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自行车库管理规定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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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自行车库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自行车库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住户财产的安全和小区治安秩序,搞好住宅楼自行车的管理,解决住户车辆停放问题,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凡进入自行车库范围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

  一、本小区设有封闭式自行车库,负责保管住户和外来人员的自行车、小型摩托车等。

  二、用户须按期缴纳停车费用,自觉服从车库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车库开放时间为:早6点~晚11点,晚11点~早6点期间留有值班人员。

  四、存车时应领取停车牌,凭车牌取车。无停车牌者不得取车。车牌丢失,须尽快向车库保管员备案,并登记签字,由管理服务中心补做新牌,并适当取工本费。

  五、车辆应有序停放,并加车锁。存车人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随车物品不属保管范围。

  六、车辆管理属有偿服务,按月收取停车费用,住户可办理年卡,具体收费办法执行京宣价(审)字(1994)第09号文件规定: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为:普通自行车每月4元,山地车、赛车每月6元,小三轮车每月6元,电动车每月12元,摩托车每月12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早6点~晚10点)自行车每次0.10元,赛车、山地车、小三轮车每次0.20元,三轮板车、机动残疾车每次0.40元,电动、摩托车每次0.50元。

  3.夜间(晚10点以后)按收费标准加倍收取。

  七、本车库收取的摩托车停放费用仅为车位有偿使用费,不含车辆保管费用,需停放的摩托车应按有关规定购买车辆盗抢保险。车主如有无锁车辆需停放时,应主动与车管员联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八、严禁损坏他人车辆,拆取他人车辆零件,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九、自行车如需长期停放在车库内,应自觉停在车库最里面的位置或指定地点。

  十、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管理人员工作。

  十一、凡因不遵守本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或遗失者,后果自负。

  十二、严禁在小区及楼内公共区内乱停乱放及用电梯运送自行车,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对拒交停车费,长期(6月以上)占用车位的车辆,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置。

  十四、自行车丢失处理办法

  1.在交费期内没有交费者,自行车丢失,物业公司不予赔偿。没有交费者如欲领取自己存在车库内的车辆,必须先把欠费补齐,方可领取。

  2.在交费期内交费者发生存放车辆丢失,凭自行存车牌和已登记的自行车执照、发票等,到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经核实后,按车辆年限给予一定的赔偿。

  3.自行车及其它车辆购买日期不超过一年的按发票金额的80%赔偿。

  4.自行车及其他车辆购买日期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发票金额的70%赔偿。

  5.自行车及其它车辆购买日期超过两年不足三年的按发票金额的60%赔偿,超过三年的按旧车处理。

  6.自行车及其他车辆丢失按旧车处理的办法为:

  1)普通自行车、小三轮车按五十元赔偿。

  2)山地车、赛车按八十元赔偿。

  **小区管理服务中心

  二〇二一年二月

编辑:www.pmceo.com

篇2: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2008)

  市房管局《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

  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穗国房字〔20**〕544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0**年3月20日,市国土房管局与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一)《通知》发布日期(即20**年4月1日,下同)前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销售(销售指已签订车位、车库买卖合同,下同)的车位、车库,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其租售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已销售但未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在20**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手续。

  3.已销售且已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依法及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二)《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销售的车位、车库,其租售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已销售的车位、车库,应在20**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三、关于开发企业出售出租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

  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四、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五、本补充通知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交通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

  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95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位出售、出租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员会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和车位、车库的使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的销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http://g4c.laho.gov.cn)网站公示。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或者出租车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车位、车库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

  (五)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第九条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记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人防工程中车位、车库的房地产权证,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不能办理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造成购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管理。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提供部分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

  第十六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已核准预售或已确认权属的,不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3:车库值班室管理规定

  车库值班室管理规定

  1.值班室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做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800毫米×600毫米的写字板出通知用,停车场、摩托车、单车棚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的标牌框。

  4.值班室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5.值班室“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值班室不准作其他使用。

篇4:金融中心(大厦)车库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金融中心(大厦)车库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1、车库岗亭电脑是车场收费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专人使用、专人管理,其他无关人员和安保人员严禁进入岗亭使用电脑。

  2、除去公司领导和管理处主任外,其他操作人员只限于使用自己的操作帐号,严禁使用他人的帐号进行收费操作。

  3、除进行正常的收费系统操作外,严禁任何人利用电脑进行打玩游戏,严禁安装、拷贝无关程序,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4、车库管理人员必须在进行上岗前培训,掌握一定的电脑使用知识,能够熟练使用本电脑收费系统后,方可上岗操作。

  5、电脑由车库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保养,在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向管理处领导反映,以便及时修理。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则由当班管理人员负责赔偿损失。

篇5:花园小区车库车辆管理规定(5)

  花园小区车库车辆管理规定(五)

  一、目的

  加强停车场管理,确保业主车辆停放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小区车库、露天停车场及其车辆的管理。

  三、职责

  1、车管员负责车库及其停放车辆的安全。

  2、安保部主管负责对车库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指正处理,并对车管员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3、安保部主管负责车库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对查出的违纪现象、安全隐患等及时进行处理、报告。

