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修理验收管理办法(3)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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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修理验收管理办法(3)

  机电设备维修验收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电设备修理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的维修质量,保障综机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设备的修理及质量验收应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机电设备的修复、加工制造、技术改造、质量监理及相关质量验收。

  第四条

  对外委托修理、加工制作、技术改造机电设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我矿内部修理、加工制作、技术改造的机电设备也应参照本办法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章

  设备的鉴定

  第五条

  对其损坏的机电设备在计划修理前,有关技术人员应对其设备进行技术鉴定,以便确认维修深度(大修、中修、需要改造的部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第六条

  需要对外委托修理的应根据设备损坏情况及再用需要编写设备维修技术协议,应将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于维修合同文本,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外委修理的设备应坚持“一鉴定、两验收”的原则。即设备解体后对损坏情况进行鉴定。设备维修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到矿后的收货把关验收(包括回收报废件的验收)。

  第八条

  外修设备的修理深度应由双方共同对设备损坏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后确认。价值较高的零部件(不属于基础维修价范围的)需要更换的,应由双方共同鉴定,同时填写《设备更换部件鉴定明细表》,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

  设备自修(由本矿机电修理厂维修)时由机电技术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外委修理时由物资采购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

  第三章

  设备的维修监理

  第十条

  为确保机电设备的维修质量,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承修单位的修理环境、施工工艺、检测手段、试验执行标准等进行监督、监理。

  第十一条

  对于易存在隐蔽工程的维修项目及成套的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对修理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二条

  对于修理后必须进行性能试验、检测的设备,必要时应对其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工期要求较短的维修项目,必要时应在其修理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修理项目,必要时应对其改造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五条

  对于自行设计委托加工项目,必要时应由设计人对其加工制造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自修的设备修复工作完成后,由机电技术部设备管理员按照矿原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外委修理、加工制造、技术改造的设备,由物资采购科根据矿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去承修方现场进行维修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自行设计委托加工或技术改造的项目设计人必须参加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

  承揽单位送货时,必须提供验收报告、试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文本资料。

  第二十条

  设备维修更换的报废件由物资管理科根据有双方签字的《报废件或旧件回收明细表》进行验收,经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物资管理科方可办理外修设备的入库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承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维修设备。

  第二十二条

  维修后的设备应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自修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企管组织机电等相关单位进行责任分析,并按照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外委修理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根据济运煤发〔20**〕100号文件规定扣除质保金,因此影响生产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由企管办、采购科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承修方责任,并按矿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外修设备若因监理或验收把关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企管组织物资采购科、机电技术部等相关单位进行责任分析,并按照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机电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机电设备维修合同书(范本举例)

  2、机电设备维修技术协议书(范本举例)

  附件:

  ××××××××××维修合同书

  (范本举例)

  维修需求方:山东济宁运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维修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委托乙方维修sgz764/320刮板输送机等相关设备一宗,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等,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经双方协商,特签订维修合同如下:

  一、合同内容(维修设备内容)

  1、运输机机头部:主要包括减速箱、链轮、盲轴,机头过渡节、拉移座;

  2、运输机机尾部:机尾过渡节和拉移座、中部槽45节(包括4节开天窗)等;

  3、本套设备详细内容见设备明细单;

  4、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20××年××月××日前维修完毕,验收后按时交付甲方。

  二、合同价格(选择一种约定合同总价形式)

  方式一:大包形式(约定合同总价的形式):

  维修合同总价:人民币00000.00元(大写金额******元整);

  应注明:含税、含备件费、调试、运输、培训、维护等费用。

  方式二:分别约定(基础维修费、配件费等):

  1、基础维修费:00.00万元(大写金额******元整);

  单件价格低于500元的小配件,属于基础维修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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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配件费:凡是单件价格超过500元(含)的配件由甲方支付。但在更换前必须经过双方鉴定确认,否则,甲方不承担配件费用。

  3、其它费用:******费000.00元。

  三、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一般应按照矿或集团有关规定。举例如下:

  设备维修完毕并验收后,乙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人民币元整(¥0000.00元)。余额(或质保金)待满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四、维修技术要求

