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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 、劳等方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要坚持依法 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 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 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 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 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 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 自我服务 、 自 我教育 、 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 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 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 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 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持有关证明材 料向学校请假 ,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 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

  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 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新生 ,可以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因个人创业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 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 一条 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资格;

  (五) 新生文化科目测试成绩是否与录取成绩基本一致;

  (六)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七)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 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 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 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确保 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均应参加考核 ,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 ,方可 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可采用笔试 、 口试 、实操 、专业认证等多种不同 的形式。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60 分为及格) 或五级制(优 、 良 、中 、及格 、不及 格)。课程考核可在项目教学结束时分项目进行 ,也可在期末结课时进行。考 核成绩的评定 ,在原则上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 0% ~ 40% , 终结性考核 成绩占总成绩的 60% ~ 100% 。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 网呈报 ,获得的学分 、学分绩点由教务系统自动换算。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 ,克服学生满足于 60 分的思想(即 考核成绩为 60 分即可取得学分), 学 校 推 行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制 , 简 称 gpa (grade point average) 。学期(学年) gpa 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 位 ,也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 、参加各项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学分 、学分绩点和学期 (或学年) gpa 值 ,真实 、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教务管理系统内, 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也通过 gpa 体现。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 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 分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按学期进行。根据 《xx职业技 术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 规定 ,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 化进行总评 ,总评分为 80 分(含 80 分) 以上者为合格 ,计 1 学分 , 总评分 为 80 分(不含 80 分) 以下者为不合格 ,不计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也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 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折算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 《xx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 ,方可取 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 ;考核不合格 ,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 或重修合格 ,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但不计绩点。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未达到及格标准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 旷考 、作弊除外)。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 ,补考及格者 ,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但不计绩点 ;补考未达到及格标准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重 修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 ,重修考试及格者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仍不计绩点。 任选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 ,不作重修的要求 ,既可重选原课程 ,也 可改选其他任选课程 ,如已满足学分要求 ,也可以放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 , 须填写 《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办理缓考手续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 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擅自旷(缺) 考的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必修课 必须重修 ,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并应视其 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 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必修课 重修 ,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四条 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发出 , 由二级学 院填写并送达 《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将学业预警情况通 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五条 预警级别。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所得综合学分( 补考前 ,下 同) 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 60% (不含 60% ) 的 ,给予二级预警 ,所得综合 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 30% (不含 30% ) , 给予一级预警。

  第二十六条 转级学习。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 ,无法跟上本专业同级同 学的正常学习 ,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受到一级预警或两次受到二级预 警的学生 ,建议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两次受到一级预警 ,建议予以退学 ;学习期限已达到 最长学习期限 ,仍未修满规定的课程总学分 ,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获得学科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等奖励 ,公开发表的作 品和成果(科研成果 、发明创造等),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 职业资格证书及国际认证证书 ,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 ,具体按 《xx 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奖励学分督查制度。督查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奖励学分进行督查。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 ,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以作弊处理 ,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学生年度鉴定中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和荣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在第一学年申请转 专业:

  ( 一 ) 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根据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三)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 一 )提前批录取转其他批次录取的或其他批次录取转提前批次录取的;

  (二) 招生形式为五年一贯制、对口升学的;

  (三) 艺术与非艺术类的;

  (四) 国家有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 入学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 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七)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 受到过处分的;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先由本人申请,经原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 拟转入学校同意 ,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 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转学到外省的 , 由河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 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但应当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 一年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考核制度 ,简化批准程序。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生本人申请,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 2 年。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 一 )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以上者;

  (二) 一学期内需要请假天数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 ) 休学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及时离校;

  (三)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申请享受奖助学金和贫困补助。原正在发放的,停止发放,复学后方可继续发放;

  (四)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五)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六) 休学超过半年的,复学时应根据休学时已在校学习的时间 , 留级到 下面年级学习 ,毕业时间相应推迟。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 合格 ,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 康 ,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二) 因其他原因休学期满 , 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 可复学;

  (三)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 一 ) 一般学生在四年内(含休学),休学创业学生在六年内未完成学业 的;

  (二) 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 , 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 同时报河南省教育 厅备案 ,注销学籍。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 ,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对于学校已作 出退学决定 ,但不能联系到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办理退学手续或拒不 来校办理退学手续的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后同意后可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后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以后不再补考或重修 ,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办理。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 、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 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照法律程 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 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 称号或者其他

  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七十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使用适当的 方式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 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并制定工作规则。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 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做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做出决定。

  第七十九条 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许职院文〔2017〕 70 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篇2:高校物业管理如何在宿舍管理中与学生建立良好关系

