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一般管理人员双向组合实施方案 -凯发线上手机app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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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一般管理人员双向组合实施方案

  工厂一般管理人员双向组合实施方案

  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管理人员结构,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根据我厂三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实行中层干部竟聘上岗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一般管理岗位双向选择组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合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实行岗位职数公开、岗位职责公开、聘用条件公开、岗位待遇公开,以利应聘者选择和职工群众监督。

  2、工作需要与本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以工作需要为前提,本人素质为条件,尽可能地使本人意愿与组织意向相结合。

  3、合理流动原则。对未被竟聘组合的人员按以下方向流动:超员单位向缺员单位流动,机关向基层流动,管理岗位向生产一线流动,主业岗位向多种经营岗位流动。

  二、组合范围

  厂部各科室、生产车间和多种经营部门设置的一般管理岗位(含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均属双向选择组合的范围。

  三、组合对象

  凡属本厂正式职工,具备一般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双向组合。

  四、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工作责任心强,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工作分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3、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具有完成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有一定的文字工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遵守党纪国法,遵守本厂规章制度,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搞行业不正之风。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组合程序

  按照厂部制定的一般管理人员定岗定员标准,原则上应聘人员在单位内部选择组合,也可以在本专业范围内选择组合。具体程序是:1、个人填写《一般管理岗位双向选择组合意向表》,填报1—2个管理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厂三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2、厂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一般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参考所在单位、部门的推荐意见,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再进行综合考核。

  3、厂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职工代表,依据考核评分细则,分别对应聘人员进行百分制无记名测评。综合测评分按组织考评分和群众测评分各占50%的原则确定。

  4、厂三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根据各个岗位职数,按应聘人员的综合测评分从高到低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一周。如未收到群众异议,由厂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决定聘用。

  六、有关规定

  1、未按时填报《一般管理岗位双向选择组合意向表》的,视为放弃参加组合。

  2、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取得本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

  3、应聘组合上岗的一般管理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本岗位规定的各项待遇。

  4、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厂部有权调整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

  5、双向组合前在岗的一般管理人员未能竟聘上岗的,按照充实基层、岗变薪变的原则由厂部另行安排工作。拒不服从工作调整的,按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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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管理人员聘请合同

  公司管理人员聘请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经过考核,聘请乙方为公司管理人员,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聘用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公司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从乙方到甲方工作时起至退休时止。

  三、乙方的**待遇。

  四、乙方的职权范围。

  五、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奖金、津贴及保险福利和其他约定的补贴。

  三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及公司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在乙方违法乱纪、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终止与乙方的聘用合同关系;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服从安排。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待遇,在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和无理的干扰。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在工作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甲方下达的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

  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如乙方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五乙方执行甲方交给任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甲方的财产。

  七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资金或者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甲方资产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不得将甲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八乙方如有上述四-七四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利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 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如一方违反以上规定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赔偿。

  八、违约责任:如合同一方违反以上合同之规定,除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给予对方 元的违约金。

  九、如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未尽事宜,双方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协商予以补充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年*月*日*年*月*日

篇3: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范化规章制度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范化规章制度

  各县市局、市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协(学)会: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办事形象,现就着装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市、县(区)局机关直接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岗时,应着装。

  二、机关其他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着装:(一)参加重大集体活动及上级组织*;

  (二)外出执行公务;

  (三)上级机关来局检查工作;

  (四)要求着装的其他场合。

  三、应着装人员因非公务外出、节假日及女同志怀孕期间,应穿着便装。

  四、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男同志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同志大檐帽稍向上倾;应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式服装外加罩便服。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五、着装时,应穿便鞋、皮鞋(含凉鞋,穿凉鞋应前不漏趾后不漏跟),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染彩发。

  六、着装时应保持服装的整洁,做到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七、不准着装到营业性歌舞厅、餐馆参加娱乐活动或宴请。

  八、着装人员制服因公损坏(丢失)的,由个人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视情况予以补发;因个人保管不善损坏(丢失)的不予补发。

  九、在未经批准或特殊要求情况下,发现应着装人员未按规定着装,应及时予以纠正,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各自着装情况,市局人教科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以上要求,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严格管理。

篇4:x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规定

  x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第十八条

  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80-89分)和基本称职(60-79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条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二十条

  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2、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6、第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六章管理人员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第二十六条连续三年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准一的85%发放)。

  第二十八条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项目物业管理人员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12点

  项目物业管理人员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十二点

  一 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制服整齐清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二 对待业主、访客、同事和各阶层人士,均应以礼相待,保持彼此间良好关系。

  三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交接班)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遇 有特殊情况请假时,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制度。

  四 管理人员不得在当值时间内为个别住户做职责范围以外及对私人服务的工作。

  五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出租、出售办法由公司与开发商统一商定,任何人不得私自参与 物业的出售与租赁(主要指业主的委托) 。

  六 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该按时执行公司的各阶段任务,并定期召开各级员工的会议,向公 司做定期的报告。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关于工作调配及岗位编排。

  七 不准损坏公司信誉和对公司有欺诈及不诚实行为。

  八 不得有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

  九 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与公司有关的任何人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礼物、赏钱。

  十 所有公物不得用于私人方面,不得故意疏忽损坏公司财物,对各公物如有损坏,须负责 赔偿。

  十一 遇有特殊事件发生, 各部门要按照公司的特殊事件处理应急预案执行, 做好公司分配 给自己的任务。

  十二 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所发出的一切通告。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明确一个概念:突发事件是指除火灾、火警以外的事件如治安、卫生、救急等方面 掌握四个原则:快速反应原则、统一指挥原则、服从命令原则、团结协作原则 快速反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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