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5年)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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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5年)

  忻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

  一级标准(1.05元/月.㎡)

  一、基本要求(0.08元/月.㎡)

  1、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了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职责制度;

  2、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建立有完善的住户档案;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方案。有健全的房屋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洁、绿化、协助维护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

  5、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验,有检验记录,并将移交代管的各种资料按照合同要求保存完好;

  6、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7、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8、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及时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9、能够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

  10、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据实结算的费用每月公布一次;

  11、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2、每年至少二次书面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95%以上。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0.30元/月.㎡)

  住宅区域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完善,并有智能化管理的:

  1、配备专业人员维修养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公共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每日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5、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载人电梯正常运行;

  6、对住宅区域内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管理,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为确保消防通道舒畅,发现有圈占、堵占消防通道的,应加以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7、设备房每日清洁一次,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住宅区域内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景观照明、监控设施、门禁系统等运行良好,经常有人维护修理;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0.12元/月.㎡)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报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3、高层住宅每日巡查一次楼宇对讲门,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与供应商有约定的及时联系供应商协助修复);

  4、每日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5、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每日巡查二次装修

  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7、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8、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20元/月.㎡)

  1、住宅区域主出入口24小时岗位值勤,其中12小时站岗值勤;

  2、制订详细的巡查方案。小区围墙、院落、车库、车场每2小时巡查1次。重点部位增加巡查频次,并做好记录。

  3、每日定时巡查楼梯间等楼内公共区域,保持楼梯间畅通,无擅自占用、乱堆乱放现象。

  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专人值守。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30日;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规范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8、对火灾、治安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0.20元/月.㎡)

  1、对住宅区域内设置的垃圾桶、果壳箱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果壳箱周边清洁;

  2、对住宅区域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场地每日清洁一次,全天保洁;

  3、楼道每日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每日清擦一次。公共部位门、窗每月清擦一次;

  4、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5、保持路灯、楼道灯、景观灯的清洁及使用效果;

  6、对住宅区域内的园林景观、建筑小品、各类装饰物、健身器材保持清洁及观赏效果和使用功能;

  7、共用雨、污水、井、化粪池每月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8、根据气候及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夏季每月两次消毒和灭虫除害;

  9、高层住宅一层共用大厅、电梯侯梯厅每日清洁一次,电梯轿厢墙壁每日清擦一次,电梯轿厢地面保持清洁;

  10、高层住宅一层共用大厅、电梯侯梯厅要设置果壳箱;

  11、卫生保洁设专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绿化养护管理(0.15元/月.㎡)

  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

  1、有完善的绿化养护措施,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花卉、绿篱等应定期修剪、养护,杂草面积应小于2%;

  3、对花卉、草坪、绿篱、树木等适时补植更新,缺株率应小于3%,存活率应大于95%,行道树缺株率应小于3%,土地裸露面积应小于5%;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松土和喷洒药物,做好防寒和预防病虫害;

  5、大型活动和重大节日随季节摆花装扮,美化环境、增加气氛;

  6、设有景观湖的,应保持三季有水,水质良好,每月至少补水1次,每年清淤1次。

  二级标准(0.85元/月.㎡)

  一、基本要求(0.0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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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岗位有规范的岗位职责,并将制度上墙接受监督;

  2、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建立有完善的住户档案;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有健全的房屋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洁、绿化、协助维护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

  5、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验,有检验记录,并将移交代管的各种资料按照合同要求保存完好;

  6、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7、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8、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及时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9、能够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

  10、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据实结算的费用每季公布一次;

  11、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2、每年至少二次书面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90%以上。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0.25元/月.㎡)

  住宅区域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完善,并部分设施设备实行智能化管理的:

  1、配备专业人员维修养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公共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每两日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5、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6、对住宅区域内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管理,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为确保消防通道舒畅,发现有圈占、堵占消防通道的,应加以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7、设备房每二日清洁一次,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住宅区域内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景观照明、监控设施、门禁系统等运行良好,经常有人维护修理;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0.11元/月.㎡)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的及时组织维修;

