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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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

  市区各物业服务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428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锡价规[20**]3号)相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类别要求

  1、本区域物业基本服务收费概况(含代收代付项目及收费标准)。

  2、本区域物业基本服务标准(实行等级服务的,按规定公示相应等级服务标准,中标书或物业服务合同中另向业主承诺增值服务标准的,应另加增值基本服务标准。不实行等级服务的,按中标书或服务合同中确定的服务标准公示。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两种及以上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分别公示相应的服务标准)。

  3、本区域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单位或由物业服务单位委托社会专业公司(人员)为业主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

  4、本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本区域其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装修人员出入证管理工本费,门禁卡增补工本费,各类押金、保证金等)。

  6、定期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收支情况(主要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维护费、利用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所得的经营收支情况等)。

  以上各类公示格式内容详见附表,表格外下端文字不属公示内容。

  二、公示牌制作要求

  1、颜色:白色底版,黑色线格和字符。

  2、尺寸:室外版:高1.10米,宽2米。共设约两块,每块分设三版块。室内版:高0.90米,宽0.60米,深灰色边框。共设约六块。

  3、字体:公示牌表格字头为宋体,表格内文字为仿宋体。

  4、材质:室内牌以亚克力板为主;室外牌以铝合金板为主。

  三、公示设置要求

  1、物业服务区域内通常不少于两套公示牌(每套约为6块)。一套悬挂于室内物业管理办公区大堂显著位置;一套设置于室外管理区域内主入口处右侧,公示牌下沿离地约1.5米。

  2、物业服务单位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按公示要求设置公示,应征得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改变公示设置要求。

  四、相关规定

  1、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项目及收费。

  2、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专项服务登记制度和物业服务分类收费帐册,接受业委会、街道社居委、价格主管部门监督。

  3、物业服务单位按上述要求完成本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截至的时间为:住宅区:20**年5月1日前;非住宅:20**年9月1日前。新建房屋区域应在交付使用前按规定完成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市物价局将在20**年5月起组织各区物价局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及公示的督查。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无锡市物价局

  20**年12月15日

  资料来自 房 地 产e网

篇2: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2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和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此前有关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篇3:新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年)

  新沂市物价局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文件

  新价字〔20**〕54号

  新房发〔20**〕19号

  市物价局 市房产服务中心关于印发

  《新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新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沂市物价局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20**年6月27日

  抄送: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室,新安街道办、墨河街道办、北沟街道办、唐店街道办,各镇人民政府,市物价检查分局,各基层物价所

  新沂市物价局办公室  20**年6 月27 日印发

  新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其他服务收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实际,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分类政府指导价,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调整、确认并公布。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基础上,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上下浮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报价投标。

  第六条 本办法生效后,原通过招投标确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按下列原则予以确认。

  原中标价格低于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按原中标价格继续执行;

  原中标价格高于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中标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生效后,原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因服务成本、服务等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及年检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费和水箱清洗费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再单独向业主收取或者分摊。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附属房屋用途变更的,业主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以合同约定是否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的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预计超过6个月的物业,业主应事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写明空置时间,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空置期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及公共分摊费用按规定标准70%的比例缴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

  对有电梯的普通住宅一楼住户,物业公共服务费应适当酌减,对电梯通向地下车库或储藏室(以下简称地下室)的一楼住户,减少幅度为该小区收费标准的15%;对电梯不通向地下室的一楼住户,减少幅度为该小区收费标准的30%。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业主在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清运、电梯使用等具体事项及相关费用由双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第三章 汽车停放收费和租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7座以下小型客车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住宅小区停车场作为经营性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不得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汽车停放费及租金的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业主7座以上客车、载货汽车、外来车辆经允许进入小区的,停车低于1小时的免收停车费。超过1小时的,汽车停放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停放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可以收取停车费,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开展其他服务的,由受益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和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后,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收取,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管理办法按省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公共地下停车场停放汽车需向有关单位支付租金的,可以向车位使用人收取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租金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租金标准,并持租赁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停放有安全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四章 其他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或约定不明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合理、公开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代收代交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电梯乘用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免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证(卡)丢失、毁损的、或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行为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业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巧立名目向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个人)及为业主服务的企业(个人)收取各类服务费、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第三十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以及其他应当用于业主的收入,应单独核算,用于弥补公共用水、用电费用;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及收费实行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在物业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沂市物价局、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新沂市物价局、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印发的新价字[20**]42号、新房发[20**]25号,新价字[20**]39号、新房发[20**]14号,新价字[20**]40号、新房发[20**]15号文件同时废止。