  详见维修技术协议书(合同附件)。

  五、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向乙方提供设备维修、改造等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2、向乙方提供设备装卸车时所需的起吊等方便。

  3、甲方负责乙方指导安装调试等服务期间的食宿方便。

  六、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设备维修、改造后的有关技术资料及有关检测检验报告。

  2、指导甲方安装等服务,服务时间由甲方根据需要而定。

  3、乙方应向甲方监理人员提供食宿方便。

  七、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有关标准验收;

  2、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条款验收;

  3、甲方派出专人到乙方现场进行试运行验收;

  4、验收合格后由双方验收人签字,办理验收手续。

  八、违约责任

  起草该条款注意事项:违约责任一般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不得写入合同条款,否则,发生纠纷后法律上不予支持。

  1、质保期:设备投用后6个月。

  2、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任意中止合同,否则按合同总价款的5%赔偿对方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拖期,交货时间顺延,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拖期,每拖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进行扣罚,并从项目款中直接扣除。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九、其它约定

  1、维修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签字后生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3、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转让、更改。

  4、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维修技术协议书

  维修需求方(签字):

  201*年*月*日

  承揽维修方(签字):

  201*年*月*日

  附件:2

  ××××××××××维修技术协议书

  (范本举例)

  维修需求方:山东济宁运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维修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维修内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1、项目一

  2、项目二

  3、项目三

  …………

  二、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主要指:修理标准、精度、改造部位、更换部件、检测、检验等内容,尽量列出有关具体数据尺寸等。

  1、该设备要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修理。修复后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原出厂设计性能。

  2、项目一要求:***************************;

  3、项目二要求:***********************;

  4、项目三要求:***********************

  5、涂饰要求:(维修后外部喷漆颜色等)

  6、············

  三、维修时间要求

  本设备应于20××年××月××日前修复并经验收后送货至甲方。

  四、验收方式

  1、设备修前解体验收(确认修理深度)。设备解体后,对需要更换的部件由双方共同鉴定确认。

  2、维修后现场联合试运行质量验收;

  五、设备配件要求

  (注明:那些配件由甲方有偿提供,那些有承修方负责,提出对选用配件有那些质量要求等)

  1、*********配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2、*********配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3、其余配件由承修方负责。

  4、乙方要采用标准、合格配件,选用零配件的合格证、煤安标志等相关资料应提供给甲方,以备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查验。

  六、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双方签字生效。

  2、本协议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维修需求方(签字):

  201*年*月*日

  承揽维修方(签字):

  201*年*月*日

篇2:物业设备设施接管验收参考标准(2)

  物业设备设施接管验收参考标准(2)

  3.9 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9.1建筑物顶部彩灯采用有防雨性能的专用灯具,灯罩要拧紧;

  3.9.2彩灯配线管路按明配管敷设,且有防雨功能。管路间、管路与灯头盒间螺纹连接,金属导管及彩灯的构架、钢索等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9.3垂直彩灯采用防水吊线灯头,下端灯头距离地面高于3m。

  3.10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3.10.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3.10.2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10.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3.10.4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构架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拧紧,备帽齐全;灯具的螺栓紧固、无遗漏。灯具外露的电线或电缆应有柔性金属导管保护。

  3.11 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当霓虹灯变压器明装时,高度不小于3m;低于3m采取防护措施;

  3.11.2 霓虹灯变压器的安装位置方便检修,且隐蔽在不易被非检修人触及的场所,不装在吊平顶内;

  3.11.3 当橱窗内装有霓虹灯时,橱窗门与霓虹灯变压器一次侧开关有联锁装置,确保开门不接通霓虹灯变压器的电源;

  3.11.4 霓虹灯变压器二次侧的电线采用玻璃制品绝缘支持物固定,支持点距离不大于下列数值:水平线段:0.5m 垂直线段:0.75m

  3.12 开关、插座、接线盒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查验合格证,防爆产品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3.12.2. 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

  3.12.3. 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规定如下: 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小于3mm;绝缘电阻值不小于0.5mω; 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小于8mm,软塑固定件在经受10次拧紧退出试验后,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无损坏现象;