  高校物业管理如何在宿舍管理中与学生建立良好关系

  一、与学生建立良好关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1、高校物业管理已从单纯的管物不管人,转变为管人与物,尤其管理人员(大学生)更要达到育人的目的,在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与学生打交道,不可避免地与学生产生联系,学生是否支持我们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地开展,能否收到预期效果。因此与学生建立良好 的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2、在校大学生缺乏社会常识,有些学生心理素质不太好,且远离父母在生活上、学习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样就需要有人去帮助他们,听他们诉说,此时,我们管理人员就可以充当聆听者,这就有利于我们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也有利于“三服务、两育人”理念的深入贯彻,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与学生建立良好关系的基本原则

  与学生建立良好关系并不是意味着我们与学生打成一片,铁哥们义气相待,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与准则。

  1、平等、尊重的原则

  平等是人与人之间建立关系的基础,也是人际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更是我们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必顺遵循的原则。

  大学生自尊心很强、很要面子,有很强的逆反心理,在对其进行管理时,我们管理人员以平等的姿态出现,不要给学生产生你高人一等的感觉,从而产生逆反心理,我们要给学生充分的尊重,使其产生愉悦、满意的心境,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关心学生,建立有利于他们成长,也有利于我们工作开展的良好关系。

  2、言行一致,大胆说“不”的原则

  在管理过程中,我们只有用爱交换支持,以心换心,那样闪烁其词,敷衍搪塞的人是难以得到学生的支持的。孔子日:“唯仁者能好人”即强调人要有仁爱之心,作为与学生接触较多的管理人员来说更要对学生充满仁爱之心,在不违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要帮学生解决切实问题,答应学生的事情一定要千方百计办到,做到言必行,行必果,言行合一。另一方面,对那些无理要求,我们要学会艺术地大胆地说“不”。拒绝可能会“得罪”某些同学,但会赢得大多数学生的支持与理解,并可以建立更高层次的管理人员没与学生的关系,更利于我们工作的开展。

  3、严格要求与包容理解相结原则

  作为管理者,我们必须对学生的言行严格要求,达到规范其行为进一步达到育人目的,在大的原则与规定方面我们要坚决按要求来办,丁是丁,卯是卯,同时对待其所犯的错误,我们要洞察原因,因事而议。现在大学生思想多样化,对待事与人的看法可能和我们有所不同,对此,我们要采用一种包容和理解的态度去对待,不能对其进行全盘否定。

  总之,只有我们管理人员深入到学生中去,与学生建立良好关系,就能够促进我们工作深入地开展。

  江苏科技大学后勤集团 黄海燕

篇3:半开放型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模式实践思考

  半开放型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模式实践思考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蓬勃发展,尤其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深化,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面临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进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同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高等学校的稳定,影响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成效。”在新形势下,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探索学生公寓新的管理模式,加强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是各高校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学生公寓半开放型管理模式的构建

  “所谓学生公寓半开放型管理模式,是指以学生住宿群来划分基本的课外教育、管理、服务单位,物业管理与服务由转制后的学校后勤实体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由学校职能部门承担。”

  学校设置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该机构及时协调学校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保卫处、团委、后勤物业管理服务部门、网络管理部门、各学院等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教育、管理、服务等之间的关系,明确各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由转制后的学校后勤实体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由学校专门职能部门承担。学生公寓按学生的人数比例配置专职辅导员,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学生德育考评、突发性事件处理、心理健康知识辅导、党团学组织建设、文化建设、文明建设等。以学生公寓、楼、层、寝室为单位建立相应党团学组织,在公寓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围绕学生公寓有关工作的总体部署开展工作。

  二、学生公寓半开放型管理模式取得的成效

  (一)有利于正确处理三个重要关系

  在探索新的学生公寓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重要关系,即教育、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公寓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公寓与学院的关系。学生公寓半开放型管理模式,在处理这三个重要关系方面具有自身优势。

  1.有利于正确处理教育、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

  “学生公寓管理模式的着眼点是育人。”教育是学生公寓工作的根本,教育要融入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之中。管理、服务除自身担负的任务外,其另一重要作用是通过管理、服务达到育人的目的,但由于对教育效果的评价弹性比较大,容易弱化。实行这种公寓管理新模式,有利于实现教育、管理、服务一体化,使得处理教育、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相对容易。

  2.有利于正确处理公寓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在这种学生公寓管理模式下,公寓辅导员在学生面前正确地扮演了“教导员、指导员、服务员的角色”, 转变了传统的师生观念,明确以学生为主体,尊重学生的主体人格。变单向灌输为对等性的教育,变命令式的训示为劝导性的说服,变“我说你听”为相互交流、平等协商。体现了学生在公寓教育、管理、服务中的主体角色。学生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增强了主体意识,培养了综合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有利于处理学生公寓与学院的关系。

  实行这种公寓管理新模式,没有否定注册班级、学院的作用,没有人为割断学生与注册班级、学院的联系,而是创新理念,通过建立与高校教育改革、后勤社会化、学分制、公寓管理新模式相适应的新组织,加强与学院的联系,将属地管理、学院管理两者结合起来,明确职责、齐抓共管,避免管理上的空白、育人上的盲区,达到共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的目的。

