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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4)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依据……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机关以及其余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人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人事处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人事处和各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收集、整理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五)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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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条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三条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应另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严禁非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室)。

  第十六条严禁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方式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第五章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与归档

  第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的信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十五日内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交单》。对未能按时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主动联系、索要归档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经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审核,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材料方可归档。

  第二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一律不得归入档案。存档的复印件须加盖出具单位的组织印章。

  第二十五条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装订、入库。

  第二十六条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应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重点为干部的“三龄两历”,发现不一致的应按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认定,对于缺少材料的,应立即进行补充,及时归档。

  第六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人必须是两名以上*党员干部,且持有经查(借)阅人单位负责人及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查阅人员应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第三十三条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查阅人不得拍摄、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办案等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必须经借用单位和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在十五日内归还。

  第三十五条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应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七章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第三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统一由……人事部门进行转递,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转递。

  第三十八条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

  第三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应派专人送转,不得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四十条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单》,办理登记手续,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

  第四十一条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第八章档案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对于有以下行为的,依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保密法规和制度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

  (二)丢失、损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

  (三)涂改、伪造、擅自抽取或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等档案造假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借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

  (五)其他应受到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各分子公司、本部各部门: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维护人事档案材料的完整性,防止材料损坏和遗失,以及便于人事档案材料的使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员工人事档案日常管理。

  二、管理原则

  安全、保密、清晰、完整。

  三、管理职责

  由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按本管理办法对公司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

  四、管理程序

  (一)人事档案建立

  新员工入职之日,由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为其建立一个独立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首先对档案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若收集的是复印件必须与原件对照审验,且由员工本人在复印件空白处标注“此为本人真实***证之复印件”,并签字确认大母指用印,准确无误后进行归档。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主页及本人页)。

  2.证书复印件。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及学位证等。

  3.管理及技术关键岗位的员工,应有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

  5.应聘人员登记表(包括附带的个人简历)以及员工信息采集表。

  6.县区级以上医院体验合格证明。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胸部透视、心电图、肝功能(禁查乙肝)。

  7.从事保卫等重要岗位的,应有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法规规定的特殊岗位,应有职业资格或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应审验)。

  9.《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保密协议》和《承诺函》正本各一份。

  10、背景调查表(主管及以上岗位,出纳及关键核心岗位)及录用审批表。

  11、员工手册签收单。

  (二)人事档案资料的添加

  以下类别信息,由人力资源部档案保管专员在收到资料后添加到其本人人事档案中:

  1、人员转正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转正材料及考核资料。

  2、员工与公司补充签订的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协议、保险等材料。

  3、员工岗位(职务)变动调整通知书。

  4、员工晋升、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奖惩类相关资料。

  5、员工变更的个人资料。

  6、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征询单。

  7、员工离职申请、离职审批表、离职交接手续等记录。

  8、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签收回执。

  9、其他需添加的资料。

  (三)人事档案的其他专项保管

  考虑部分专项工作特殊情况,以下类别由各业务负责人对相关人事档案材料作专项保管。

  1、员工考勤类材料。

  2、员工薪资变动资料。

  3、员工考核考察资料,包括月度考核、年度考核、晋升考察等资料。

  4、员工培训申请、培训记录、培训心得、培训效果评估等与培训相关的资料及考核相关资料。

  5、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须持有的健康证相关资料。

  6、其他需单项保管材料。

  (四)人事档案编号

  1、公司人事档案统一按saphr系统员工工号编号。

  2、员工离职后,其档案从在职档案中取出归入离职人员档案,但档案编号保持不变,仍采用原工号编号。

  (五)人事资料的定期更新与维护

  1、员工有调动、考评、奖惩等人事动态时,及个人资料有变化时,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或修改,确保人事档案的正确性。

  2、为确保员工人事资料的有效性,可由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门员工基础档案,员工一旦有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号、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籍地、学历、职称、岗位等)更新,则按最新个人信息更新人事和人事数据系统,并统一在规定时间前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同时报送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

  (六)人事档案的查阅

  1、人事档案为公司密件,也是员工个人的私隐资料,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必须合理存放,严格执行程序。员工档案资料是保密的,原则上只有公司领导及人事保管人员方可查阅,员工不能查阅其他人员的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只可查阅其部门下属员工的人事档案,特殊情况经审批后方可调阅。

  2、员工人事档案属保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允许借阅(借出),一般采取在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人事档案保管人员的陪同下查阅的方式。各级管理人员查阅本部门下属员工的个人档案时,必须为员工个人资料情况保密。

  3、如有特殊原因需借阅员工档案时,遵循以下规定执行:

  (1)必须填写《人事借阅登记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才可借出。

  (2)借阅时间以规定时间为限,不得转借,拆卸、调换、复印。

  (3)归还时,由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核对档案资料归还是否完整。

  (七)人事档案资料的复印

  1、如因公司业务需要复印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个人证照复印件,由办理人员填写《人事档案复印登记表》,按借阅人事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调用。