  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仍能正常使用。

  3.12.4 单相三孔(左零右火)、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12.5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3.12.6 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3.12.7 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8m;

  3.12.8 车间及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 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小于0.15m;同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3.12.9 照明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2~3m,层高小于3m时,拉线开关距顶板不小于100mm,拉线出口垂直向下。

  3.12.10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3.13 电线、电缆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要查验合格证,合格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5023.1~5023.7标准生产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3.13.2 外观检查:包装完好,的电线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松卷。耐热、阻燃的电线、电缆外护层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13.3电缆敷设固定垂直敷设或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固定;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3.13.4电缆在支架上敷设,转弯处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3-3的规定。

  弯曲半径见表3-3;

  表3-3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序号

  电缆种类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1

  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10d

  2

  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20d

  3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0d

  4

  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5d

  5

  多芯控制电缆

  10d

  注:d为电缆外径。

  3.13.5. 电缆排列整齐,少交叉;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持点间距,不大于表3-4的规定。

  表3-4 电缆支持点的间距(mm)

  电缆种类

  敷设方式

  水平

  垂直

  电力电缆

  全塑型

  400

  1000

  除全塑形外的电缆

  800

  1500

  控制电缆

  800

  1000

  3.15.6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本规范表3-6的规定,且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

  3.13.7 敷设电缆的电缆沟和竖井,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3.14 电线导管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4.1 外观检查:钢导管无压扁、内壁光滑。非镀锌钢导管无严重锈蚀,按制造标准油漆出厂的油漆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导管及配件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14.2 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跨接的两卡间边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3.14.3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3.14.4 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于室外土壤内。

  3.14.5 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由箱式变电所或落地式配电箱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管口应设在建筑物内。

  3.14.6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规定。

  3.14.7 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80mm。

  3.14.8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现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明配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终端、弯头中点或柜、台、箱、盘等边缘的距离150~500mm范围内设有管卡,中间直线段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 管卡间最大距离

  敷设方式

  导管种类

  导管直径(mm)

  15~20

  25~32

  32~40

  50~65

  65以上

  管卡间最大距离(m)

  支架或沿墙明敷

  壁厚>2mm刚性钢导管

  1.5

  2.0

  2.5

  2.5

  3.5

  壁厚≤2mm刚性钢导管

  1.0

  1.5

  2.0

  ――

  ――

  刚性绝缘导管

  1.0

  1.5

  1.5

  2.0

  2.0

  3.14.9. 绝缘导管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3.14.10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3.14.11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3.14.12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且电线必须穿于钢导管内。

  3.14.13 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即保护地线(pe线)应是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相线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3.15. 电缆桥架、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 查验合格证;

  3.15.2 外观检查:部件齐全,表面光滑、不变形;钢制桥架涂层完整,无锈蚀;玻璃钢制桥架色泽均匀,无破损碎裂;铝合金桥架涂层完整,无扭曲变形,不压扁,表面不划伤。

  3.15.3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3.15.4 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设有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设置补偿装置;

  3.15.5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

  3.15.6 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固定紧固无遗漏,螺母位于桥架外侧;当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固定时,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施;

  3.15.7 电缆桥架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当设计无要求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表3-6的规定:

  表3-6 与管道的最小净距(m)

  管道类别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一般工艺管道

  0.4

  0.3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

  0.5

  0.5

  热力管道

  有保温层

  0.5

  0.3

  无保温层

  1.0

  0.5

  3.16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裸导线、裸母线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1 外观检查:防潮密封良好,编号标志清晰,附件齐全,外壳不变形,母线螺栓搭接面平整、镀层覆盖完整、无起皮和麻面;插接母线上的静触头无缺损、表面光滑、镀层完整;裸母线平直,表面无明显划痕,测量厚度和宽度符合制造标准;裸导线表面无明显损伤,不松股、扭折和断股(线),测量线径符合制造标准。

  3.16.2 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搭接:铜与铜:室外、高温且潮湿的室内,搭接面搪锡;干燥的室内,不搪锡;铝与铝:搭接面不做涂层处理,钢与钢:搭接面搪锡或镀锌;铜与铝: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搭接面搪锡;在潮湿场所,铜导体搭接面搪锡,且采用铜铝过渡板与铝导体连接;