  (二)能够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有效发挥文化的育人功能

  学生公寓半开放型管理模式能够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向学生公寓延伸,营造良好的学生公寓文化环境,充分发挥文化的导向、陶冶、制约、促进等育人功能。

  1.导向功能。

  学生公寓文化环境对生活在其中的学生来说起着导向作用。它以特有的内容、方式以及所形成的文化环境对学生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深刻地影响着每个学生的思想品质、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的选择。同时,学生公寓文化活动寓教于乐,将学生导向美的追求,导向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的形成,导向正确的文化价值取向,使学生在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中,自觉地接受教育。

  2.陶冶功能。

  学生公寓的文化环境对学生的影响是潜在的,它通过学生公寓环境、精神氛围等潜移默化地陶冶学生的情操,并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它能将社会和学校认同的文化意识,逐渐地沉淀于学生的深层的心理结构中。古人说:“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公寓清新优美的自然环境,生动有趣、品味高雅的文化生活,无疑成为学生心灵升华的沙漠绿洲,在这样的环境中,不仅能陶冶他们的情操,也会养成良好的思想意识和精神风貌,使他们形成合乎社会主导和倡导的文化观念和行为。

  3.制约功能。

  学生公寓文化能释放出强大的心理制约力量,使个体行为符合共同准则。它通过硬性和软性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学校舆论气氛、价值观念体系等,规范和制约着学生的个体行为,并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改造,调整其心态和行为,使他们的发展在学校的教育目标轨道上运行。另外,校园文化又处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民族文化和外来文化的碰撞交流之中,难免会使学生受到其中不良文化的影响,而良好的公寓文化能通过特有的教育作用,使学生按照以全面发展为根本内容的素质教育的发展方向健康成长。

  4.促进功能。

  作为特定的校园文化的学生公寓文化,它是社会文化中积极的方面,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精心创造的合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和氛围,能使学生在课余爱好、爱国主义、集体***、社会***、个性发展和品质意识等方面得到锻炼和改进,学生能在公寓文化活动的参与过程中,陶冶情操、培养兴趣、开发潜能、丰富文化知识、增强能力。同时,也促进学生把自我价值的实现同集体奋斗目标和社会要求相统一,从而起到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作用。

  三、当前学生公寓半开放型管理模式的制约因素

  (一)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难以胜任育人任务

  在高校学生公寓社会化过程中,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的人员基本上是由原学生宿舍的管理人员和大量的临时工组成,整体政治素质不高,文化水平低,缺少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工作经验和优质的服务理念,造成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要求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另外,学生在公寓接触到的大多是商品化的物和服务,而为他们提供这些物和服务的人,因受到企业经营思想的熏陶,平等交换的观念较深,对学生公寓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与自身服务的育人功能认识不足,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片面注重经济利益的获得。这些无疑阻碍了学生公寓育人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文化活动场所缺乏,制约了学生公寓文化的建设

  在学生公寓内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学校其他学习、活动场所所进行的应当有不同的方式。要针对具体的思想和行为“有的放矢”,同时还需方式得当。公寓是学生课余学习、生活、休闲、娱乐和休息的场所,再沿用课堂教育灌输的方式,势必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这就要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公寓的方式、方法必须灵活变通,寓教育于生活、娱乐、休闲之中,而学生公寓建设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学生居住规模大、活动集中等特点,建成后结构不合理,学生文化活动场所缺乏,制约了学生公寓文化的建设。

  四、进一步完善学生公寓半开放型管理模式的思考

  (一)树立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的观念

  在学校的统筹规划下,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战略高度调动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后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积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不是单靠某一职能部门的力量能够完成的,全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的观念,分工不分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工作合力,达到育人的目的。

  (二)提高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整体素质

  提高公寓物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一方面要积极引进高学历人才,使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教育、善管理和会服务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队伍中来。同时,强对原有人员的培训。新型学生公寓,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育人等方面必须结合新时期的教育特点而有新的提升,不仅要增强服务功能和服务意识,而且必须体现‘人性化’的服务特点和‘以学生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队伍是不能胜任管理和服务的育人任务的。

  (三)加大学生公寓文化建设的力度

  “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灵魂。”学生公寓文化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由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者、物业管理与服务者和大学生等共同参与并创造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心理活动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在强化学生公寓政工队伍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加大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主要从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文化活动建设三个方面着手,更加科学有效地强化学生公寓文化的育人功能。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如果没有有形的精神文化支撑,仅是空洞的说教,就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物质文化建设是公寓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必须根据现有条件,切实加强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为开展寓教育于生活、娱乐、休闲之中的各种文化活动提供物质保障。

  王中对 潘玉驹

  (温州大学学生处 浙江温州 3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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