  3、高层住宅每二日巡查一次楼宇对讲门,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与供应商有约定的及时联系供应商协助修复);

  4、每二天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5、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每日巡查一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7、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8、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15元/月.㎡)

  1、住宅区域主出入口24小时岗位值勤,其中9小时站岗值勤;

  2、制订详细的巡查方案。小区围墙、院落、车库、车场每3小时巡查1次。重点部位增加巡查频次,并做好记录。

  3、每日定时巡查楼梯间等楼内公共区域,保持楼梯间畅通,无擅自占用、乱堆乱放现象。

  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15日;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规范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8、对火灾、治安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0.14元/月.㎡)

  1、对住宅区域内设置的垃圾桶、果壳箱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果壳箱周边清洁;

  2、对住宅区域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场地每日清洁一次,定时保洁;

  3、楼道每二日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每二日清擦一次。公共部位门、窗每二月清擦一次;

  4、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5、保持路灯、楼道灯、景观灯的清洁及使用效果;

  6、对住宅区域内的园林景观、建筑小品、各类装饰物、健身器材保持清洁及观赏效果和使用功能;

  7、共用雨、污水、井、化粪池每两月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8、根据气候及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夏季每月一次消毒和灭虫除害;

  9、高层住宅一层共用大厅、电梯侯梯厅每日清洁一次,电梯轿厢墙壁每日清擦一次,电梯轿厢地面每日清洁两次;

  10、高层住宅一层共用大厅、电梯侯梯厅要设置果壳箱;

  11、卫生保洁设专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绿化养护管理(0.13元/月.㎡)

  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基本达到规划要求的:

  1、有完善的绿化养护措施,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花卉、绿篱等应定期修剪、养护,杂草面积应小于5%;

  3、对花卉、草坪、绿篱、树木等适时补植更新,缺株率应小于5%,存活率应大于95%,行道树缺株率应小于5%,土地裸露面积应小于5%;

  4、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定期修剪整形,需要时补栽、补种,保持观赏效果;

  5、适时组织浇灌、施肥、松土和喷洒药物,做好防寒和预防病虫害;

  6、大型活动和重大节日装扮小区,美化环境、增加气氛。

  三级标准(0.65元/月.㎡)

  一、基本要求(0.06元/月.㎡)

  1、物业管理单位机构设置合理,岗位明确;

  2、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建立住户档案;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有健全的房屋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洁、绿化、协助维护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

  5、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验,将移交给的各种资料保存完好;

  6、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7、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服务主动、热情;

  8、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12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9、基本能够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

  10、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据实结算的费用每年公布一次;

  11、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2、每年至少一次书面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85%以上。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0.20元/月.㎡)

  住宅区域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完善:

  1、配备专业人员维修养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公共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每三日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5、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6、对住宅区域内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管理,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为确保消防通道舒畅,发现有圈占、堵占消防通道的,应加以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7、设备房每三日清洁一次,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住宅区域主要道路及停车场设有交通标志;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5%,景观照明、监控设施、门禁系统等运行良好,经常有人维护修理;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0.09元/月.㎡)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

  2、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3、高层住宅每三日巡查一次楼宇对讲门,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与供应商有约定的及时联系供应商协助修复);

  4、每三天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5、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依业主手册进行管理;

  6、两日巡查一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7、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  8、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11元/月.㎡)

  1、住宅区域主出入口24小时岗位值勤;

  2、制订详细的巡查方案。小区围墙、院落、车库、车场每4小时巡查1次。重点部位增加巡查频次,并做好记录。

  3、每日定时巡查楼梯间等楼内公共区域,保持楼梯间畅通,无擅自占用、乱堆乱放现象。

  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一周;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规范管理,保证停放有序;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8、对火灾、治安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0.11元/月.㎡)

  1、对住宅区域内设置的垃圾桶、果壳箱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果壳箱周边清洁;

