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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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企业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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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6、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有关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8、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奖 惩

  企业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篇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特殊工种人员的选择、培训、发证及日常作业监督检查等工作,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其作业能力及规范化水平,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证件有效性,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3.职责

  a)劳培部负责编排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管理和上岗证发放。

  b)劳培部负责特种作业培训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

  c)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检查核实。

  d)各部室、分厂必须做好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申报工作,配合劳培部做好公司上岗证发放工作,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日常检查。

  e)供应保障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f)工会督促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4.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b)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考核成绩合格者;

  c)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型

  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内容,须持证上岗的工种范围包括:电工、焊工、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爆破工、司炉工、配电工、起重工、排水工、司机、天车工、外线电工等工种。

  4.3.各单位申报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类型,报劳培部审核批准。

  4.4.劳培部应建立《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帐》。

  4.5.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对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处罚。

  4.7.特种作业操作培训结束后,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政府主管单位核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4.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9.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者,按资格证中规定的年限由原考核单位复训考核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取消其操作资格。

  7.1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作业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含2次)者,吊销其操作证,禁止从事该工种职业。

  7.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7.3劳培部应按照《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的要求,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取证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成绩进行建档记录,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安全环保部及时督促劳培部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训考核。

  7.4供应保障部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发放特种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工会督促有关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防止事故的发生。

  6.2相关文件

  6.1《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6.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3相关记录

  6.1《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帐》

  特殊岗位人员管理台账

  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分厂)作业 类别 操作项目 初次领证时间

  使用截至期 特种作业证号或ic卡号 有效期

  证书复核 情况(时间)持证 名称 发证

  单位

篇3:沪昆客专工程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沪昆客专工程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经理部所属各项目分部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沪昆客专cktj-v标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物资设备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各项目分部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部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分部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物资设备部应做好特种设备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各项目分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相关培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报批准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隧道、桥梁施工、路基施工、既有线施工的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各项目分部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质量部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隶属公司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安全质量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资设备部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向公司、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0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

  (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

  (4)锅炉工;

  (5)锅炉水处理工;

  (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

  32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

  3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2.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2.1.2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2.1.3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2.1.4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2.1.5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32.1.6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3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3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2.3.1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2.3.2  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2.3.3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2.3.4  拒绝违章指挥;

  32.3.5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

  32.3.6其他有关规定。

  32.4除了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外,还要参加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32.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32.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

  32.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

  32.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32.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32.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32.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3.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3.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3.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33.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33.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33.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3.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篇4: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适用于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监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20**]57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质检锅[20**]3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家质监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监管管二字【20**】11号《关于印发<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通知》

  qb/jla009-20**《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qb/jla010-20**《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3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4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5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职责

  4.1商务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制造厂家资质的审核等。

  4.2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包括安装、改造、维修、定期检验、定期检查、台账的建档等。

  4.3各厂(部门)负责本厂(部门)内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4.4质量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检修及记录。

  4.5资源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以及登记存档等工作。

  4.6安委办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5、采购

  5.1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5.2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5.3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部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济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证,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使用。

  6、安装、改造、维修

  6.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必须由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6.2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取得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6.3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6.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济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生产部应监督配合。

  7、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

  7.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2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7.3生产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4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7.5生产部应该按照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索取检验报告和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7.6部分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表

  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固定式

  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 容器: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 管道 在线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 每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 每2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进行一次

  7.7质量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一般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校验周期进行校验。

  7.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部、安委办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7.9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在用的特种设备停用时,生产部门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报告。停用期间的特种设备不用进行定期检验,但是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

  7.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生产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7.11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有:

  7.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7.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7.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11.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8、工业气瓶

  8.1采购或租用

  8.1.1采购或租用的气瓶应是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8.1.2采购或租用的气瓶应具备: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的钢印形式或者其他固定形式;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8.2运输

  8.2.1气瓶的运输单位,应由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的单位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8.2.2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瓶时,车上应备与气体性质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应挂“危险品”标志。

  8.2.3搬运气瓶应戴好瓶帽和配置符合要求的防震圈,轻装、轻卸避免碰撞,严禁抛、滑、撞击。

  8.2.4不同介质如相互接触后会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得同车混运。

  8.3储存

  8.3.1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3.2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等。

  8.3.3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8.3.4空、实瓶应分开放置,间距合理,一般保持间距1.5m以上,且应有明显标识。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

  8.3.5气瓶放置应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8.3.6气瓶存放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8.3.7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8.4各类气瓶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如下:

  8.4.1钢制无缝气瓶: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2钢制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3液化石油气瓶:对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其他检验周期为4年。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4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8.4.6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8.5 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常用气瓶的颜色标志见下表: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色环

  8.6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圈等。

  8.7安全使用

  8.7.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8.7.2气瓶立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

  8.7.3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按规定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o.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8.7.4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8.7.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lom,气瓶壁温应小于6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露天在太阳暴晒下使用时应有遮阳措施。

  8.8管理

  8.8.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8.8.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库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9.特种作业人员

  9.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9.1.1年龄满18周岁;

  9.1.2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9.1.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9.1.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9.2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9.2.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9.2.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9.2.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9.2.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9.2.5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9.2.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9.2.7其他由国家安监总局或省安监局规定的特种作业。

  9.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应遵守q/jlj g120004-20**《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9.4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9.4.1经特种作业理论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9.4.2经体检及其他健康体检,发现有特种作业禁忌症的人员。

  9.4.3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的。

  9.4.4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或发生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的。

篇5: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总公司《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总公司《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及上级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本规定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电动葫芦、铲车、叉车等。

  4、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并建立三级管理网络。

  5、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制

  5.1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负总责。

  5.2公司综合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应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在搞好例行巡查的同时,每月二次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立即整改,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项,积极督促车间落实整改。

  5.3车间主任、兼职安全员、副主任对本车间所辖管理的特种设备全面负责,要经常对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操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在搞好例行巡查的同时,每周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操作。开好班前会,在安排工作的同时,安排好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

  5.4班长要模范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标准,有权制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人员修理排除,危险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作好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

  5.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自己操作的特种设备工作状况、技术性能及维护好操作的特种设备,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汇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6、公司建立特种设备台帐,相关技术资料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7、特种设备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出现故障后必须经有关人员现场鉴定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据年检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报年检计划,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妥善解决。

  8、特种设备必须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悬挂“非本岗人员禁止操作”标示牌,无证人员严禁操作。

  9、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有关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确保其有效。

  10、加强特种设备专项自查,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表开展自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1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2、未尽事宜执行总公司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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