  3.16.3 母线的相序排列与涂色,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上、下布置的交流母线,由上至下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上,负极在下;水平布置的交流母线,由盘后向盘前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后,负极在前;面对引下线的交流母线,由左至右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左,负极在右;母线的涂色:交流,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直流,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在连接处或支持件边缘两侧10mm以内不涂色。

  3.16.4 母线在绝缘子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金具与绝缘子间的固定平整牢固,不使母线受额外应力;交流母线的固定金具或其他支持金具不形成闭合铁磁回路;除固定点外,当母线平置时,母线支持夹板的上部压板与母线间有1~1.5mm的间隙;当母线立置时,上部压板与母线间有1.5~2mm的间隙;母线的固定点,每段设置1个,设置于全长或两母线伸缩节的中点;母线采用螺栓搭接时,连接处距绝缘子的支持夹板边缘不小于50mm。

  3.17 桥架内电缆和支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17.1 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每隔2m处设固定点;

  3.17.2 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做密封处理;

  3.17.3 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5~10m处设固定点;敷设于垂直桥架内的电缆固定点间距,不大于表3-7的规定。

  表3-7 电缆固定点的间距(mm)

  电缆种类

  固定点的间距

  电力

  电缆

  全塑型

  1000

  除全塑形外的电缆

  1500

  控制电缆

  1000

  3.17.4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3.17.5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17.6 电缆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最上层至竖井顶部或楼板的距离不小于150~200mm;电缆支架最下层至沟底或地面的距离不小于50~100mm;

  3.17.7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 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mm)

  电缆种类

  固定点的间距

  控制电缆

  120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

  150~200

  3.18 人工接地装置验收规范:

  3.18.1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2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

  3.18.3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8.4 防雷接地的人工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埋设,经人行通道处理地深度不应小于1m,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3.18.5接地模板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6m,接地模块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3~5倍。接地模块埋设基坑,一般为模块外形尺寸的1.2~1.4倍,且在开挖深度内详细记录地层情况。

  3.18.6 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不应倾斜设置,保持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3.18.7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圆钢、角钢及钢管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间距不应小于5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3.18.8 接地模块应集中引线,用干线把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与接地模块焊接点的材质应相同,钢制的采用热浸镀锌扁钢,引出线不少于2处。

  3.18.9 暗敷在建筑物抹灰层内的引下线应有卡钉分段固定;明敷的引下线应平直、无急弯,与支架焊接处,油漆防腐,且无遗漏。

  3.18.10 变压器室、高低压开关室内的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连接。

  3.18.11当利用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做接地线时,应在构件或管道与接地干线间焊接金属跨接线。

  3.18.12 明敷接地引下线及室内地干线的支持件间距应均匀,水平直线部分0.5~1.5m;垂直直线部分1.5~3m;弯曲部分0.3~0.5m。

  3.18.13 变配电室内明敷接地干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当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250~300mm;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10~15mm;当接地线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设补偿装置;接地线表面沿长度方向,每段为15~100mm,分别涂以黄色和绿色相间的条纹; 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接地干线上应设置不少于2个供临时接地用的接线柱或接地螺栓。

  3.18.14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3.18.15 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及变配电室金属门铰链处的接地连接,应采用编织软铜线。变配电室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连接。

  3.18.16 设计要求接地的幕墙金属框架和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应就近与接地干线连接可靠,连接处不同金属间应有防电化腐蚀措施。

  3.18.17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3.18.18 避雷针、避雷带应位置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备帽等防松零件齐全,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完整。

  3.18.19 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每个支持件应能承受大于49n(5kg)的垂直拉力。

  3.18.20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3.18.21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3-9 线路最小允许截面(mm2)

  材料

  截 面

  干 线

  支 线

  铜

  16

  6

  钢

  50

  16

  3.18.22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3.18.23需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附录表1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

  序号

  螺栓规格

  力矩值(n·m)