  2、对住宅区域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场地每二日清洁一次,适时保洁;

  3、楼道每三日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每三日清擦一次。公共部位门、窗每季清擦一次;

  4、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5、保持路灯、楼道灯、景观灯的清洁及使用效果;

  6、对住宅区域内的园林景观、建筑小品、健身器材保持清洁及观赏效果和使用功能;

  7、共用雨、污水、井、化粪池每季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8、夏季根据实际情况消毒和灭虫除害;

  9、高层住宅一层共用大厅、电梯侯梯厅每三日清洁一次,电梯轿厢墙壁每三日清擦一次,电梯轿厢地面每日清洁一次;

  10、高层住宅一层共用大厅、电梯侯梯厅要设置果壳箱。

  六、绿化养护管理(0.08元/月.㎡)

  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低于规划要求50%以下的: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应小于10%;

  3、对花卉、草坪、绿篱、树木应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应达到90%,土地裸露面积应小于10%;

  4、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四级标准(0.45元/月.㎡)

  一、基本要求(0.05元/月.㎡)

  1、物业管理单位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制度;

  2、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建立住户档案;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5、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验,将移交给的各种资料保存完好;

  6、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7、设有服务电话,及时与住户沟通;

  8、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部分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

  9、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10、每年至少一次书面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80%以上。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0.12元/月.㎡)

  住宅区域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完善:

  1、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并有记录;

  2、公共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3、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对住宅区域内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5、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6、住宅区域主要道路及停车场设有交通标志;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景观照明、监控设施等运行良好,经常有人维护修理;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0.07元/月.㎡)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2、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的及时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定期维修;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进行管理;

  5、每三日巡查一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6、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7、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07元/月.㎡)

  1、住宅区域主出入口24小时设门卫;

  2、设护楼护院人员进行巡查;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

  4、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5、对火灾、治安等

  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0.08元/月.㎡)

  1、对住宅区域内设置的垃圾桶、果壳箱做到日产日清;

  2、对住宅区域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场地每两日清洁一次,注意保洁;

  3、楼道每周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每半月清擦一次。公共部位门、窗半年清擦一次;

  4、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5、对住宅区域内的园林景观、健身器材保持清洁及观赏效果;

  6、共用雨、污水、井、化粪池每半年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7、夏季根据实际情况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0.06元/月.㎡)

  1、对花卉、绿篱、树木实施绿化养护管理,定期进行修剪;

  2、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五级标准(0.35元/月.㎡)

  一、基本要求(0.04元/月.㎡)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建立住户档案;

  3、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4、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验并将移交给的各种资料保存完好;

  5、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6、每年至少一次书面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0.11元/月.㎡)

  住宅区域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基本完善的:

  1、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根据需要组织维修;

  2、对住宅区域内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3、设备房保持整洁;

  4、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75%;监控设施等运行良好,经常有人维护修理;

  5、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0.06元/月.㎡)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2、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的根据需要组织维修;

  3、每两周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定期维修;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进行管理;

  5、每三日巡查一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6、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7、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06元/月.㎡)

  1、住宅区域主出入口24小时设门卫;

  2、发生安全事故时,有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3、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4、对火灾、治安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小区内道路畅通。

  五、保洁服务(0.06元/月.㎡)

  1、对住宅区域内设置的垃圾桶、果壳箱做到日产日清;

  2、对住宅区域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场地每三日清洁一次,注意保洁;

  3、及时清除道路积水,雪天及时清理人行通道;

  4、共用雨、污水、井、化粪池每年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7、夏季根据实际情况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0.02元/月.㎡)

  对小区的花、树木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篇2:公布孝感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的通知(2013年)

