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清理非机动车鞋柜等占用消防通道通知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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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清理非机动车鞋柜等占用消防通道通知

  物业关于清理非机动车、鞋柜等占用消防通道的通知

  各位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们好!

  非常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消防通道作为各单元所有业主用于火灾时逃生的唯一通道,现在正被部分业主长期占用,有的业主甚至在消防栓箱前面放置鞋柜、高大盆花等,造成了严重的不安全因素也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服务中心已多次对这部分业主进行上门沟通,但仍有个别住户置其他业主的权利于不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在此服务中心恳请各位业主、住户,请将非机动车停到自家户内或保管站,勿再占用消防通道;请将鞋柜、花盆等物品移入自家户内,勿再遮挡消防设施设备,从即日起至4月18日,如有未搬移者,服务中心将于20**年4月19日起协助业主/住户予以搬迁或拆除,维护大多数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

  ee物业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占用公共地方摆放杂物的整改通知

  整改通知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首先感谢阁下对我公司各项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近期常有业主反映某些住户在梯间、消防栓附近占用公共地方摆放杂物的现象,如鞋、鞋架等,导致楼梯间有异味、走火通道阻塞,此举直接影响各住户的卫生整洁、消防安全,并有背于营造小区舒适环境的宗旨,为此我公司真诚请阁下在百忙之中把鞋柜放进家中。

  否则,我公司将于10月10号上午进行清理,敬请各住户能配合我公司工作,我们亦将通过不懈的努力确保本区环境整洁和居住安全。

  敝司对阁下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再次致以万分谢意!

  此致

  敬礼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0月6日

篇3:住宅小区车位场地占用协议模版

  住宅小区车位场地占用协议模版

  甲方: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为规范辖区内车辆管理工作,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在物业位置为(小区名称),办理车型,牌照号,颜色,排量,乙方应急联系电话,签订期限个月,即乙方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拥有该辖区停车场号车位的占地使用权。

  第二条 乙方承诺已经为所停车辆办理了相关保险手续,并已足额缴纳了保险费。

  第三条 乙方应交纳场地占用费人民币每月元,即本次交纳总计人民币___元整,一次性交纳车位锁保证金___元。

  第四条 该场地占用费采取预交方式,以为单位,乙方应在办理该协议时自觉交纳场地占用费、车位锁保证金。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乙方仍未按期交费,甲方将按乙方自愿放弃该车位占地使用权处理,甲方有权将该车位占地使用权转让他人使用。

  第五条 为保证双方权益,乙方应严格遵守停车场(位)的管理规定,并积极配合甲方共同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乙方应将机动车放于自己车位内,不得在车位冲洗车辆。

  第七条 乙方在小区内驾驶车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所提供的车位只供乙方停车使用,不准改为他用或存放任何其他物品。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车内请勿存放贵重物品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该车位专车专用,只允许已登记使用该车位的车辆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制止车辆的驶入、驶出、停放。乙方如更换车辆,驾驶人等应持相关证件、协议到甲方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车位锁的养护。乙方须爱护停车场(位)内配套设施(车位牌、车位锁等),如因乙方在使用中造成设施损坏,则应由乙方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如发现车位锁钥匙、准入证丢失、损坏等现象,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登记、补办,否则发生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乙方交纳的场地占用费用于该小区内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等。如在停车位停车出现车辆被刮、碰、丢失等现象,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自行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第十四条乙方如不需使用该车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不办理退费手续。车位锁完好,甲方退还保证金;车位锁有损坏,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协议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本车位使用权、车位锁及钥匙,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车位,应提前天续签协议。

  第十六条 乙方应将有效停车证置于车辆正前方右下角挡风玻璃处,以便甲方识别。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其它约定条款:

  甲方: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9)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9*3月8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苇塘、鱼塘、藕池、水面(指已开发的)、林园、防护林带、农用场地、其他栽种有经济收入种植物的土地地和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业建设和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依据各市、地人均占用耕地平均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详见附表)。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根据省核定的平均税额、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占用耕地水平(按总人口计算)及经济发展情况,对所属各县(市、区)具体核定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市、地核定的平均税额,制定所属各乡(镇)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乡(镇)的适用税额一般每乡(镇)制定一个;同一乡(镇)各村之间人均耕地及经济条件过分悬殊的也可制定两个。平均税额和适用税额平均不得低于上级核定的税额标准。

  第六条 对占用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镇、城市郊区和工矿区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乡(镇)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纳税人占用乡(镇)的耕地,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占用跨乡(镇)的耕地,分别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占用跨县((来自:www.pmceo.com)市)的耕地,分别按所在县(市)平均税额计算征收。占用农场、良种场、园艺场、林场、畜牧场和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耕地,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跨乡(镇)的,按县(市)平均额计算征收。占用本单位经营的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条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公路建设占用耕地,以县(市)为单位,按总人口计算,人均耕地一亩(含一亩)以下的,每平方米按二元征收;人均耕地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每平方米按一元六角征收;人均耕地二亩以上至三亩(含三亩)的,每平方米按一元三角征收;人均耕地三亩以上者,每平方米按一元征收。

  第九

  条 乡村简易公路和国家在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贫困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征收机关提出具体减免意见,逐级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查,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从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按规定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超过两年的,按适用税额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建造住宅,按规定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在《条例》施行后,获准征用、占用的耕地,从批准之日起已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另加50%征收;超过两年半未使用的,另加一倍征收;超过三年以上未使用的,另加一倍半征收。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革命根据地的乡(镇)、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贫困地区乡(镇)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减税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领取减免税通知书后,方可减税或免税。

  第十五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含武警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包括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用地;

  (二)铁路(包括地方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货场、仓库用地;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机场内必要的空地;

  (四)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和为保证其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集体或个人办的诊所用地;

  (七)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烈士陵园、革命历史纪念馆用地;

  (八)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造住宅用地;

  (九)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务

  所规定的减税、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之日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十七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或扩大减免税范围,超越权限自行规定减免税的一律无效,各级财政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对越权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责任人员,应

  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耕地占用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

  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向同级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应凭财政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纳者,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对不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占用耕地的,以及将耕地谎报为非耕地的,当地财政机关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据实征税,并由土地管

  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处以耕地占用税应征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抗税不变,无理取闹,围攻殴打纳税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超越纳税期限,经催缴无效的,财政机关应填写《扣缴耕地占用税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信用社)。银行(信用社)接到财政机关出具的扣款通知后,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扣款顺序,从纳税人存款帐户中,将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扣缴入库。

  《扣缴耕地占用税通知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式样。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示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亿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5: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2007试行)

  (浙水河[20**]1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109号 )的衔接问题,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设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的,宜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七年六月)

  前言

  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为规范占用水域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20**年10月我厅要求制订《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

  《导则》(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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