  1

  m8

  8.8~10.8

  2

  m10

  17.7~22.6

  3

  m12

  31.4~39.2

  4

  m14

  51.0~60.8

  5

  m16

  78.5~98.1

  6

  m18

  98.0~127.4

  7

  m20

  156.9~196.2

  8

  m24

  274.6~343.2

  附录表2室内裸母线最小安全净距

  室内裸母线最小安全净距

  序号

  适用范围

  额定电压(kv)

  0.4

  1~3

  6

  10

  a1

  1.1 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间

  1.2 网状和板状遮栏向上延伸线距地2.3m处与遮栏上方带电部分之间

  20

  75

  100

  125

  a2

  1.1不同相的带电部分之间;

  1.2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断口两侧带电部分之间

  20

  75

  100

  125

  b1

  1.1栅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1.2交叉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

  800

  825

  850

  875

  b2

  网状遮栏至带电部分之间

  100

  175

  200

  225

  c

  无遮栏裸导体至地(楼)面之间

  2300

  2375

  2400

  2425

  d

  平行的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

  1875

  1875

  1900

  1925

  e

  通向室外的出线套管至室外通道的路面

  3650

  4000

  4000

  4000

  3.19物业接管验收需提供的强电方面的资料:

  1. 开、竣工报告及中间交工验收证明书。

  2. 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通知。

  3. 事故处理及探伤记录。

  4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防雷电接地实测记录。

  6. 引下线焊接记录。

  7. 材料构件出厂证明及材料代替换审批单。

  8. 绝缘电阻测试、试验记录、试运转记录。

  9. 供电协议,用电、指标批文

  10. 设备调试记录。

  11. 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

  12. 各电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13. 维保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特别是甲供产品,以及甲供产品合同)。

  14. 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系统图)。

  15. 电气施(竣)工图。

  16. 工程主要部位隐蔽和处理大事故原状及处理后的照片、录像。

篇3:物业设备设施接管验收参考标准(1)

  物业设备设施接管验收参考标准(1)

  1.目的

  明确电气工程接管验收参考标准,使设备设施与房屋的配置更符合物业使用需要。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电气设备接管验收。

  3.电气设备移交接管验收操作指引:

  3.1 智能化和电气仪表验收规范:

  3.1.1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验合格,

  3.1.2投入试运行时,应在使用有效期内。

  3.1.3 选用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的自动开关动作指令要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正常。

  3.2 电气施工材料验收规定:

  3.2.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并符合设计范规要求。

  3.2.2 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验收,应提供厂家检验证明:中文质量合格证明、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3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 查验合格证和附带技术文件资料,变压器有出厂试验记录;

  3.3.2 外观检查:有铭牌,附件齐全,绝缘件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渗漏,充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正常,涂层完整。

  3.3.3 变压器安装应位置正确,附件齐全,油浸变压器油位正常,无渗油现象。

  3.3.4. 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干线与变压器的低压侧中性点直接连接;接地干线与箱式变电所的n母线和pe母线直接连接(三相四线制);变压器箱体、干式变压器的支架或外壳应接地(pe)。所有连接应可靠,紧固件及防松零件齐全。

  3.3.5. 变压器必须按规范规定交接试验验收合格。

  3.3.6. 箱式变电所及落地式配电箱的基础应高于室外地秤,周围排水通畅。用地脚螺栓固定的螺帽齐全,拧紧牢固;自由安放的应垫平放正。金属箱式变电所及落地式配电箱,箱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3.3.7有载调压开关的传动部分润滑应良好,动作灵活,点动的给定位置与开关实际位置一致,自动调节符合产品的技术文件要求。

  3.3.8. 绝缘件应无裂纹、缺损和瓷件瓷釉损坏等缺陷,外表清洁,测温仪表指示准确。

  3.3.9. 装有滚轮的变压器在就位后,应将滚轮用能拆卸的制动部件固定。

  3.3.10. 箱式变电所内外涂层完整、无损伤,有通风口的风口防护网完好。

  3.3.11. 箱式变电所的高低压柜内部接线完整、每个输出回路标记清晰,名称准确。

  3.3.12. 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沿气体继电器气流方向有1.0%~1.5%的升高坡度。