  关于公布孝感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孝南区物价局、孝南区住房保障局、孝感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孝感城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4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107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8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孝感城区物业管理市场实际,在进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孝感城区普通住宅小区(含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小区和物业小区内公益性公共场所,下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孝感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住宅区(别墅区、高档住宅区等)、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划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办法。根据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上涨、物业服务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孝感城区物业服务具体等级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普通多层住宅:一级0.85元/m2·月,二级0.65元/m2·月,三级0.55元/m2·月,四级0.35元/m2·月;配有电梯的普通高层住宅:一级1.35元/m2·月,二级1.15元/m2·月,三级1.05元/m2·月,四级0.85元/m2·月,普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中含电梯电费及维护费0.50元/m2·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硬件配套设施、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上浮幅度不超过15%(其中荣获市级及以上优秀住宅小区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物管双方充分协商后,拟定具体收费标准方案,报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到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执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在四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手续。

  三、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四个服务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报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备案(备案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四、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所在小区相应等级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下浮10%执行。

  五、实行后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所服务小区的基本设施条件、规模及对业主提供的实际服务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等因素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依照《孝感市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详见附件2、3),经实地考核后审定;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住宅小区执行一个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价区的确定,不实行终身制,因管理水平和服务项目内容质量等发生变化的,经考核后相应提高或降低服务收费等级价区。物价、房管部门每年将结合物业服务收费年度审验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内容、质量标准等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

  情况进行明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业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自房屋交付之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八、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交付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合同中已承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在承诺期限内,承诺标准低于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按承诺标准执行,承诺标准高于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则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后交付的新建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申报备案后方可执行。

  九、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期限和计费面积问题。物业服务收费期限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商议收取,合同约定,期限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收取,如采取按年收取方式原则上不得在年初一次性收取。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面积)计收,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未进行用水、用电户表工程改造、直抄到户的物业小区,计量总表与分表之间发生的损耗(应扣除物业公司办公用电、用水,公共照明用电、公共用水及二次供水设施用电等小区公共用电用水),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在用户间据实合理分摊,但最高不得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低压供水、供电损耗标准。

  十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二次供水设施、路灯等)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已包含在物业服务收费之内,不得再另行向业主收取或分摊。城管环卫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物业服务企业可接受委托代收代缴。

  十二、普通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业主专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包括维护小区内正常交通秩序、车辆有序停放、场地维护维修、保洁、照明、人工等服务,物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做到自愿有偿、协商一致、公开透明、规范合法,可收取机动车辆停泊服务费,物业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机动车辆停泊服务收费标准为:露天共用场地停车60元/车位·月,架空层(室内)停车30元/车位·月,地下封闭式停车场停车45元/车位·月,以以上基准价为基础,上浮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限。在优先保证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的前提下,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业主)确定,确定实施收费的小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半小时以上3小时及以内2元/车·泊位,超过3小时每车每泊位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收费,每车每泊位每日累计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但对进入物业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30分钟内)不得收取机动车辆停泊服务费。上述机动车辆停泊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车位使用权出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由权利人与业主或租赁人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签订装修协议,约定有关权利责任义务及注意事项,并可按建筑面积收取不超过3元/m2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和每户(包括业主和装修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押金)及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10元。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装修完工后180天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其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物价、房管部门备案并申请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

  十五、本通知适用于孝感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及孝南区行政辖区范围,市辖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通知规定适用于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普通住宅小区。

  十六、孝南区所辖乡镇场物业服务收费日常监管工作,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办理和收费年度审验以及监督执行工作,由孝南区物价局负责。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十八、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将根据物业管理市场情况的变化,对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适时进行调整。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10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申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资料清单;

  2、孝感市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3、孝感市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使用说明;

  4、孝感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篇3:杭州市萧山区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萧价[20**]1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萧价〔20**〕36号)实施三年多以来,对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物业服务成本明显上升,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出现了困难,为保障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

  收费等级 基准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有电梯住宅 无电梯住宅

  甲级 1.60 1.20

  乙级 1.30 0.90

  丙级 1.00 0.60

  丁级 0.80 0.40

  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各等级收费标准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

  二、普通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其收费标准必须符合我区前期普通住宅的相关规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方案中明确。