  4、安保部主管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和车库管理的全面监控。

  四、管理规定

  1、对车管员的要求

  (1)车管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保证车辆安全,维护车库良好行车秩序。

  (2)车辆入库时,应认真检查,掌握车主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楼层、车型、车牌号、座号等,并作好记录。车辆进库后,应引导车主在指定位置停车。确保车辆在车库内排列整齐,不阻塞通道。发现可疑情况或安全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在车库内停车为有偿服务,车管员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做到钱/票相符,日清日结。

  (4)如发现拟入库车辆载存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时应坚决阻止,令其离开,以免发生意外。否则,应立即报告保卫部,情节严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5)车管员交接必须认真交接,并详细填写车辆交接班记录表。

  2、车库标识标牌管理

  (1)车库安全标识标牌由所在管理处经理、保卫部经理负责监管、维护,每周对车库(道)标识标牌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识标牌完好无损。

  (2)车库进出口的停车库标识、行车路线指示、柱网警示线及车位号、禁鸣、减速标识,由车管员每日检查一次,保持标识清洁完好。如有被其他物体遮挡或埋压的标识、已坏、已脱落的标识,应作好登记,及时向管理处报告。

  3、车库消防设施管理

  (1)车管员每日对车库内的灭火器材、自动喷淋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消防设备设施被损坏、遮挡、埋压或有不合格时,应立即与管理处、保卫部联系处理。

  (2)当工程维修人员对车库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时,楼盘保卫队应予以配合。

  (3)管理处每周、保卫部每月应对车库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合格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4、车辆入库操作程序

  (1)车库入口值班人员对进入车库的车辆应严格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让该车辆进入车库:

  a、车辆有明显损伤,未通知驾驶员或车主签字认可或车主拒绝签字;

  b、无牌照,漏油、漏水、带泥;

  c、载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等危险或不明物品;

  d、装有货物,未逐一登记或无法清点清楚。

  e、汽车超高超宽。

  f、三轮车

  (2)经确认可以入库的车辆,入口值班人员应详细填写《停车登记表》。

  (3)车管员针对不同车辆,按照公司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向驾驶员发放《停车库车辆停车证》或停车票据,同时开启挡车器。

  (4)车管员每天核对票据与金额是否相符。并于17:00时前将当天收取的停车费交给管理处。

  (5)车辆通过入口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放下挡车器。

  (6)车库不准乘客进入,并谢绝参观。

  5、车辆停放、管理

  (1)车库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2)入库停好后,应请车主关好车窗、调好警备状态,并将车内贵重物品必须带走,不得在车上过夜。

  (3)严禁在场加放燃油、保养或清洗车辆,如必要时,须经车管员同意,并加强安全措施。

  (4)车管员应每小时巡查一次,密切注意库内车辆的安全和停车、行车秩序,防止其乱停乱放、超速行驶或撞坏公司财物。对不按指定车位停放的车辆应劝其立即改正。并在《车库值班记录表》上作好巡逻记录。

  (5)禁止在车库内学车、修车、洗车。

  (6)车管员遇车主不配合时经过耐心劝解无效或因不予配合造成责任事故,可采取适当措施对车辆驾驶员进行控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等待来人处理。

  6、车辆出库操作程序

  (1)车库出口值班人员检查出库车辆驾驶员或车主交回的停车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放行,并立即通知所在保卫部。

  a、无停车证;

  b、交回的停车证与停车证存根号码不一致;

  c、交回的停车证与该车辆不相符;

  d、驾车入库的驾驶员出库时,如换开另一辆车出库,无正当理由;

  e、载货车辆所载货物与该车辆的进场登记情况不致;

  f、车库内车辆原驾驶员另派他人前来取车时,无车辆行车证和原停车证,或拒不出示取车人《身份证》进行详细登记者;

  g、不按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

  (2)检查核对无误后,开启挡车器放行。

  (3)车管员等发现有偷车嫌疑时,对嫌疑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a、立即通知所在人安保部主管,情节严惩时应通知警方。

  b、记下被盗车辆车牌号、颜色及车型。

  c、记下偷车嫌疑人人数、相貌、服饰及是否持有凶器、车辆行驶方向。

  d、安保人员赶到现场后,应立即控制局面,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阻止,经初步确认后将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e、安保部作好相应治安案件记录。

  (4)车辆驶出后,车库出口值班人员庆立即放下挡车器,并将驶出车辆车号和驶出时间记载于《停车登记表》上。

  7、车辆被盗、被损事件的处理

  (1)当车管员发现训内的车辆被盗或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或其驾驶员,并报告保卫部经理。

  (2)如停车、出车时发生车损事故,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受损车主或其驾驶员。

  (3)如因车库内建筑物或施工方抛物砸坏车辆,车管员应立即制止,保护好现场。并通知责任方及相关人员,对造成的车辆被损情况进行确认、赔偿。

  (4)车库内各种车车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实效或损坏时,车管员均应认真填写《车库值班记录表》,如实写明车辆进入时间,车位号,发生事故的经过、时间、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5)车辆被盗,经保卫部确认后,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6)车辆被盗被损事故发生后,应提醒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7)保卫队配合所在管理处撰写事故报告。组织事故原因分析、调查,拟定处理方案和纠正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操作程序:

  a、收集事故记录,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到场处理。对车辆事故、纠纷的原因进行调查。

  b、根据职责权限对发生的车辆事故纠纷进行妥善处理、调解,并撰写《事故报告》。

  c、调解无效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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