篇4:物业前期介入让后期物业服务顺利进行

  物业前期介入让后期物业服务顺利进行

  游长生/《城市开发》物业版/20**年6月

  物业前期介入,能及时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设计细节,协助开发商不断改进,提高工程质量。如此一来,可以未雨绸缪,避免后续管理中原本属于开发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后期物业管理无能为力保证房屋使用功能的情况发生。我们认为,加强对所管项目的全面了解,有利于后期物业管理服务的顺利进行,物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去介入:

  首先,从项目设计开始提前介入,参与建设项目的优化设计,为完善建设提出合理化的意见。

  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人员往往不可能全面考虑到后期物业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者很少从后续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角度考虑问题,造成项目建成后功能布局上存在缺陷。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维护者,对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比较清楚,可以从业主和管理者的角度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讨论,完善设计细节,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使项目的功能设计更有利于后期的使用和管理,有效避免因设计缺陷或不足给业主使用和物业管理带来的麻烦。

  比如在景观和绿化方案的设计上,设计者从追求景观的宏伟、华丽的角度而设计的大型喷泉水系,人造河流等,在气势及效果上着实壮观,但是这种景观的设计恰恰忽视了一个问题,即日后的管理成本。这些景观水系要大量排水,必然提高物业管理成本,而增加的成本按照份额分摊到每一个业主身上,只能加重小区的管理负担,从经济性来看并不合理。而物业的前期介入可以使设计人员在设计中能更合理的进行规划。

  设计,避免开发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其次,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及早发现并解决问题。

  开发商的很多精力更多放在工程度、资金筹措和房屋促销推广上。物业服务在工程施工这个关键时期,选派相应的工程人员介入施工质量管理,提前熟悉项目中各种设备的操作和线路,可以为以后的物业管理带来极大的方便。很多小区的工程质量不如人意,常常出现漏水或者地面渗水等问题,若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后,能及早熟悉建筑结构及内部管道等,可以迅速做好维修工作,避免了项目建成后给使用和管理维护服务带来的缺憾。

  第三,提前熟悉所安装的设施设备,确保在物业从一开始就能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

  在接管验收阶段,开发商往往只注重物业整体的交付使用,很少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接管后细微全面的需要。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提前介入,开发商可以得到物业服务公司的紧密配合,使其专心的开发建设。物业接管的项目从使用功能上严格把关,促使开发商高度引起重视,并要求承建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后正常运行。我们曾接管的一个小区,备用发电机组启动后噪音太大,周围无法工作,我们建议安装了消音装置,改善了周围的环境。由此看来,早介入、早发现、早更改,能大大减少物业管理工作中物业的返修工作量,有利于业主,也有利于施工企业。

  实践证明,让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对完善项目功能,把关项目建设质量,确保小区在建成后漫长的使用期,顺利的维护保养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同时,在前期介入中,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便于理顺同环卫、水电、煤气、通讯、治安、维修、绿化等各部门间的关系,建立顺畅的服务渠道,有利于后期管理工作的进行。

篇5:论述充分发挥绿色物业管理在物业服务和管理中作用

  论述充分发挥绿色物业管理在物业服务和管理中的作用

  本文从绿色物业管理的意义入手,着重论述了如何治理并降低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空气、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提出优化物业生产工艺及管理流程等措施,以降低水、电、燃煤等能源消耗,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绿色物业管理的保障措施进行了阐述。

  20**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在中国绿色社区高峰论坛上发言时提出:物业管理呼唤绿色。从而将“绿色物业管理”推上物业管理的舞台。

  一、绿色物业管理的概念

  绿色物业管理的主要涵义是: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及服务过程中,要合理开发和利用物业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要充分考虑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有效维护物业区域的生态平衡,通过管理促进治理,为业主、使用人创造一个有利于进行生产和生活的优良环境,达到物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以实现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

  二、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绿色物业管理的意义

  绿色物业管理可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物业服务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既要考虑当前竞争能力,又要考虑未来发展潜力,不能以牺牲后期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现在的发展,满足现在利益。因此节能降耗、保护环境、集约使用资源等绿色物业管理手段成为物业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

  绿色物业管理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当前,全民的环保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人们在进行生产和居住的同时,更加关注环境质量,包括生活居住的大气环境、声环境、视环境等等,对广义绿色的追求反映出物业消费水平正在进行一个飞跃性的提升,而绿色物业管理正迎合并满足了业主的的这一新的物业消费理念。

