消毒剂洗净排水沟

  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及门窗每月一次或有需要时抹布、刷子及清洁剂1.用干布除去干的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风干

  冷库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时抹布、刷子及清洁剂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清洁的抹布抹干/风干

  工作台及洗涤盆每次使用后抹布、清洁剂及消毒剂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工具及加工设备每次使用后抹布、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排烟设施表面每周一次或有需要时抹布、刷子及清洁剂1.用清洁剂清洗

  2.用刷子、抹布去除油污

  3.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4.风干

  废弃物暂存容器每天完工或有需要时刷子、清洁剂及消毒剂1.清除食物残渣及污物

  2.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食堂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

  检查项目结果

  环境卫生厨房内墙壁、天花板、门窗等是否有涂层脱落或破损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效

  废弃物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是否清洁

  食物热加工中心温度是否大于70℃

  10℃-60℃存放的食物,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是否未超过2小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用前是否经充分加热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是否明显区分,存放场所是否分开、不混用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专间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餐饮具、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是否经有效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水池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消毒后餐具是否贮存在清洁专用保洁柜内

  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是否规范佩戴口罩

  从业人员操作前及接触不洁物品后是否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是否洗手、消毒

  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有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行为

  从业人员是否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戒指

  从业人员上厕所前是否在厨房内脱去工作服

  健康管理从业人员是否有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明而上岗操作

  从业人员是否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

  食品采购是否索取销售发票,批量采购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及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食品贮存库房存放食品是否离地隔墙


 冷冻、冷藏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贮存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贮存是否存在生熟混放

  食品或原料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同一场所

  违禁食品是否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是否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

  是否生产经营其他违禁食品

  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一、洗手程序

  (一)在水笼头下先用水(最好是温水)把双手弄湿。

  (二)双手涂上洗涤剂。

  (三)双手互相搓擦20秒(必要时,以干净卫生的指甲刷清洁指甲)。

  (四)用自来水彻底冲洗双手,工作服为短袖的应洗到肘部。

  (五)用清洁纸巾、卷轴式清洁抹手布或干手机弄干双手。

  (六)关闭水笼头(手动式水笼头应用肘部或以纸巾包裹水龙头关闭)。

  二、标准的手消毒方法

  清洗后的双手在消毒剂水溶液中浸泡或20-30秒,或涂擦消毒剂后充分揉搓20-30秒(餐饮业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见附件7)。

  qs认证

  qs认证制度意即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它是英文quality safe ty即"质量安全"的缩写。

  我国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在20**年推出的。据介绍,该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查,要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条件。第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第三,合格产品到市场出售时,必须有qs标志。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每个qs标志都有惟一一串12位数字序列号,上网或打电话可检验qs真伪的。

  全国从20**年起,分三批对28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批qs认证食品

  国家从20**年10月到20**年底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产品实行了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即qs认证。

  ★第二批qs认证食品

  从20**年10月开始到20**年7月1日,国家对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进行了第二批qs认证。

  ★第三批qs认证食品

  20**年年底,国家又对13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至此,共计28类食品纳入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qs认证的是有包装的食品。

  现做现卖、未加包装的食品在认证范围之外。超市自制食品、熟食店的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担忧。

篇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  幼儿园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洁。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两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

  九、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十、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一、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二、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十三、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篇4:某公司食堂餐饮具消毒卫生制度

  附件六:

  公司食堂餐饮具消毒卫生制度

  1、餐饮具洗刷消毒要以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2、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严禁使用。

  3、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4、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消毒后的消毒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7、餐饮具保结柜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8、餐饮具消毒专人负责,按照有关消毒方法进行操作,并作好每次消毒登记记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篇5:某幼儿园餐饮具消毒卫生制度

  幼儿园餐饮具消毒卫生制度

  1、洗消间采用药物消毒应设3个洗刷消毒池,专池专用,设有密闭专用的餐具保洁柜。

  2、餐饮具消毒坚持四道工序:去残渣、洗涤剂洗、净水冲、消毒。烟缸不得与餐具混刷、混放。

  3、使用氯制剂的消毒液时,必须准确配制,消毒液应密封保存。设有存放消毒液、配制工具、洗涤剂的储存处。

  4、采用药物消毒时,将洗净的餐具完全浸泡在250ppm的消毒液内保持5分钟后,用净水冲净,放入保洁柜防止二次污染。

  5、消毒液要根据消毒餐具的量定时更换,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使之达到消毒的目的。

  6、使用消毒柜消毒时,消毒柜内温度达到120℃保持20分钟。利用消毒柜储存餐具时,餐具消毒柜一次所消毒的餐具量应能够满足一餐所用的餐具量。消毒柜应保持正常运转。

  7、餐饮具消毒须达到光、洁、涩、干。采用药物消毒时须达到清洁干净、无污迹、无异味。

  8、餐具消毒间的水池必须专用。每天餐后必须清扫,保持地面、台面、水池干净整洁。

  9、垃圾要密闭存放,及时清理,垃圾容器要清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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