  3.4 高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及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 查验合格证和附带技术文件资料,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不间断电源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3.4.2 外观检查:有铭牌,柜内元器件无损坏丢失、接线无脱落脱焊,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无池漏,涂层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

  3.4.3.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3.4.4 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应有可靠的电击保护。柜(屏、台、箱、盘)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当设计无要求时,柜(屏、台、箱、盘)内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sp不应小于表3-1的规定。

  表3-1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

  相线的截面积s(mm2)

  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sp(mm2)

  s≤16

  s

  16

  16

  35

  s/2

  400

  200

  s>800

  s/4

  注:s指柜(屏、台、箱、盘)电源进线相线截面积,且两者(s、sp)材质相同。

  3.4.5. 手车、抽出式成套配电柜推拉应灵活,无卡阻碰撞现象。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且触头接触紧密,投入时,接地触头先于主触头接触;退出时,接地触头后于主触头脱开。

  3.4.6. 柜、屏、台、箱、盘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路必须大于0.5mω;二次回路必须大于1mω。

  3.4.7. 柜、屏、台、箱、盘间二次回路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当绝缘电阻值大于10mω时,用2500v兆欧表摇测1min,应无闪络击穿现象;当绝缘电阻值在1~10 mω时,做1000v交流工频耐压试验,1min,应无闪络击穿现象。

  3.4.8. 直流屏试验,应将屏内电子器件从线路上退出,检测主回路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直流屏所附蓄电池组的充、放电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整流器的控制调整和输出特性试验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4.9 柜、屏、台、箱、盘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应用镀锌螺栓连接,且防松零件齐全。

  3.4.10. 柜、屏、台、箱、盘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相互间接缝不应大于2mm,成列盘面偏差不应大于5mm。

  3.4.11. 柜、屏、台、箱、盘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控制开关及保护装置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b. 闭锁装置动作准确、可靠;

  c. 主开关的辅助开关切换动作与主开关动作一致;

  d. 柜、屏、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e.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3.4.12. 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3.4.13. 照明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2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4.14. 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3.4.15. 照明箱(盘)底边距地面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小于1.8m。

  3.4.16 配线规定:电流回路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芯线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除电子元件回路或类似回路外,其他回路的电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芯线截面不小于1.5mm2的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二次回路连线应成束绑扎,不同电压等级、交流、直流线路及计算机控制线路应分别绑扎,且有标识;固定后不应妨碍手车开关或抽出式部件的拉出或推入。

  3.4.17 连接柜、屏、台、箱、盘面板上可动部位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多股铜芯软电线,敷设长度留有适当的裕量;

  b. 线束有外套塑料管加强绝缘保护层;

  c 与电器连接部分要绞紧,有不开口的接线端子或搪锡,不松散、断股;

  3.5 柴油发电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 依据装箱单,核对主机、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随带技术文件,查验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发电机及其控制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3.5.2 外观检查:有铭牌,机身无缺件,涂层完整。

  3.5.3 发电机组至低压配电柜馈电线路的相间、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塑料绝缘电缆馈电线路直流耐压试验为2.4kv,15min,泄漏电流稳定,无击穿现象。

  3.5.4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3.5.5 发电机中性线(工作零线)应与接地干线直接连接,螺栓防松零件齐全,且有标识。

  3.5.6 发电机组随带的控制柜接线应正确,紧固件紧固状态良好,无遗漏脱落。开关、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正确,验证出厂试验的锁定标记应无位移,有位移应重新按制造厂要求试验标定。

  3.5.7 发电机本体和机械部分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3.6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3.6.1 查验合格证和附带技术文件资料,实际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3.6.2 外观检查:有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器件无缺损,表面涂层完好。

  3.6.3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3.6.4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

  3.6.5 100kw以上的电动机,应测量各相直流电阻值,相互差不应大于最小值的2%;无中性点引出的电动机,测量线间直流电阻值,相互差不应大于最小值的1%。

  3.6.6电动机应调试通电,检查转向和机械转动有无异常情况;可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时间一般为2h,记录空载电流,且检查机身和轴承的温升。