  三、绿色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重点治理并降低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环境污染

  一是空气污染。对物业企业而言,造成空气污染的因素主要是锅炉供热系统直接燃煤、燃油、燃气,向大气排放气体。因此实施绿色物业管理首先要优化锅炉运行系统,通过采取除尘(包括电、布袋、旋风、水膜除尘)、脱硫(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氧化镁湿法脱硫、半干法脱硫、干法脱硫)、脱硝(在催化剂的帮助下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等措施,降低锅炉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二是水体污染。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污水及雨水排放工作。加强对雨水、污水的排放、处理和再利用。对污水可采用生化、沉淀、浓缩等处理措施使其变废为宝,成为物业区域内的再生水资源,用于冲洗道路、浇灌绿地等。

  三是固体废弃物污染。影响物业环境的固定废弃物主要是生产和生活垃圾。垃圾处理必须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从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再利用、正确处理三方面减少污染。做到垃圾分类袋装,垃圾箱分类设置,提高废弃物循环再利用能力,对不能再利用的废弃物要选择适当的如焚烧、压缩、填埋等处理方式和措施。

  (二)优化物业生产工艺及流程以降低能源消耗

  一是降低燃料消耗。对供热用燃煤、燃油添加催化剂,提高燃烧效率;根据供暖运行状况及时对锅炉进行清焦清灰处理,保证锅炉的热换热效率;依据天气变化及时调整锅炉供热能力,降低燃料消耗,实现节能。

  二是降低水消耗。水消耗主要包括居民、办公场所及工业单位生产用水、锅炉供暖用水、绿化灌溉用水三大部分。重点加强对水表、管网、线路、阀门等重点部位的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以及窃水等现象发生。在绿地灌溉用水上充分利用雨水回收、污水再处理工艺流程及技术。

  三是降低电消耗。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对低效设备进行淘汰或系统节能改造;科学规划小区照明系统,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探索使用再生能源,对小区路灯、庭院灯等使用太阳能灯,在灯具上可使用发光二极管led作为光源的固态照明灯。

  (三)建设绿色生态小区,提高业主生活质量

  绿色生态小区,是指小区拥有协调科学的规划设计,净化、美化、绿化的生态景观,完好齐备的生活服务设施,配置合理的休闲场所,高效能的安防管理,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以及传承文化、弘扬道德的社区文化。

  一是建立绿色生活环境。创造安静、温馨、祥和、净化的环境。在住宅小区内选用适合生长条件的植物种类,使植物品种作到多样化。植物配置作到乔、灌、草搭配,点、线、面结合,在消杀时采取无污染的消杀方式及适当的防护措施。

  二是保证公用设施完好。保证人行便道、无障碍通道平整、贯通。加强对小区内道路、休闲广场、公共停车场、排水、照明、卫生及活动设施的维护,以保证公共设施的完好,使其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在雨季、雪季及时做好道路的清理工作,保证用户方便出行。

  三是加强消防管理。合理设置小区的出入口,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与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消防预案与演习等相关工作,预防火灾的发生,为业主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

  四是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治安管理制度,在小区安装监控设施,定时巡查,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出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维护业主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四)建立倡导节能减排、保护自然的新型人文环境

  实施绿色物业管理,仅靠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广大业主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宣传、定期开展活动等方式在小区内创造新型的节能居住环境和人文环境。大力倡导绿色装修、合理使用电器、合理采暖、使用节能的家庭照明方式、节水的卫生器具、减少使用塑料袋、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积极参加全民植树等,引导业主自发地建设绿色、生态、文明的居住环境。

  四、如何有效实施绿色物业管理

  一是要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绿色物业管理涉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与发展经济相统一的协调性问题,因此既要有效贯彻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


法规、条例等,力求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和平衡,又要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局部与局部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要采取联合作战。由于物业服务涉及的内容庞杂,因此实行绿色物业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实行或采用一、两项具体技术就能解决根本问题的,而是通过采取具有集成化、系统化的措施达到节能减排,使业主的居住、生产、办公及商业环境得到综合治理和改善,因此各服务系统必须联合作战,统一部署,全局规划。

  三是要具体制定绿色物业管理的方案和措施,可引入iso14000国际环境认证体系作为辅助手段。分阶段实施绿色物业管理,在宣传阶段,积极引导企业员工及广大业主参与绿色物业管理;在实施阶段,注重做好绿色物业管理的日常性工作;在提高阶段,定期对物业区域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实施绿色物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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