  2、如因员工要求复印个人人事档案资料,除属于由员工本人提供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外,其他由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添加的人事档案资料不得复印、查阅或借阅。

  (八)人事档案的保存

  1、人力资源部必须对人事档案的保存地点、环境等作出评估,以确保人事档案的存放安全。

  2、无论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已建立的人事档案任何资料不得退还员工本人。

  3、在职员工的人事档案将一直保存;离职员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保存期自离职日起至少两年备查。

  4、属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辞退、自动离职等类别员工,其人事档案(应注意考勤、奖惩、考核、情况说明等资料)应特别审查后特别重点保存。

  5、按规定销毁的档案由人事档案保管人填写销毁申请单,经人力总监审核批准,并指定人员执行销毁。审核、批准、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案。

  (九)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

  1、为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效率,公司将逐步建立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人事档案数据库严格按管理权限进行提交和使用。人事档案数据库为公司商业机密,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窃取、拷贝系统。

  2、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必须根据人事变动情况随时更新人事数据信息。人事档案数据库为公司管理的决策部门提供各种人事方面的基本数据,并为人事统计分析提供资料。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应认真做好人事档案数据库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人事档案数据信息的作用。

  五、处罚

  (一)人事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地处理好公司人事档案的管理。如工作中徇私或疏忽大意,导致保密资料外泄,则视其情节,按公司奖惩管理办法执行处罚。

  (二)公司员工有义务向公司提供详尽真实的人个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人事资料的真实性。如有提供虚假资料情况出现,属严重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员工因提供虚假资料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员工在职期间个人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准确地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告,以便使员工个人档案内有关记录得以相应更新,确保人事档案资料正确无误。

  (三)人事数据库属于公司商业机密和员工个人私隐,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任何手段非法或私自窃取、拷贝、偷阅,否则一经查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六、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二)公司保留对本规定随时或定期作出修订的权利。最终解释权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篇3:工业经济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工业经济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室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学生分配单位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篇4:绿谷集团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绿谷集团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总部工作人员及总部外派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公司现已委托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保管正式员工的人事档案。所有新进员工的人事档案也必须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保管,但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劳动手册或退工单(原件);

  3、提供本人档案所在地地址。

  第三条 凡经过人力资源中心委托上海人才服务中心代为保管人事档案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公司录用沪籍应届毕业生,凭报到证由人才服务中心直接调档,非沪籍应届毕业生档案暂由其它机构保管的,其档案托管费用自行承担,保管期满调入公司托管地后一并报销。

  第五条 非本市户籍具大专学历以上转正员工,按国家规定可申请办理<上海市人才居住证>享受本市员工同等待遇。

  第六条 非本市户籍具本科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中级职称40岁以下,高级职称50岁以下)的部门经理级以下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两年后,可作为人才引进申请办理入沪籍事宜。特殊人才根据规定,另行个案办理。

  第七条 非本市户籍具本科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中级职称40岁以下,高级职称50岁以下)的部门经理级及以上员工,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可随时作为人才引进申请办理入沪籍事宜。

  第八条 费用

  1、公司承担部份:

  人才引进之后的档案托管费;

  2、个人承担部份:

  1)办理人才引进时的学历认定费、户口申报费;

  2)查阅个人档案资料开据相关证明所涉及的费用;

  3)其它一切费用。

  第九条 本公司职称评定渠道由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规定。

篇5: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 司”或“公司”)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使其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发展 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z省档案管理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 工贸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各驻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人事档案指企业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 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 资源管理与开发、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

  第四条 人事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时要注意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便于企业各方面的利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擅自销毁或据为己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的主要人事档案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公司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三章 归档

  第七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综合办公室应收集公司员工的工 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 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八条 归档要求:

  (一)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做到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 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 能归入人事档案。

  (二)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必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 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三)凡需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由专人 负责监销。

  (四)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五)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制作与装订,以便于查 找。

  第九条 公司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综合办公室人事干事、组织干 事负责收集各部门的归档材料。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对人事档案材料按在职/退休、干部/职工档案进行分类、编号、 排架。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建立人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以及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核对,做到 档案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人事档案管理人 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凡需利用本单位人事档案的,必须由综合办公室上报主管领导,经审批后方可进 行;应妥善保存重要、珍贵的档案,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五章 档案的传递

  第十四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调离公司前全部归档后再做档案移交 。

  第十五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做好登记与审批工作,留存双 方交接单备查。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传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 单位派专人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收到接收单位调档函后,必须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档案 转出后,应联系确认档案是否转到,并收取对方回执以防丢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 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 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 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 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 组织审查

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 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 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 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 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 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着作、译着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 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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