  三、调整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80(含)平方米以下为250元;80平方米以上-140(含)平方米为350元;140平方米以上-200(含)平方米为450元;200平方米-260(含)平方米为600元;260平方米以上协商收取。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已收取装饰装修清运费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其他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仍按《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萧价〔20**〕36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3月17日

篇4:上海市调整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

  上海市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

  沪房管物〔20**〕38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

  为了加强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29号)明确的用三年时间,通过逐年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逐步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实际运营成本接轨的工作要求,现就公有住宅售后小区中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年度)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未组建业主大会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区

  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的管理费、保洁费和保安费按照不同户型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多层住宅管理费每户每月7-11元,高层住宅管理费每户每月8-14元。

  保洁费每户每月7-11元。

  保安费每户每月11-19元。

  各户型具体收费标准(元/月-户)如下:

  小套户型包含一室户、一室半、一室一厅和一室二厅等户型;中套户型包含二室、二室半、二室一厅和二室二厅等户型;大套户型包含三室、三室半、三室一厅、三室两厅及以上户型。

  配备电梯的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其中,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从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0.40元。

  绿化养护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除配备电梯住宅的电梯和水泵外)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费用均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

  调整后的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已组建业主大会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区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管理、保洁和保安等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标准超出《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的,相关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提高。

  三、其他事项

  公有住宅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小区公有住宅售后房屋保洁费和保安费收费标准,交纳保洁费和保安费。

  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收费标准调整程序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年11月22日

篇5: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业程序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业程序

  一、目的

  规范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确保如数、及时、安全的收回各项费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部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

  三、职责

  1、出纳员或收费员负责按本程序办理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及现金收取工作。

  2、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计费与审核。

  3、财务部会计负责对各项有偿服务费用的计算及填制收费通知单。

  4、服务处管理员负责通知单的派发及催缴工作。

  5、财务部主管负责费用收缴工作的监督。

  四、程序要点

  1、费用收取的范围

  (1)管理服务费。

  (2)机电维修、清洁、绿化等各项特约服务费。

  (3)代收代缴的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

  (4)兼营的餐饮、娱乐等各项服务费。

  (5)其他各项多种经营服务费用。

  2、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1)对每月银行的第二次托收未果,也未到物业部用现金交纳管理服务费的住户,公司财务部应自每月一日起按1‰计收期滞纳金。

  (2)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本金×(1 1‰)n(n为滞纳天数)。

  3、管理费的收缴

  (1)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仅供参考)

  a、多层带电梯:1.20元/月/平方米;

  b、多层不带电梯:1.00元/月/平方米;

  c、别墅:3.00元/月/平方米;

  d、商铺:3.00元/月/平方米~15.00元/月/平方米;

  e、写字楼:3.00元/月/平方米;

  f、公寓:1.20元/月/平方米。

  (2)管理费的收缴程序:

  a、公司财务部从业主入伙之日起计收管理费。业主收到入伙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来办理入伙手续的应视入伙,开始计收管理费;

  b、财务部会计每月20日前应根据业主资料编制下月《应收管理费用明细表》,内容包括:编号、房号、业主姓名、房屋面积、管理费标准、应收金额、上月欠费、滞纳金、本月应收等;

  c、财务部会计将《应收费用明细表》于每月20日报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如无疑问,财务部主管在财务审核栏内答署姓名、日期;

  d、财务部主管应在22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应收管理费明细表》交财务部会计填写《收费通知单》;

  e、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25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收费通知单》交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有误的,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的,财务部主管在《收费通知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f、财务部主管在每月28日前将有效的《收费通知单》交公共事务部管理员派发;

  g、公共事务部的管理员根据住户资料填写信封,装入《收费通知单》,视住户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派发方式:

  --需要直接送达的,管理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交住户家中,并请住户签收;

  --如住户家中无人接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进住户信箱;

