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高校基建项目合同(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合同(协议)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sh市法律、法规、及学校法务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同(协议)指学校授权基建处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凡是由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合同(协议)的会签、审核及签订
第四条 合同(协议)会签:基建项目合同(协议)需项目组两人以上人员负责谈判、拟稿,在职能科室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间进行流转,提出修改意见,拟稿人根据相关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合同(协议),形成正式合同(协议),并填写《sh大学基建处合同(协议)会签单》,相关科室、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校领导核定并签字确认后,送校办加盖公章。
第五条 合同(协议)审查:合同(协议)提交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如工程预算、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评(议)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等。会签人员须在各自的职能岗位上认真负责地对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主要审核内容:
1、合同(协议)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2、合同(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建设单位招标文件、项目施工单位投标书及相关报价文件一致;
3、合同(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有无受到损害;
4、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协议)签署:签订工程合同(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审查通过的合同(协议)由各项目组至少一人在经办人(代理人、代表人)栏内签字;
第七条 合同(协议)盖章:合同(协议)经会签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将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的正式合同(协议)交对方单位先签字或盖章,然后送基建处计划科负责实施合同(协议)盖章手续;合同(协议)提交法务办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送交校办盖章。
第八条 合同(协议)份数: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视情况而定,一般建议我方不少于三份,校办、财务、基建处各留一份。
第三章 合同(协议)履行、付款及监督
第九条 基建合同(协议)订立后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履行合同(协议)。
第十条 需付款的基建合同(协议)由计划科送交一份原件给学校财务处。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 所有基建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由项目部送交总包单位、监理、项目负责人并签收,各自负责对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科在合同(协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协议)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合同(协议)变更的要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程序同正式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建立台账:基建处计划科完成合同(协议)签约后,应当及时编号和登记,包括纸质签字登记和电子档管理。登记栏目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合同(协议)名称、合同(协议)金额,签约日期、经办人等等。计划科负责准确、及时、完整反映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及合同(协议)价款往来状况。
第十五条 计划科对所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凡已履行完结的合同(协议)在登记表上注明"履结"及日期,到期未结的合同(协议)向处领导及时报告,督促对方尽快履结。
第五章 合同(协议)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协议)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若需诉讼解决的,基建处须与学校法律事务部商讨确定法律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的解决方案。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1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2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3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4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5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权衡,然后签约。
第6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7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8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条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
①公司的各类经营性经济合同;
②对外招商、招标、合作经营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③公司自建或承建的各类安装、建筑、装饰、修缮工程合同;
④公司各类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会议审批:
①标的超过100万元的经济合同;
②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
第3条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篇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度2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篇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本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5: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编号:rz105003b1
页数:第24页共24页
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编号:rz105003b1
发布日期:20**年2月27日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年2月27日
编制人:
审核人:
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处
批准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用人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管理。非经人力资源处,各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收(聘)、录用人员时,自试用期合格后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力资源处负责人为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公司分立单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分立单位负责人为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代理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劳动者一方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公司人力资源处及劳动者本人各保存一份。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存入劳动者本人档案,纳入职工档案管理。
第七条
员工在集团范围内及第六条所有单位之间发生工作调动,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2、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3、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未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4、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可以约定超过60日。
续订劳动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劳动者完成当天工作的时间。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劳动者初次在公司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要视工种、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需要分别签订。
1、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由单位委培参加进修、学历教育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协议,明确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基本工作年限,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若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赔偿规定追究其相关的赔偿责任。
2、技术工种岗位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1~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考核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1~3年劳动合同期;对在公司所属单位范围内,连续工作满十年、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考核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临时性用工,可签订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12个月)的劳务协议,期限届满应予终止合同。确实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劳务协议。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本人,征求意见,7日内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同意续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于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三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必须结合生产(工作)的要求,就其岗位所涉及到的经营、生产、技术、管理等事项与员工进行保密的约定。员工若有违反保密约定,用人单位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见附件三)。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六条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死亡、伤亡事故之一的;
5、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四)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五)送达本人并签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在内部下(待)岗期间,经培训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未改正错误、或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见附件六):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5、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
职工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条
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依法办理手续,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征得同级工会同意,由人力资源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
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由于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
除劳动合同的,应对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录用该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公司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培训费等),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内,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处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纠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附件有:
附件一:劳动合同
附件二: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附件三: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附件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附件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附件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附件七:劳动合同情汇总表
附件八: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制度培训计划表
附件九: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履历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需贯彻到公司各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政管字[20**]41号”文《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隶属关系
现住址
经济类型
地址
双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殊作业的,应当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工作制。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内基本工资每月为==元。
六、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在上岗前进行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以及地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保障乙方享有其它福利待遇。
八、劳动纪律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九、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双方约定:
由于乙方在职期间掌握大量甲方商业秘密,乙方有责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24个月内,乙方:(1)除经甲方同意,否则不得把甲方的专利或商业秘密透露、提供给他人;(2)不得到竞争对手兼职或任职;(3)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甲方竞争;(4)不得抢夺甲方的客户;(5)不得引诱其它员工离职;否则,甲方可以认定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权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商业秘密见附页)。
十一、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补偿、赔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履行鉴证程序。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解决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四、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抵触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涂改无效。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名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员(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机密的界定
1、公司所有的专利技术资料、专有技术资料、生产工艺资料。
2、我公司所有或由我公司代为保管的工程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
3、与其它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有效合同附件、公司销售或采购的客户名单及销售采购价格。
4、人事档案资料。
5、公司的财务册及财务审计资料。
6、公司股东会会议及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公司股东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个人履历、爱好、财产情况、住址等)。
8、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审判秘密、检察纪检及其他公安司法秘密等。
9、公司下发到各科室及分厂的生产经营管理文件、财务文件、统计、审计等各类报表。
10、其它公司领导要求保密不宜外泄的内部情报。
附件二: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样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现已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年*月*日起续至*年*月*日续签劳动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附件三: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样本)
:因为==原因,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内容主要有:
1.
2.
3.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样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期限为==的劳动合同,现已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年*月*日起终止劳动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样本):
我单位决定自*年*月*日起解除(终止)与你所签订的期限为===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样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期限为==的劳动合同,现因==方根据==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1.无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元。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附件七:劳动合同情况汇总表(样本)
单位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编号:rz105003b01b1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合同起始年月
合同结束年月
岗位
合同年限
备注
注:时间均按××××年××月格式填写。
附件二: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制度培训计划表
编号:rz105003b02b1
制度责任人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计划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20**年4月
1、相关处室人员对出台制度的掌握情况;
2、制度培训情况;
3、制度本身存在哪些问题;
4、制度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5、其它。
20**年5月
与上月检查结果对比,执行情况是否有所改进。
20**年6月
与上月检查结果对比,执行情况是否有所改进。
20**年9月
检查: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0**年12月
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0**年3月
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培训计划
培训时间
培训人
拟培训单位
20**年3月
公司各部门
附件三: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履历表
编号:rz105003b03b1
制度名称
编制(修改)
时间
首次编制
换版编制
修订编制
编制人
编制单位
废止
编号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03.07
√
人力资源处
rz105003b0
说明:为保持与控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高度统一,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化、流程化、表单化,特修订本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12.20
√
人力资源处
rz105003b1
说明:根据目前公司组织机构的重新调整,并将原两公司人力资源制度进行整合。
注:“说明”主要阐述修改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