  3.6.7 交流电动机在空载状态下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无要求时,连续启动2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5min,再次启动应在电动机冷却至正常温下。记录空载状态运行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等有关数据,且应符合建筑设备或工艺装置的空载状态运行(不投料)要求。

  3.6.8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齐全,不松动。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3.6.9 在设备接线盒内裸露的不同相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最小距离应大于8mm,否则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3.7 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 查验合格证,新型气体放电灯具有随带技术文件;

  3.7.2外观检查:灯具涂层完整,无损伤,附件齐全。防爆灯具铭牌上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普通灯具有安全认证标志。

  3.7.3. 对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等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2mω,内部接线为铜芯绝缘电线,芯线截面积不小于0.2mm2,橡胶或聚氯乙烯(pvc)绝缘电线的绝缘层厚度不小于0.6mm。

  3.7.4. 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

  3.7.5 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在0.5kg及以下时,采用软电线自身吊装;大于0.5kg的灯具采用吊链,且软电线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3.7.6灯具固定牢固可靠,不使用木楔。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在75mm及以下时,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3.7.7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3.7.8 当钢管做灯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厚度不应小于1.5mm。

  3.7.9 固定灯具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以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应耐燃烧和防明火。

  3.7.10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采用安全电压时除外);

  室外:2.5m(室外墙上安装); 厂房:2.5m; 室内:2m;软吊线带升降器的灯具在吊线展开后:0.8m。

  b. 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

  c.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3.7.11. 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mm2)

  灯具安装的场所及用途

  线芯最小截面积

  铜芯软线

  铜 线

  铝 线

  灯头线

  民用建筑室内

  0.5

  0.5

  2.5

  工业建筑室内

  0.5

  1.0

  2.5

  室 外

  1.0

  1.0

  2.5

  3.7.12. 灯具的外形、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灯具及其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b.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做保护扣,两端芯线搪锡;当装升降器时,套塑料软管,采用安全灯头;

  c. 除敞开式灯具外,其他各类灯具灯泡容量在100w及以上者采用瓷质灯头;

  d. 连接灯具的软线盘扣、搪锡压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接于螺口灯头中间的端子上;

  e.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破损和漏电;带有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无裸露的金属部分。

  3.7.13 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3.7.14 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间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间应采用隔热措施。

  3.7.15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破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3.7.16 安装在室外的壁灯应有泄水孔,绝缘台与墙面之间应有防水措施。

  3.8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8.1. 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3.8.2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15s;备用照明≤15s(金融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3.8.3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3.8.4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1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3.8.5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3.8.6 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3.8.7 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3.8.8 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3.8.9 疏散照明用荧光灯或白炽灯;安全照明采用卤钨灯或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3.8.10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面板亮度均匀度为1:10(最低:最高),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篇4:高压环网开关柜设备安装的验收资料

  高压环网开关柜设备安装的验收资料

  1) 高压环网开关柜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关柜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

  (2)开关柜外观检查完好,绝缘器件无损坏、绝缘电阻符合要求。

  (3)活动部件动作灵活、可靠,传动装置动作正确。

  (4)标识齐全完好、字迹清楚,指示灯无损坏且相对应。

  (5)柜体的安装牢固、平正,组合排列处,应整齐、美观。

  (6)柜体无裂缝,接地可靠。

  2) 验收环网柜所要接收的资料和文件:

  (1)设计技术图纸。

  (2)变更设计和产品的证明文件。

  (3)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件及耐压试验等技术文件。

  (4)当地供电部门的试验合格报告。 (5)根据合同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篇5:sy物业变电所设备验收制度

  sy物业变电所设备验收制度

  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大、小修、定期试验、临时检修后必须经质量验收合格,图纸资料完备,移交给变电所后,方能投入系统运行。

  2、设备验收应按部颁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3、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中间验收时,变电所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配合进行。

  4、 大、小修、预试、继电保护、仪表校验后,由修试人员将情况记入专业记录簿中,并注明是否可以投入运行,确认无疑后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验收的设备个别项目未达到验收标准,而又急需投入运行时,需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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