  --需要邮寄的,管理员应贴足邮资,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到邮局发送。

  h、公共事务管理员应详细的记录《收费通知单》的派发情况;

  y、出纳员根据《应收管理费收缴明细表》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在银行规定的托收日期前一日送交开户行;

  j、出纳员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两日内到银行读取已托收数据,并根据托收情况向已全额托收的业主出具加盖“转账收讫”章的有效收款收据;

  k、未办理银行托收的业主管理费,由业主到公司财务部用现金支付。出纳员在收取业主用现金交纳的管理费时应按《现金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收取;

  l、出纳员应于规定收费日后的五日内编制《费用收缴明细表》报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的,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后的应在财务审核栏内签署姓名及日期后交财务部会计;

  m、财务部会计将已全额收回的管理费用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对未能收取的费用,应在银行第一次托收后的3日内根据欠费资料填写《管理费用催缴通知单》;

  n、《管理费用催缴通知单》经财务部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交公共事务部在3日内派发;

  o、公共事务部原则上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催缴通知单送交住户或其家人的手中,并让接收人在回执上签收;特殊情况无法找到住户及其家人的,应将催缴通知单用邮寄的方法寄交住户;

  p、公共事务部应做好送达、邮寄的派发记录,保管好住户签收的回执,并将派发情况向部门主管汇报。

  4、有偿服务费用的收缴

  (1)机电处、服务处等处的工作人员在为住户提供各项有偿服务时,应根据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计费,并请住户对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

  (2)各部门主管应根据用户签字后的服务单对本部门员工计费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部门审核栏内签名确认。

  (3)各部门主管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服务单汇总后交财务部会计。

  (4)财务部会计应在每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服务单》上的相关记录填写《收费通知单》。

  (5)财务部会计应在28日前将《收费通知单》交财务部主管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派发。

  (6)委托银行代收的,出纳员应于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两日内,到银行抄录收缴数据,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7)出纳员在规定交费期限后的三日内,编制《费用收缴明细表》报财务负责人。

  (8)财务部主管对费用收缴明细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的,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的,对已交纳的费用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尚未交纳的费用,按照《应收账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水、电、煤气、电话费用的代收代缴

  (1)对已办理银行划账手续的住户,出纳员应及时到银行抄录托收记录。

  (2)对未办理银行划账,需用现金代缴的住户,出纳员应在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或电信局等相关部门规定的交费日期到相关单位去交纳相关费用。

  (3)财务会计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收费单据,填制《收款通知单》。

  (4)收款通知单经财务部主管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如无疑问,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公共事务部有关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后业主派发。

  (5)住户用现金缴交水、电、煤气、电话费用时,出纳员在向住户提供供水、供电、煤气、电信等公司的收费凭据的同时,还应按《现在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向住户开具收款收据。

  (6)出纳员在应规定交费日后的3日内编制《费用收缴明细表》报财务负责人。

  (7)经审核,如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如经审核无误的,对已如数收回的费用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尚未收回的费用,按照《应收账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催缴工作。

  6、兼营的餐饮、娱乐等服务费用的收缴

  (1)餐饮、娱乐部门的服务员应在客房消费时开具消费项目清单(四联)。

  (2)该部门的收费员应根据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对消费明细单上的消费项目进行准确计费、收费。

  (3)收费员应于每日下午3时前将当日(前日下午3时~当日下午3时)的收取的账款项填制收款清单,交财务部出纳员处;收费员同时应将消费清单的财务联交财务会计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4)每月31日,收费员应将当月1日~31日的收入明细汇总后交财务部主管审核,如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应根据《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7、费用收缴资料的保管

  (1)财务会计应于每月末将费用收缴资料汇总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后交财务部主管审核。

  (2)财务部经理经审核存有疑问应责令会计及时更正;如无疑问应将收费资料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8、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原则上应达到98%,费用收缴的情况作为公共事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五、记录

  1、《收费通知单》

  2、《费用催缴通知单》

  3、《应收管理费用明细表》

  4、《消费项目清单》

  5、《费用收缴明细》

  六、相关支持性文件

  1、《现金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2、《银行存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3、《应收账款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4、《会计核算标准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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